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假名牌包),有效辩护成功免于逮捕!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9-13 | 8880 次浏览 | 分享到: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怎么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至于行为人是否知晓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何人的注册商标不属于本罪故意所要求

前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俗称“卖假货”,想必大家都不陌生,网红卖假货的事情,频繁被新闻报导,如薇娅售卖假Supreme、辛巴售卖假燕窝、罗永浩售卖假皮尔卡丹羊毛衫等等。

如何理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明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近日,陈晓薇律师团队也接到了多名当事人的相关咨询。

对涉案“金盾”服装进行鉴定的鉴定人为深圳市金盾公司、深圳市金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其作为本案的举报人和被害人,属于法定应当自行

日前,陈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当事人Z因销售假冒名牌包包、鞋子、衣服等商品,被上海警方跨省抓捕归案,进行了刑事拘留。

 (2)虽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

在我们坚持“专业+尽责”的努力和家属的信任与配合之下,检察院做出了免于逮捕的决定,当事人在被拘留后第34天后,终于得与家人团聚。

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

本期原创文章,为大家讲述本案在陈晓薇律师团队介入之后,当事人在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成功免于逮捕的办案全过程。

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该批复仅适用于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涉案商品

                                                    释放证明书

的鉴定环节,适用的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案属于刑事案件,委托鉴定的主体也应是公安部门。即便本案可以由其鉴定,根据

一、上海警方跨省刑拘,家属紧急电话委托

证人韩某1、张某的证言,以及被害人金盾公司自己在报案时提供的《中国服饰报纸》记载显示,截止2016年金盾公司在国内至少授权了29家生产商

在忙碌的一天夜晚,陈晓薇律师突然接到Z的家属电话,称Z被上海公安带走,急需委托律师。因案情紧急及疫情原因,家属不方便从外省来上海面谈,因此只能经电话沟通。

生产金盾品牌服装,各授权厂商生产金盾品牌服装的用料、款式等均由代工厂决定,吊牌防伪标志等均由代工厂生产,无需向金盾公司报备

在电话中,家属将案情较为详细地告知了陈律师,对此,陈律师立即给出了相应的分析判断。家属听完后,立刻感受到了陈律师的专业,愿意完全信任并全权委托陈律师团队作为Z的辩护人。

深圳市金盾公司因其本身并不生产金盾服装,故其无法针对服装本身进行真伪鉴定。证人韩某1称其鉴定涉案金盾服装的方法主要是根据

经初步分析,在目前阶段,我们需要做的是:

服装的吊牌进行辨别,并称深圳市金盾公司对各授权厂商生产的吊牌均有备案记录,承诺将向法院提供该备案记录,但实际情况是

尽早会见Z,告知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刑事诉讼流程;

各授权厂商有权自行生产服装吊牌,各厂商生产的吊牌也各不一致,并且至今深圳市金盾公司(韩某1)也未向法院提交任何有关各厂商

依据以往的办案经验,此类案件主要是品牌方报案,如果无品牌方报案,一般侦查机关不会主动侦查。向Z了解涉案的品牌的销售情况,叮嘱其坚持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与情节,不要被诱供、骗供;

与家属共同整理对Z有利的证据材料,如退货记录,其他合法业务凭证等;

准备好相关材料,向公安递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及向检察院递交的无逮捕必要性法律意见书。

进行吊牌备案的任何资料,其也无法通过吊牌对涉案金盾品牌服装进行真伪鉴定。证人张某在二审出庭作证证明其只能对自已生产

陈律师的话:

 根据一、二审庭审情况可知,经深圳市金盾公司认定为假货的商品,经张某辨认确属其代工工厂合法生产的产品,已从第一次鉴定为假货

取保候审申请是《刑法》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坐等程序经过无异于守株待兔,只有专业辩护才能精准把握每次机会,切不可操之过急而浪费机会,也不能事先设定无法成功的结果而浪费机会。

的商品中作了剔除。那么,是否存在其他代工工厂生产的商品,深圳市金盾公司也无法辨认出真假的情况,因为还有其他28家代工工厂

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需要在到案后的第22-24天提出,这个时候公安机关已经侦查的差不多了,该查清楚的证据已经比较清楚,有没有涉案,构不构成犯罪等都有了基本的判断。这个时候递交取保候审申请,往往能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1)本案2016年1月29日立案,1月30日聘请鉴定人,当日出具了鉴定书,深圳市金盾公司工作人员只用了一天时间就对2000多件衣物

很多家属认为,只要申请取保候审,人就能出来,所以在当事人刚被刑事羁押就马上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这是极大的误区。因为此时,公安机关还没有展开调查,甚至还没有将当事人的口供予以固定。但法律又明确规定,办案机关需要在3天内给予答复。那么,可想而知,答复的结果只有一个,就是不同意取保候审。

真假作出了鉴定,过程过于草率,不严谨、不科学。鉴定书也没有鉴定人签名,而且没有鉴定方法展示,没有真品与假品在布料、工艺、款式、

然而,再在合适时机提出,因为办案机关已经做出了不同意的决定,也基本不可能再推翻自己的结论而同意取保。

吊牌、防伪标志等的比较、对照,甚至没有附照片,只在表格内写明依据是公司没有生产过该款型和吊牌,为假冒金盾品牌服饰。

二、第一时间安排会见,了解案情,安抚当事人

第二次鉴定只有韩某1一人签名,而其他司法鉴定意见均需要由两名以上的鉴定人员作出,而该次鉴定只有韩某1一人参与,合法性存疑。

在办好委托手续后,陈律师团队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这也是陈晓薇律师团队的一贯严格要求,在接案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

《鉴定情况的说明》虽附了部分照片,但鉴定人没有签名,《关于假冒我公司产品的情况说明》说了检验方法,但鉴定人没有签名,也没盖深圳

经过会见当事人,与其核实了提审情况、报案品牌、销售金额、违法所得、其他情节等等。经过整整一个上午的会见,陈律师与当事人详细核实,陈律师制作了近10页的会见笔录。

(2)证人韩某1(深圳市金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盾公司员工,鉴定人)在本案上次二审作证时承认,送检的叶萍从张某处购进的

此外,陈律师团队还尽可能安抚惊慌失措的当事人,使当事人看清问题的本质,避免盲目焦虑和不安。当事人的情绪得以平复,这样也有利于律师与其沟通案情。

3)本案第二次鉴定时,经过张某鉴定扣押的从张某购进的三百余件服装全部为真货,不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鉴定人韩某2从第一次

在会见中,陈律师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鉴定为假货的其他服装中又鉴定出350件真货,第一次鉴定与第二次鉴定用的同样的方法,鉴定人也是同一个鉴定人,鉴定的服装

1.不了解涉嫌罪名的法律规定和刑事诉讼流程,盲目焦虑

还是同一批服装,但第一次鉴定出的1983件假货,第二次鉴定出1185件假货,假货少了798件,除张某鉴定外,尚有几百件服装由“假货”变“

这是大多数当事人面临的困难。因为不了解,所以心慌意乱,可能导致有的人不敢供述事实,从而错失了坦白的情节。而有的人乱说,从而给自己增添了许多无谓的罪责。

“真货”,鉴定人未能做出任何合理解释,可见,鉴定人的鉴定极其随意,无标准、不规范。另外,除张某的公司外还有28家公司,他们的产品理应

比如,本案中,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入罪标准由“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但由于新的入罪标准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兜底性规定,因此,虽然违法所得金额没有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但有其他情节,如网络舆情、长期从事售价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等,认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3、第二次鉴定程序存在瑕疵。鉴定时没有邀请控辩双方共同参与,只邀请了侦查人员和一审承办人参与。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鉴定全过程录音

再比如,很多人疑惑,网红卖假货动辄上千万,为什么没有被刑事拘留?因为构成本罪还要具备: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这是本罪构成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很多网红并不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货价格和质量并未明显低于市场标准,也未曾被告知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此即使被拘留,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以此作为有力辩点之一。

录像显示,被扣押的涉案服装,被随意堆放在侦查机关仓储室,在鉴定人员鉴定时,被鉴定的服装被肆意抛甩,鉴定人韩某3问询在场人员之后才重新回忆

2. 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大多未在提审时告知侦查人员,或告知后未仔细确认是否记载在讯问笔录中

(二)关于上诉人叶萍是否具有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予以销售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问题。

很多人在被讯问时唯唯诺诺,除了回答侦查人员主动提出的问题,不敢为自己争取权益,导致笔录中遗漏大量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严重影响案件走向。

本院认为,认定上诉人叶萍是否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故意的关键就是看是否有证据证明叶萍有“明知”或者“推定其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本案中,Z仅供述了销售金额,并未区分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导致将合法的业务也被算进了违法所得中,对Z非常不利。但在会见后,Z当即明白了什么是违法收入,什么是合法收入,哪些退货,哪些运费等等,在第二次提审的时候,Z便能讲的清清楚楚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3. 未仔细阅读讯问笔录便盲目签字

当认定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一旦存在记载错误,之后再想修改,便会面临翻供的危险,如果不改,又可能对日后的审判极其不利。因此在签署任何文件时,尤其是口供和鉴定意见告知,一定要仔细阅读确认与事实一致时方可签字。

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

很多当事人在提审之后签笔录时,相关人员都会催促,主要是,下班了,吃饭了,有事情了等等。有些也是一些办案人员的策略。如果不仔细审查清楚,在笔录上签字,往往对自己不利,也是对自己及家庭不负责任的表现。

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本案如果要认定叶萍主观上明知,只能适用第(二)

4. 措辞造句不严谨,有些用词在日常生活中可以交替使用,但在法律上表示的性质可能大相径庭

(四)项的规定。第(二)项规定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可以认定明知。上诉人叶萍从事零售“金盾”品牌服饰行业多年,公诉机关提供的交易流水

比如,本案中,Z将“换汇款”说成了“货款”,从法律规定来看,两者在案件中的性质完全相反,前者是合法的,后者则是违法的。

经销商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及叶萍保存的历年的进货单存根均证明被告人叶萍的进货渠道为万某、熊某、陈某3、林某3等人,庭审已查明

陈律师一再强调,当事人自己才是自己最主要的辩护人。Z恍然大悟,并表示已经记住相关法律规定,在之后的提审中一定会说清完整事实,并仔细看清笔录。为了巩固当事人的思维逻辑以及稳定其情绪,之后陈律师又进行了多次会见,每次会见都达到了理想效果。

万某等人为正规授权经销商,被告人叶萍坚信自己售卖的是金盾品牌服装正品,叶萍的该行为系“串货”行为,货物本身并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整理有利证据,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2015年7月8日,安远县工商局向叶萍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叶萍在通知书上签了名字。责令改正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辩护人当庭提出异议

会见后,我们立即将会见情况告知家属,并告知家属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

目前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

1. 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有利证据

其他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虽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这几大类,但是其程度明显重于警告,而且《通知书》上明确写明,叶萍不服可以提出复议,说明

主要为了证明涉案商品仅为众多业务中的的一小部分,大部分业务是合法业务,并不涉案;涉案商品中有一部分已全额退款,一部分还未售出,社会危害性较小;涉案金额中还包含35%~40%支付给运输公司的运费,不应计算为违法收入。

该行为就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司法解释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可以认定明知,那么责令改正与其他行政处罚行为也同样可以起到对当

2. 证明取保可行性、现实性和紧迫性的相关证据

事人的提醒、提示作用,不违背司法解释的原意。(2)安远县工商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依据是从叶萍店内扣押的五件衣服经金盾公司鉴定

一方面是当事人对本案的态度:当事人到案后对所知的情况均进行了如实、详尽的供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态度非常好。当事人也表示愿意退出违法所得。另一方面是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的负面连锁反应,及取保候审的现实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家中有怀孕妻子、重病父母,这些都急需他的照顾等。

假货。那么该鉴定意见是否真实、客观、合法决定了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依据是否准确,前述可知鉴定有误,那么依此作出的行政行

在家属的积极配合下,不久便准备好了全部证据。之后,我们立即结合证据材料、案件事实、法律问题,着手撰写了长达30多页的《XX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取保候审申请书》、《XX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无逮捕必要性法律意见书》。在结合案情的基础上,从事实、法律、情理的角度综合分析,全面阐述。我们团队的任何法律意见书,都必须有目录,有三级标题。目录可以让承办一目了然了解律师观点,标题可以节省承办阅读法律意见书的时间。

(1)在安远县工商局对叶萍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根据叶萍的供述,她是向进货商询问过这些货物的真假,但是得到的答复都肯定是真货

                                            无逮捕必要性法律意见书

 (2)叶萍虽然有从广州白马市场和南昌洪城大市场的非金盾品牌店进货的情况,但是叶萍并非是专卖金盾衣物,也会卖其他衣物。金盾公司虽然要

四、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34天通知释放

求只能向授权经销商出售衣物,但是这个是金盾公司的内部规定,而且市场上确实存在有向非授权商出售商品的情况。所以,也不能以叶萍

在法律意见书送达后,我们立即与承办取得了联系。承办表示,已经仔细看过我们的法律意见书,对其中的观点也表示认可,但还需要进行讨论才能有最终结果。第二天中午,令人高兴的是,家属突然在微信服务群中称,刚刚接到警官通知,下午带上5000元保证金去派出所,接Z回家。由于通知紧急,家属都在外地,陈晓薇律师团队亲自前往派出所接到Z,让其与家属视频通话取得联系,并在律师帮助下成功坐上了回家的高铁。

没有从授权经销商处购买货品就推定其明知所购买的一定是假货。二审讯问叶萍时,其也表示从其他地方购进的货物与从授权商万某

历经一个多月,当事人终于获得了释放,能够在春节前与家人再次团聚,陈晓薇律师团队上下都为之感到欣慰。

未因销售金盾品牌服装承担过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本案

总结

所以停止销售经安远县工商局委托被害人金盾公司鉴定为假货的“JT00040、JN00351、654012-4、A818、S1613”五个批次的金盾品牌服装

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雪花,同样的,刑事案件也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没有办案经验的人很难把控全局,进而无法为当事人制定出最好的辩护方案和诉讼策略。

是应安远县工商局的要求而履行的服从行政命令规定义务的行为,并非基于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纠纷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正如本案,同监室8名当事人均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的商品也有相似,最终未被逮捕的仅有陈律师团队代理的Z。

(4)《责令改正通知书》本身不具备合法性。安远县工商局做出“我局认定你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认定,系根据金盾

极有可能,其他人并没有讲清对自己有利的情节和辩点,便错过了救援的“黄金37天”。当然,在逮捕满一个月后,还可以向检察院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争取取保。刑事案件,不管在哪个阶段,都不要产生消极畏难的情绪,只要有机会,都要尽全力积极争取,每个阶段、每个环节都可能有转机。

公司对货号分别为“JT00040、JN00351、654012-4、A818、S1613”的金盾服装的鉴定意见。根据本案证人韩某1及张某的证言均证实,张某处

本案正是基于陈晓薇律师团队办理大量类似案件的经验积累,团队律师不畏艰苦,加班加点精耕细作的工匠精神,以及专业刑辩律师坚持到底的决心,才为Z争取到了不予逮捕的好结果。

生产的服装仅能由其自己鉴别真伪,而安远县工商局该次送检的“JT00040、JN00351”两个货号的金盾服装,均系张某处生产,金盾公司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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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在案没有证据证明叶萍在收到安远县工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销售了鉴定意见书标明的货号的金盾服装。那么叶萍作为从事销售

金盾品牌衣物多年的原经销商,应当能够辨认出部分金盾衣物的真假。但是,深圳市金盾公司不直接生产服装,而是委托了29家厂进行代工。通过张某的证言可知,一些厂不但代工服装,还代工生产商标标志,且深圳市金盾公司对授权生产商所生产的金盾服装不再予以质检及监督,如此,客观上导致不同的授权生产商所制作出来的服装及服装内所悬挂的商标吊牌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