括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种类、对象和范围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3)对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
表6-10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量刑标准表(江苏省、浙江省)
做这样的制度延伸、制度细化。(4)国家金融创新的政策目的和运行效果,就是要把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经营活动作为狭义金
动的必要补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秩序进行平等的刑事保护,符合金融创新的目标设计,也是金融创新常态运行、平稳运行的必要制
风险揭示:
)从金融秩序监管的角度看,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所受到的监管力度,与狭义金融机构受到的监管没有本质区别。国家对银行的监管和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突出,国家虽然出台了各种扶持政策,但实践中银行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和利息收益,在贷款申请时,要求提供充足的抵押、担保等。中小企业往往很难满足银行的高标准、高要求。为了能够救急,很多企业、高管不惜制作虚假材料获得贷款资金。
贷款公司的监管,尽管在监管模式上有所区别,但这并不影响国家监管的根本性质。(6)从罪名体系的层面看,对相对复杂或属性多维
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的行为手法基本相似,都是利用虚假材料、信息、担保、财产证明等欺瞒银行,获取贷款,往往伴随着伪造印章、伪造合同、伪造流水、冒充相关人员等行为发生。
与否的判断、做具体犯罪定性的判断,不能只以某一罪名的规范作为评价根据,还需考虑特定罪名体系中相同行为或同类行为的定罪处刑
但二者有着本质区别,即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两个犯罪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互相转换的。
换言之,对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 如果不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刑,借款方触犯刑律的行为,就有极大可能被定性为贷款诈骗罪、
司法实践中,只要将贷款用于正常业务经营,案发前或者案发后能够与金融机构等达成还款协议的,因为社会危害性已经消除,所以,基本都能够认定为骗取贷款罪,对于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行为人基本都是从宽处理,也基本上都能判处缓刑。
等,相应的,贷款方本应被认定为非法放贷罪的行为就会被做无罪评价,甚至被认定为诈骗犯罪的被害人。显然,这样的结果,超出设置特定
还有的企业和个人,在一开始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由于后续市场因素、经营问题等无法偿还,就选择逃避的方式消极对待,相关负责人最终可能被认定为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贷款诈骗罪。
“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包含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设立的金融机构。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适用骗取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理由如下
陈律师提醒:
一方面,在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案件中,适用骗取贷款罪相比适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更为合理。因为骗取贷款罪入罪的门槛远远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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