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律师教你如何养律师思维?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11 | 1285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理由如下:一、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二、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数额不大,危害性较小;三、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次犯罪,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相关不起诉案例:衢柯检刑不诉[2016]74号;敦检公诉刑不诉[2016]38、30、31、32、33、34、35、36、27、40、41号;怀检刑不诉[2016]30、29号;沪浦检金融刑不诉[201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