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公开性及变相公开性
1)直接公开型。
直接公开,就不多赘述了,通过广告、宣传、电话、短信、互联网等形式进行宣传就认定为公开宣传,与私募仅仅的“私下募集”是明显相悖的。
实践中,也存在集资人在直接宣传的过程中,明示或暗示信息接受者为其作进一步扩散宣传范围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很明显,就是要求他人为自己宣传,其主观故意就是为了向公众宣传。
大家认为电话短信是一对一的还是公开的?我认为电话短信如果是广撒网性质的,就属于公开的。如果是确定一对一的,到未必会认定为公开。前两天我手机上就收到一条短信,推荐某某私募基金的。根本就不知道我是谁,姓谁名谁,很明显是广撒网性质的。我打算给他发张名片过去,让他做好委托准备。
2)间接默许型(口口相传)
直接公开很容易能够认定。那么现在的问题,主要是集中在变相公开怎么认定的问题。我们都知道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就是放任不管。在认定是“私下”还是“公开”的问题是,主要会看:
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存在一部分系被宣传人自发为集资人作进一步宣传的情况。结合前述的相关规定,若行为人在明知这一情况的前提下对之放任不管,同样可以认定为间接故意型的非法集资类犯罪。
有判决认为参加酒会,在酒会上进行宣讲的,也认为是变相公开。理由是没有对参加酒会的人员进行限制,即谁想来就来,来的人是否都是有300万金融资产,连续3年收入50万,并没有进行筛查。
对于“口口相传”的认定,很多人会说,嘴巴张在别人身上,我们也无法控制。这么规定是否太过严苛?
所以口口相传还是要结合是否知晓、是否放任、是否对投资人来源进行筛查等综合判断。应当结合“不特定对象”的范围来进行细致的考察。如果信息流通的范围较为狭小,消息仅在部分亲戚及小部分具有实质联系的朋友之间互相传递,则不应认为该“口口相传”具有“公开性”特征。
亲友的问题
2010年的司法解释,将向亲友及单位内部人员募集做非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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