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鉴定环节,适用的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案属于刑事案件,委托鉴定的主体也应是公安部门。即便本案可以由其鉴定,根据
一、上海警方跨省刑拘,家属紧急电话委托
证人韩某1、张某的证言,以及被害人金盾公司自己在报案时提供的《中国服饰报纸》记载显示,截止2016年金盾公司在国内至少授权了29家生产商
在忙碌的一天夜晚,陈晓薇律师突然接到Z的家属电话,称Z被上海公安带走,急需委托律师。因案情紧急及疫情原因,家属不方便从外省来上海面谈,因此只能经电话沟通。
生产金盾品牌服装,各授权厂商生产金盾品牌服装的用料、款式等均由代工厂决定,吊牌防伪标志等均由代工厂生产,无需向金盾公司报备
在电话中,家属将案情较为详细地告知了陈律师,对此,陈律师立即给出了相应的分析判断。家属听完后,立刻感受到了陈律师的专业,愿意完全信任并全权委托陈律师团队作为Z的辩护人。
深圳市金盾公司因其本身并不生产金盾服装,故其无法针对服装本身进行真伪鉴定。证人韩某1称其鉴定涉案金盾服装的方法主要是根据
经初步分析,在目前阶段,我们需要做的是:
服装的吊牌进行辨别,并称深圳市金盾公司对各授权厂商生产的吊牌均有备案记录,承诺将向法院提供该备案记录,但实际情况是
尽早会见Z,告知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刑事诉讼流程;
各授权厂商有权自行生产服装吊牌,各厂商生产的吊牌也各不一致,并且至今深圳市金盾公司(韩某1)也未向法院提交任何有关各厂商
依据以往的办案经验,此类案件主要是品牌方报案,如果无品牌方报案,一般侦查机关不会主动侦查。向Z了解涉案的品牌的销售情况,叮嘱其坚持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与情节,不要被诱供、骗供;
与家属共同整理对Z有利的证据材料,如退货记录,其他合法业务凭证等;
准备好相关材料,向公安递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及向检察院递交的无逮捕必要性法律意见书。
进行吊牌备案的任何资料,其也无法通过吊牌对涉案金盾品牌服装进行真伪鉴定。证人张某在二审出庭作证证明其只能对自已生产
陈律师的话:
根据一、二审庭审情况可知,经深圳市金盾公司认定为假货的商品,经张某辨认确属其代工工厂合法生产的产品,已从第一次鉴定为假货
取保候审申请是《刑法》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坐等程序经过无异于守株待兔,只有专业辩护才能精准把握每次机会,切不可操之过急而浪费机会,也不能事先设定无法成功的结果而浪费机会。
的商品中作了剔除。那么,是否存在其他代工工厂生产的商品,深圳市金盾公司也无法辨认出真假的情况,因为还有其他28家代工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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