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刑事风险及防控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9-08-20 | 13203 次浏览 | 分享到:



 但在非法集资类犯罪中,就引入了部门规章作为依据,对“法”做了扩大解释。作为律师代理这类案子应该注意,不要当庭闹出笑话。


6. 利诱性(保本保息变相承诺保本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者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结构化产品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刚才说了,私募基金的形式有溢价回购、对赌、差额补足等。对于这些怎么区分是合法的还是承诺收益的利诱呢?主要看回购、对赌、差额不足的条件是否是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如果有违,那就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实践中,有法院判决是这么判的:

 “本院认为,基金投资应当以项目的盈利向投资人分配,虽然涉案产品的募集说明书、合伙协议及部分出资证明函中使用的是‘预期年化收益’等字样,且亦让投资人签署了风险声明书,但涉案产品说明书写明基金类型为‘固定收益类’,并按投资额的大小明确了收益率及明确分配方式为‘期满一次性归还本金及收益’,同时相关合伙企业共同向投资人出具的出资证明函中亦按各投资人的出资日期明确标明了‘收益’的起息日期;在本案‘基金’到期后,上海的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回投资款实现全额兑付的情况下,仍先行向部分投资人支付‘收益’,再支付部分本金,同时承诺按约定兑付收益及本金,故其实质就是承诺保本付息给予回报。”


7. 涉及罪名:非吸、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组织领导传销、洗钱等

 如果存在上述任一种情况,就可认定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如果项目是虚构的,则构成合同诈骗。如果没有暴雷,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如果变相的拉人头收人头费,则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如果对于投资人的钱是明知违法犯罪所得,仍然使用,则可构成洗钱罪。


(三)投资环节

1.项目的真实性

1)私募基金所宣称的项目不存在

2)资金未用于标的项目


2. 资金池和自融

1)不同基金资产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