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假名牌包),有效辩护成功免于逮捕!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9-13 | 8876 次浏览 | 分享到:

1.不了解涉嫌罪名的法律规定和刑事诉讼流程,盲目焦虑

还是同一批服装,但第一次鉴定出的1983件假货,第二次鉴定出1185件假货,假货少了798件,除张某鉴定外,尚有几百件服装由“假货”变“

这是大多数当事人面临的困难。因为不了解,所以心慌意乱,可能导致有的人不敢供述事实,从而错失了坦白的情节。而有的人乱说,从而给自己增添了许多无谓的罪责。

“真货”,鉴定人未能做出任何合理解释,可见,鉴定人的鉴定极其随意,无标准、不规范。另外,除张某的公司外还有28家公司,他们的产品理应

比如,本案中,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入罪标准由“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但由于新的入罪标准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兜底性规定,因此,虽然违法所得金额没有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但有其他情节,如网络舆情、长期从事售价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等,认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3、第二次鉴定程序存在瑕疵。鉴定时没有邀请控辩双方共同参与,只邀请了侦查人员和一审承办人参与。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鉴定全过程录音

再比如,很多人疑惑,网红卖假货动辄上千万,为什么没有被刑事拘留?因为构成本罪还要具备: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这是本罪构成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很多网红并不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货价格和质量并未明显低于市场标准,也未曾被告知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此即使被拘留,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以此作为有力辩点之一。

录像显示,被扣押的涉案服装,被随意堆放在侦查机关仓储室,在鉴定人员鉴定时,被鉴定的服装被肆意抛甩,鉴定人韩某3问询在场人员之后才重新回忆

2. 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大多未在提审时告知侦查人员,或告知后未仔细确认是否记载在讯问笔录中

(二)关于上诉人叶萍是否具有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予以销售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问题。

很多人在被讯问时唯唯诺诺,除了回答侦查人员主动提出的问题,不敢为自己争取权益,导致笔录中遗漏大量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严重影响案件走向。

本院认为,认定上诉人叶萍是否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故意的关键就是看是否有证据证明叶萍有“明知”或者“推定其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本案中,Z仅供述了销售金额,并未区分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导致将合法的业务也被算进了违法所得中,对Z非常不利。但在会见后,Z当即明白了什么是违法收入,什么是合法收入,哪些退货,哪些运费等等,在第二次提审的时候,Z便能讲的清清楚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