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分别是什么样的罪行?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9-22 | 589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种争议观点的核心区别,是小额贷款公司应否纳入骗取贷款罪、非法发放贷款罪的规制范围。其中,否定说,即小额贷款公司不

表6-7 贷款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表

属于其他金融机构,会限制或缩小骗取贷款罪、非法发放贷款罪的应有调整范围,导致相同行为刑法评价、定罪

处刑的不一致。原则规定说,即结合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实际从事的业务性质、主管监管部门、骗取贷款罪保护的法益等进

四、量刑标准

进行综合、实质判断,相当于没有制定必要的规则,实际将司法解释的规则判断变为实务操作中的个案判断,以司法规则统一法律适用

贷款诈骗罪:虽然在2010年的《 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对于贷款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确定为人民币2万元以上,但并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进行规定。

无法消解司法适用难题,反而会徒增分歧观点各自的规范根据冲突,即不同的司法判断甚至对立的司法认定依据相同的规范,形成不必要

目前,出台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的有上海市和江苏省。依据2011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诈骗类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第三条,2017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的纪要》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总结如下表:

所以,本人倾向于肯定说,即金融机构包括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纳入骗取贷款罪、非法发放贷

表6-9 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表(上海市、江苏省)

围。简要的理由,有以下几点:(1)从侵犯的客体或保护的法益看,骗取银行的贷款与骗取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没有区别,都是国家的

序和与贷款紧密关联的金融安全。(2)从微观的放贷管理制度上看,小额贷款公司也要遵循与银行相同的规范。例如,根据《贷款通则》

骗取贷款罪:本罪目前两高司法解释并未对“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进行细化规定。

秩序或信贷秩序稳定,刑事法律应实施平等保护。对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同所有制主体进行平等保护的法律制度,必然要求刑法立法

由于上位法并没有细化规定,所以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也比较模糊。从我们检索的情况来看,2017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的纪要》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以及2016年浙江省出台的《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二条规定,总结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