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他看到原告被告手拉手去立案,作为一个律师,不管你是执业多久,就应该已经有一定的警惕心了。法官会问他,他回答我不知道,他确实可能不知道,但是作为律师是要有警惕心的,原告被告怎么可能手拉手呢,去立案本来都已经争夺几千万的财产了。所以这个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质疑思维,任何事情都要去质疑。
但这个质疑思维不是说让我们变成否定思维,注意,我们提的不是否定思维而是质疑思维。我们身边经常会有一种人非常喜欢否定,你说什么他都会否定,这种人非常讨厌。那我们质疑思维就不一样,我们要找出合理的理由、依据来质疑,质疑是要提出证据和分析过程的。
第三不起诉理由: 上述发票最后开票日期为2012年1月16日,公安机关立案日期为2017年3月3日。本院认为,龚某某的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的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三、律师思维在办案过程中的应用
刚才讲了很多,都是在案例中、在法条解读中的应用。下面再给大家讲一个,律师思维在刑事报案中的应用。律师作为刑事报案的代理人,需要的是“立”的思维。
第不起诉理由:2014年4月中旬,蔡某某联系到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加油站法人杨某某为其开具发票。杨某某以广南县隆兴矿业有限公司名义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大理销售分公司购买718.387吨柴油,支付油款5644026.64元后,要求该公司以广南县隆兴矿业有限公司为购油方开具发票,
民事案件代理原告,需要的就是“立”的律师思维,被告就是“破”的思维。公安侦破案件,查案子是“立”的思维,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就是“破”的思维。刑事律师还可以代理一种案子,就是刑事报案,这也是“立”的思维。所以说律师的思维呢,是在“立”和“破”之间来回穿梭的,作为一个刑事律师的话,不但要有打破控方证据锁链的“破”的思维,还要有“立”的思维,因为刑事报案也是一块比较大的业务。
我之前也讲过一起律师代理刑事报案的专题,怎么去代理报案呢,需要是一个“立”的思维。什么是“立”的思维呢?就是把法条列举出来,我指控这么几个人,构成合同诈骗,那我先把法条列出了,接下来我去套这个人的行为,是不是跟法条相符的,主观目的是什么,客观上做了哪些假的东西,相当于是公安侦破案件一样,某个事实,哪些证据来证明,是一个“立”的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