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律师教你如何养律师思维?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11 | 12867 次浏览 | 分享到:
培养说服思维
开展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们大多数的工作就是说服我们的当事人签订合同,说服法官采纳我们的意见,说服对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这些都是一个说服的过程。大家觉得,说服听起来比较简单,但其实是蕴含在我们生活得方方面面的。有的人说话我们就是容易相信他,有的人说话我们就是不信,那我们运用刚才的结构化思维去说服一件事情的时候,那成功的概率应该是非常高的。

    说服思维,我们可以点滴开始做起,比如说今天结束之后,我们跟旁边的朋友认识一下,说服他去做一件事情,看要用什么技巧方法。其实每一个人的技巧方法都不一样,但最终的目的是一样的。
根据该复函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上述方式开具,不能认定为虚开,复函中虽未对普通发票作出规定,举重以明轻,对于通过上述方式开具的普通货物运输发票,更不宜认定为虚开。因此,刘某并未实施虚开发票的客观行为。刘某既无虚开发票的主观故意,亦未实施虚开发票的客观行为,没有犯罪事实
    基本上,主要的律师思维就是这些,但是其他的也有很多。包括深度思维,看问题不要停留在表面上,要继续深入。还有我认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思维就是极客思维,就是我们律师做事情一定要把事情做到极致,我觉得这种精神也要运用到我们的工作中去。

    好的,今天就跟大家分享这么多,有不恰当的地方,希望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虚开发票罪。鉴于犯罪嫌疑人谢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所虚开的发票也未用于冲账且金额较小,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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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补缴全部税款、缴纳罚款、滞纳金,国家税收损失也已弥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