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分别是什么样的罪行?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9-22 | 5895 次浏览 | 分享到: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发放贷款。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中国经济网6月报道,洛阳银行披露的年报显示,2018年该行分别实现营业收入和净利润72.16亿、17.47亿,同比增长10.66%、-40.71%。其中,利息净收入

1.编造虚假投资,虚假项目等理由。这是行为人惯用的犯罪手法,尤其是各地政府招商引资指标的要求,使得这种虚假投资有空可钻。此外,还有许多行为人编造虚假项目,制作虚假财务报表等,瞒过银行审批人员,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经济网称,计提巨额资产减值损失是造成洛阳银行2018年业绩骤降的主要原因。年报显示,报告期内由于核销贷款计提减值增加,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有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不但可以发放以不动产、货物等的抵押贷款,还可以发放以应收账款为抵押的贷款,就会被行为人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合同诈骗贷款予以利用。

至2018年年末,该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4.8亿,较上年末增加近13亿,增幅为110%;期末该行不良贷款率为2.78%,不良贷款率已经连续三年上升。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及虚假产权证明。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产权证明、票据、其他资产证明等,这些文件是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中国经济网等媒体报道称,仅仅2019年第一个月,洛阳银行就被河南银保监局(含原河南银监局)通报处罚了10次之多,累计被罚款金额达到250万

4.其他方法。实践中,主要有伪造单位公章、印鉴、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即只要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都可纳入犯罪之列。

“其他金融机构”是否包含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设立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骗取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相关机构造成损失。“欺骗手段”的具体认定可参考上述贷款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观点一:否定说。金融机构是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设立的金融机构,地方政府批准设立部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

三、立案标准

观点三:原则规定说。对于是否属于“其他金融机构”应结合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实际从事的业务性质、主管监管部门、骗取贷款罪

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的规定,总结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