(五)退出环节
私募基金涉嫌构成犯罪的,其犯罪行为多出现在前期募资或资金管理的环节,但是此时投资者对于基金运行的内部情况往往不甚清楚,无法掌握相关线索,不知晓自身利益遭受侵犯的情况,所以无从作出反应。而在项目结算和清退阶段,资金损失得以暴露,甚至发生无法兑付的情况,此时投资者在求偿无门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采取刑事报案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利益,故而导致刑事责任的产生。
涉及罪名:逃税
(六)其他问题
1. 上海非法集资案件判决现状
2018-2019年,上海市各法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830起,集资诈骗罪70起,从判决上看,呈以下趋势:
1)专业人士参与,隐蔽性强
在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中,许多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从业人员为了赚取巨大非法利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这些人员在亲朋好友间有口碑,又具备专业知识,实施的非法集资活动更具隐蔽性,犯罪金额极大,社会影响恶劣。
2)花样百出,采取各种手段
在私募基金犯罪中,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把自己的私募产品变成“糖衣炮弹”。他们有的请名人站台,有的拿出相关资质的备案凭证,让群众认为他们是合法的公司,以进行非法集资犯罪。甚至还不定期举办聚餐、请旅游等活动,让群众认为自己获益匪浅,自发口口相传。
3)频频与互联网挂钩
由于互联网的便捷性,在为私募基金筹集提供方便之际,也为非法集资犯罪带来了新的渠道。得益于互联网,犯罪分子的集资人群分布在全国各地,进一步加大了侦破的难度。
2. 非吸罪还是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行为+不同的目的+不同的后果=相应的罪名。
非吸是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主观上是想把钱还给投资者的,客观上去投资一些项目,结果亏了。
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
具体表现为:(1)卷款跑路;(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已经无法返还,还继续融资;(5)具有其它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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