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假名牌包),有效辩护成功免于逮捕!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9-13 | 887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案正是基于陈晓薇律师团队办理大量类似案件的经验积累,团队律师不畏艰苦,加班加点精耕细作的工匠精神,以及专业刑辩律师坚持到底的决心,才为Z争取到了不予逮捕的好结果。

生产的服装仅能由其自己鉴别真伪,而安远县工商局该次送检的“JT00040、JN00351”两个货号的金盾服装,均系张某处生产,金盾公司无法

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5)在案没有证据证明叶萍在收到安远县工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销售了鉴定意见书标明的货号的金盾服装。那么叶萍作为从事销售

金盾品牌衣物多年的原经销商,应当能够辨认出部分金盾衣物的真假。但是,深圳市金盾公司不直接生产服装,而是委托了29家厂进行代工。通过张某的证言可知,一些厂不但代工服装,还代工生产商标标志,且深圳市金盾公司对授权生产商所生产的金盾服装不再予以质检及监督,如此,客观上导致不同的授权生产商所制作出来的服装及服装内所悬挂的商标吊牌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