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分别是什么样的罪行?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9-22 | 5892 次浏览 | 分享到: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区别,虚构交易骗取贷款罪。

从阜新银行沈阳分行沈北支行被骗 8000 万的事件中来看,「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衡量标准和量刑标准分别是怎样的?在法律上又怎样界定和区分呢?

高某利用其实控的海宸商贸分别于两家商贸公司签订虚假的煤炭购销合同,工业品购销合同,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由安徽中安巨融融

行以受托支付方式分别把两笔1000万元款项打到两家商贸公司账户,当日,两家公司便把各自账户的1000万元转至高某的多个账户,之后,200

陈律师团队近年来代理了多起贷款诈骗案和骗取贷款案件。对这两个罪名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将这两个罪名解构出来,进行比较,就能清楚回答你的问题了。

该笔贷款到期后,截至2014年10月21日,款项已被高某及担保人中安巨融还清。2018年6月12日,高某被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潘集区人民法院认为,高某使用虚假合同,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2000万元,构成骗取贷款罪。2019年3月20日,法院判处高某有期徒刑3年

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市内某银行报警称:其下属双港支行发放的一笔抵押贷款,贷款人涉嫌骗取贷款,请求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查:2015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明知自己名下房产部分已出售的情况下,委托其堂弟小杨编造贷款用途,用其个人名下房产以小杨的名义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与双港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贷款180万元,贷款由胡某某使用和归还。然而,胡某某在支付5个月贷款利息后,就停止支付借款利息,且借款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后拒不履行借贷约定,既不偿还借贷利息,也不偿还借贷本金。银行多次催收贷款无果,同时因胡某某名下的房产已部分出售,导致抵押物法院无法处置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其行为已给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涉嫌骗取贷款罪。到案后,面对铁证,胡某某对自己涉嫌骗取银行180万贷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洛阳银行被骗贷案。犯罪分子用一个从未进行过国际贸易的“皮包公司”,伪造虚假合同、报关材料、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方法,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刑事判决书显示,2012年7月,艾友泽出资2万元通过代办公司的中介所收购河南哈迪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迪进出口”),但该公司实际是贷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014年7月至12月,艾友泽利用哈迪进出口伪造虚假的出口贸易合同,并指使洪某刚与洛阳银行具体联系贷款事宜;谢江流、林某甲提供虚假报关资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核,并由梁涵谷向洛阳银行工作人员解释国际贸易情况;在贷款授信期间,吴某琴、张某华、汪某妙等人伪造虚假财务报表、虚假审计报告等资料。

二、构成要件

在洛阳银行要求追加抵押物期间,艾友泽、洪某刚等人隐瞒真相,以借款融资为诱饵,骗取福建竹天下公司提供抵押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00

(一)主体要件

2014年10月,艾友泽指使洪某刚、吴某琴、张某华、汪某妙按照不同分工,以哈迪进出口名义向洛阳银行出具与美国、法国、英国等七个国家相关公司

贷款诈骗罪: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购销发票、发货的船运提单、海关报关单等相关虚假资料后,又提供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发送货物的出口信用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依照相关法条,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洪某刚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万元;吴某琴犯骗取贷款罪

所谓串通,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行为人事先共谋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或暗中勾结,互相配合,对虚假材料不做审核,为诈骗行为提供帮助,共同完成实施本罪的行为。

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张某华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汪某妙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骗取贷款罪:本罪的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设立的单位。这一点与贷款诈骗罪仅为个人犯罪主体不同。

比如,6月,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发生在山东省邹平县的特大公司骗贷案,涉案金额高达5.5亿元。2014年4月至2017年期间,山东商人郑月强利用名

(二)主观方面

下三家公司,通过伪造财务数据、虚构交易等,骗取包括工商银行邹平支行、建设银行邹平支行在内至少6家银行合计5.54亿元,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贷款诈骗罪: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本罪处理,或可构成骗取贷款罪。

而2013年至2016年,代办车贷业务的汽车销售公司衡阳圣麒仕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工行衡阳分行内外勾结,百余次骗贷,总共骗贷3.5亿元。

骗取贷款罪: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主要是为了拿到贷款,用于正常的经营等,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与贷款诈骗的主观目的不同。

对时间财经表示,一般来说,如果能骗贷成功,说明骗贷者对该银行的审核和风控点非常了解。从以往的案例来看,不排除有些骗贷者跟银行内

(三)客体要件

部人员勾结、合伙骗贷的可能。很多银行骗贷都是“内部解决”,不会公布出来。而且银行基本都有很严格且先进的舆论监控,如果有骗贷案被曝光出

贷款诈骗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财产权,还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官网资料显示,洛阳银行前身洛阳市商业银行,是1997年成立的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2009年3月,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更名为洛

骗取贷款罪:本罪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但不具有侵犯银行等机构财产权利的情况。

阳银行。近年来,洛阳银行先后进入河南省100强企业、全球1000家大银行的行列,连续多年进入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连续多年被洛阳市委、

(四)客观方面

官网资料显示,截至2018年末,洛阳银行总资产达到2268亿元,存款1243亿元,贷款820亿元,实现税后利润13.3亿元 。在郑州、三门峡、焦作、许昌

贷款诈骗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平顶山、信阳、南阳、安阳、鹤壁、驻马店相继设立了10家分行,分支机构数量达到160家。并在深圳、栾川、孟津发起设立了3家控股村镇银行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发放贷款。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中国经济网6月报道,洛阳银行披露的年报显示,2018年该行分别实现营业收入和净利润72.16亿、17.47亿,同比增长10.66%、-40.71%。其中,利息净收入

1.编造虚假投资,虚假项目等理由。这是行为人惯用的犯罪手法,尤其是各地政府招商引资指标的要求,使得这种虚假投资有空可钻。此外,还有许多行为人编造虚假项目,制作虚假财务报表等,瞒过银行审批人员,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经济网称,计提巨额资产减值损失是造成洛阳银行2018年业绩骤降的主要原因。年报显示,报告期内由于核销贷款计提减值增加,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有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不但可以发放以不动产、货物等的抵押贷款,还可以发放以应收账款为抵押的贷款,就会被行为人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合同诈骗贷款予以利用。

至2018年年末,该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4.8亿,较上年末增加近13亿,增幅为110%;期末该行不良贷款率为2.78%,不良贷款率已经连续三年上升。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及虚假产权证明。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产权证明、票据、其他资产证明等,这些文件是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中国经济网等媒体报道称,仅仅2019年第一个月,洛阳银行就被河南银保监局(含原河南银监局)通报处罚了10次之多,累计被罚款金额达到250万

4.其他方法。实践中,主要有伪造单位公章、印鉴、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即只要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都可纳入犯罪之列。

“其他金融机构”是否包含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设立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骗取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相关机构造成损失。“欺骗手段”的具体认定可参考上述贷款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观点一:否定说。金融机构是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设立的金融机构,地方政府批准设立部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

三、立案标准

观点三:原则规定说。对于是否属于“其他金融机构”应结合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实际从事的业务性质、主管监管部门、骗取贷款罪

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的规定,总结如下表:

:三种争议观点的核心区别,是小额贷款公司应否纳入骗取贷款罪、非法发放贷款罪的规制范围。其中,否定说,即小额贷款公司不

表6-7 贷款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表

属于其他金融机构,会限制或缩小骗取贷款罪、非法发放贷款罪的应有调整范围,导致相同行为刑法评价、定罪

处刑的不一致。原则规定说,即结合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实际从事的业务性质、主管监管部门、骗取贷款罪保护的法益等进

四、量刑标准

进行综合、实质判断,相当于没有制定必要的规则,实际将司法解释的规则判断变为实务操作中的个案判断,以司法规则统一法律适用

贷款诈骗罪:虽然在2010年的《 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对于贷款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确定为人民币2万元以上,但并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进行规定。

无法消解司法适用难题,反而会徒增分歧观点各自的规范根据冲突,即不同的司法判断甚至对立的司法认定依据相同的规范,形成不必要

目前,出台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的有上海市和江苏省。依据2011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诈骗类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第三条,2017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的纪要》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总结如下表:

所以,本人倾向于肯定说,即金融机构包括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纳入骗取贷款罪、非法发放贷

表6-9 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表(上海市、江苏省)

围。简要的理由,有以下几点:(1)从侵犯的客体或保护的法益看,骗取银行的贷款与骗取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没有区别,都是国家的

序和与贷款紧密关联的金融安全。(2)从微观的放贷管理制度上看,小额贷款公司也要遵循与银行相同的规范。例如,根据《贷款通则》

骗取贷款罪:本罪目前两高司法解释并未对“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进行细化规定。

秩序或信贷秩序稳定,刑事法律应实施平等保护。对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同所有制主体进行平等保护的法律制度,必然要求刑法立法

由于上位法并没有细化规定,所以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也比较模糊。从我们检索的情况来看,2017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的纪要》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以及2016年浙江省出台的《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二条规定,总结如下表:

括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种类、对象和范围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3)对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

表6-10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量刑标准表(江苏省、浙江省)

做这样的制度延伸、制度细化。(4)国家金融创新的政策目的和运行效果,就是要把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经营活动作为狭义金

动的必要补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秩序进行平等的刑事保护,符合金融创新的目标设计,也是金融创新常态运行、平稳运行的必要制

风险揭示:

)从金融秩序监管的角度看,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所受到的监管力度,与狭义金融机构受到的监管没有本质区别。国家对银行的监管和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突出,国家虽然出台了各种扶持政策,但实践中银行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和利息收益,在贷款申请时,要求提供充足的抵押、担保等。中小企业往往很难满足银行的高标准、高要求。为了能够救急,很多企业、高管不惜制作虚假材料获得贷款资金。

贷款公司的监管,尽管在监管模式上有所区别,但这并不影响国家监管的根本性质。(6)从罪名体系的层面看,对相对复杂或属性多维

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的行为手法基本相似,都是利用虚假材料、信息、担保、财产证明等欺瞒银行,获取贷款,往往伴随着伪造印章、伪造合同、伪造流水、冒充相关人员等行为发生。

与否的判断、做具体犯罪定性的判断,不能只以某一罪名的规范作为评价根据,还需考虑特定罪名体系中相同行为或同类行为的定罪处刑

但二者有着本质区别,即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两个犯罪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互相转换的。

换言之,对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 如果不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刑,借款方触犯刑律的行为,就有极大可能被定性为贷款诈骗罪、

司法实践中,只要将贷款用于正常业务经营,案发前或者案发后能够与金融机构等达成还款协议的,因为社会危害性已经消除,所以,基本都能够认定为骗取贷款罪,对于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行为人基本都是从宽处理,也基本上都能判处缓刑。

等,相应的,贷款方本应被认定为非法放贷罪的行为就会被做无罪评价,甚至被认定为诈骗犯罪的被害人。显然,这样的结果,超出设置特定

还有的企业和个人,在一开始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由于后续市场因素、经营问题等无法偿还,就选择逃避的方式消极对待,相关负责人最终可能被认定为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贷款诈骗罪。

“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包含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设立的金融机构。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适用骗取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理由如下

陈律师提醒:

一方面,在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案件中,适用骗取贷款罪相比适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更为合理。因为骗取贷款罪入罪的门槛远远高于

1.企业及管理层要严守法律红线。企业要能够稳定、长足发展,靠走法律灰色地带,靠打擦边球,靠踩法律红线,无异于饮鸩止渴,最终的结果往往是企业破产,直接责任人锒铛入狱。正规、合法的手段融资成为企业合规的重中之重。

诈骗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适用骗取贷款罪有利于借款人。实际上有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与司法人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2.上已述,这两个罪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如果出现无法偿还的贷款,要积极面对,争取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达成和解,可以采取分期付款、减免利息等方式继续履行还款协议。既能保障银行的贷款能够收回,避免了坏账,又能使行为人不被刑事追责所累。

往往以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的名义通过公安机关催收贷款。如果适用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门槛高、处罚轻,对借款人实际上有利

3.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也要加强对贷款的审核,不能只看形式走过场,更不能缺乏对内部信贷人员的培训、监督。加强对企业的贷前审查,对数额较大的贷款要多方面调查、评估,贷后要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跟踪。出现贷款不能收回的情况,不能怕影响银行考核等原因而瞒报、不报。

另一方面,有利于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催收贷款行为。小额贷款公司遭遇骗贷,可以通过司法机关追究骗取贷款者刑事责任,维护自

其实,加强贷款对象的资信审查责任,可有效防止骗贷行为发生。对于申请贷款的企业,只要仔细审查现金流、纳税情况,就能推断出该企业资信状况。

己的合法利益。给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维权的途径,或许可以减少小额贷款公司的暴力催收的情况,也可以减少小额贷款公司不规范催收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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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如贷款未到期就开始催收。此外,小额贷款公司违法放贷、高利贷等违法违规的贷款, 也得不到刑法的保护。不必担心小额贷款公司恶意利用骗取贷款罪的适用,换言之,欢迎小额贷款公司对于骗取其贷款的行为诉诸刑法追究骗贷者的责任。公权不干预,私力救济会乘虚而入。而小额贷款公司的乱象在于滥用私力催收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