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律师教你如何养律师思维?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11 | 12864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不起诉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1、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累计金额四十万元以上的;2、虽为达到上述标准的,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被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第一点,他没有参与共谋,没有一起来骗外地人。
第二点,他对于黑职介的诈骗并不知情,客观上也不可能知情,他只是拉了业务过来,这个中介有没有给别人介绍工作,是不知情的。
第三点,他客观上已经穷尽了审查义务,对于黑职介,他查了资质,也看了营业执照,也告知了他们要做正规的事情,所以客观上已经穷尽了审查义务了。 
第四点,医院已经尽到了警示、警告的义务,他们医院里贴出了横幅,提示防止黑中介什么的。
第五点,他为什么返这么多钱给人家做这个业务呢,他的目的是为了提升销售业绩,作为主管这块的副院长把销售业绩拉高,你要解释清楚他的目的是为了什么,不具有诈骗的故意,那他的目的要说清楚。
第六点,他没有获利,没有得到额外的利益。

    还有就是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包括体检的流程、出具的体检报告都是真实的。最后讲到这里之后,我们是不是觉得,已经把所有的东西反击回去了?主观上客观上,是不是就已经达到让检察院内心确信了他不构成犯罪了?我觉得不行,因为检察院很明显会问一个问题,他为什么要反这么高的利返回去?这个返利的行为也要跟检察官讲清楚。他这个返利行为,是什么呢,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但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那顶多是拘留15天或罚款,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泗阳县**用品厂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已经核准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应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还有一些别的情况也要考虑进去,为什么他不可能发现是黑中介?因为这个中介开在区政府的旁边,劳动者去找工作,一看开在区政府旁边,无形中有一种区政府为黑中介背书的感觉,如果是犯罪,不可能开在这里,还开了这么多年。这也是我们申请不予逮捕的一个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