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刑事风险及防控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9-08-20 | 13202 次浏览 | 分享到:

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3)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4)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5)限制销售对象权力行使限制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性内容;

6)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炎、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7)合同约定的,像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和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

8)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9)销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产品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关联交易、关联担保等情况;

10)结构化证券投资基金充分披露、揭示结构化设计及其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

11)真实、准确披露底层资产及最终标的;

12)《信息披露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信息。


2. 违规披露或不实披露

1)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投资业续进行预测;

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3. 兼营其他冲突业务

1)兼营P2P、P2B业务;

2)兼营众筹业务;

3)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

4)兼营小额理财、小额借贷业务;

5)兼管保理业务;

6)兼营房产开发、现货交易平台业务。


4.涉及罪名: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违法运用资金、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等

 如果在管理的过程中,将投资人自己挪用,或者装进自己口袋,就构成挪用资金或者职务侵占。前段时间,有一个客户来咨询,他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负责人。客户投进来的钱,投到项目后,项目给与了一定比例的返款。投了5000万,项目公司返回了500万。他就把这500万以他亲属的名义又投到了项目公司。很明显,这笔钱本来是投资者按比例分或者再投出去,现在这笔钱变成了其他人的了,权属改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