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3. 未仔细阅读讯问笔录便盲目签字
当认定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一旦存在记载错误,之后再想修改,便会面临翻供的危险,如果不改,又可能对日后的审判极其不利。因此在签署任何文件时,尤其是口供和鉴定意见告知,一定要仔细阅读确认与事实一致时方可签字。
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
很多当事人在提审之后签笔录时,相关人员都会催促,主要是,下班了,吃饭了,有事情了等等。有些也是一些办案人员的策略。如果不仔细审查清楚,在笔录上签字,往往对自己不利,也是对自己及家庭不负责任的表现。
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本案如果要认定叶萍主观上明知,只能适用第(二)
4. 措辞造句不严谨,有些用词在日常生活中可以交替使用,但在法律上表示的性质可能大相径庭
(四)项的规定。第(二)项规定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可以认定明知。上诉人叶萍从事零售“金盾”品牌服饰行业多年,公诉机关提供的交易流水
比如,本案中,Z将“换汇款”说成了“货款”,从法律规定来看,两者在案件中的性质完全相反,前者是合法的,后者则是违法的。
经销商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及叶萍保存的历年的进货单存根均证明被告人叶萍的进货渠道为万某、熊某、陈某3、林某3等人,庭审已查明
陈律师一再强调,当事人自己才是自己最主要的辩护人。Z恍然大悟,并表示已经记住相关法律规定,在之后的提审中一定会说清完整事实,并仔细看清笔录。为了巩固当事人的思维逻辑以及稳定其情绪,之后陈律师又进行了多次会见,每次会见都达到了理想效果。
万某等人为正规授权经销商,被告人叶萍坚信自己售卖的是金盾品牌服装正品,叶萍的该行为系“串货”行为,货物本身并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整理有利证据,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2015年7月8日,安远县工商局向叶萍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叶萍在通知书上签了名字。责令改正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辩护人当庭提出异议
会见后,我们立即将会见情况告知家属,并告知家属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
目前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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