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刑事风险及防控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9-08-20 | 13227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接着说下去?

问:说下去?

问:接着说?

问:接着呢?

问:之后呢?

问:继续说下去?

问:接着说?

问:***的交易团队有哪些人?

问:收购之后呢?

问:对**的想法,你怎么考虑?

问:接着交代之后的情况?

问:在这期间还发生了什么?

问:你所述的情况与公安机关调查不符,希望如实回答?

问:希望你端正态度,如实回答公安的提问?


  接下来,我从成立——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发展过程进行逐个刑事风险分析。


(一)成立环节

 1. 登记、备案

 1)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或者备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2)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基金管理人未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或者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2. 涉及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以及集资诈骗罪

  如果暴雷,肯定涉嫌非吸罪。如果造假,那就涉嫌集资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如果没有暴雷,正常经营,那就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二)募集环节

 1. 合格投资者

 1)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对基金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未进行充分适当的净值调查或者评估结果超过三年的有效期;

 2)向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募集资金;

 3)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将高风险的产品销售给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前段时间,就接到一个咨询,为了拿到投资,他们暗示投资者去筹资,最后以一个人为代表来签投资协议。表面上是一个人签署的投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但我们都知道,刑事案件不看形式,主要是查实质。如果这个人被经侦叫去,马上就会全盘拖出。

  我们代理刑事案件的律师都知道,一个人的口供是坚如磐石,只要一口咬定,很难突破。两个人的口供是松如朽木,用一用“囚徒困境”,就能攻破。三个人的口供是一张草纸,最容易攻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