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刑事风险及防控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9-08-20 | 13181 次浏览 | 分享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办案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注意收集运用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证据:是否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对外开展业务;是否虚假订立合同、协议;是否虚假宣传,明显超出经营范围或者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能力;是否吸收资金后隐匿、销毁合同、协议、账目;是否传授或者接受规避法律、逃避监管的方法,等等。

  各位同仁,不知不觉两个小时已经过去了,因为时间关系就暂跟大家分享到此。陈晓薇律师团队近几年代理了大量金融、证券类的刑事犯罪案件,我们秉承实战经验和理论研究并重的执业理念。同时也欢迎各位同仁继续交流学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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