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6-10 | 9017 次浏览 | 分享到:

6、实际控制账户之辩

另外,如果投资者仅仅基于正常的投资或者为获得正常的投资利益而大量买入或者抛售持有的股票,即便其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引发股票价格的波动,

对于并非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应当予以排除,这对于定罪量刑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通常情况下,证监会会根据资金的流转、交易的IP地址、MAC地址等来进行判断是否为行为人实际控制的账户。

,也不能认定其具有操纵市场价格的主观故意。操纵者连续买卖股票的目的无非是想在股票价格被异常抬高或者压低后,诱使他人“接盘”,最终完成套现获利。

7、从轻之辩

可见,操纵者行为从本质上来看具有欺诈性。这里的欺诈性主要体现在对交易的另一方的隐瞒型欺诈和对其他投资者的虚构性欺诈。在操纵市场的案件中

操纵证券市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操纵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操纵行为的;

(3)配合证券处罚机关调查且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操纵者在申报买卖某证券时,隐瞒自身通过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繁荣引诱其他投资者作出其希望的投资决策以实现操纵市场的真实意图,使交易另一方陷入以为

8、主从犯之辩

操纵者是出于正当的交易意图的认识错误中,进而作出与操纵者买卖方向相反、数量一致、价格一致的投资决策,最终与操纵者完成交易。如果交易另一方了解

在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当中,一般有起意、组织、领导、指挥者,有研究目标股票、下发买卖指令者,有按照指令买卖股票的操盘者,

有负责配资者,有负责统计、财务划拨以及股票账户管理者,也有专门负责购买无线网卡、手机号码者。

这些人员因其作用地位不同,在共同犯罪中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除了起意、组织、领导、指挥者外,其他人员都可争取认定为从犯。依据法律规定,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甚至在同为从犯的人员中,也要区分作用地位,这也是我们经常提出的“从犯中的从犯”的辩护观点。

到操纵者的真实意图,则就不会与其交易,否则就构成约定交易操纵而非连续交易操纵。而正是由于操纵者对交易另一方的隐瞒型欺诈,使其连续买卖的

9、单位行为之辩

行为转变成虚假的供求关系信息,这种虚假的供求关系信息通过公开的交易市场反映出来,作为其他投资者据以决策的信息,从而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虚构型诈骗

本罪名对于个人来说,不管是否认定单位犯罪,都适用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尽管如此,实践中,在认定单位犯罪的情况下,量刑时会考虑这一因素,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

辩护中,主要是从相关人员在单位中的地位、作用,其所做的决策是否能够代表单位意志,收益是否归单位所有等方面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