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律师教你如何养律师思维?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11 | 12865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们看这份起诉书。我是怎么做刑事案件的呢?一般我会把起诉书打印出来,贴在我的桌子前面,一句话一句话的对比,每天对比,就是看检察院的起诉书有没有一点点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撑的。我先要把法条里面的事实提出来,我们提取起诉书也是一样的,可能会有几十个事实,每一个事实有没有证据来支持,这个工作量是非常大的。
该公司开具出8份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金额5644026.64元。杨某某将上述发票交给蔡某某后,获得蔡某某的81750元“税款”。该批柴油未运往广南县隆兴矿业有限公司,被杨某某自行销售。开具发票过程中,因大理销售分公司规定若不是购油方本人来开具发票,需要提供购油方的委
    我们看这个起诉书的框架就是,主体什么人,一大段个人信息;做了哪些事情,造成了哪些后果;依据什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是起诉书的结构,很明显是一个立论的过程,是为了说明他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律师在代理刑事辩护过程就是一个“破”的过程。

    举个例子,我们来简单看我之前写过的一个诈骗案件的法律意见书,后来是没有被逮捕。这是一个“破”的过程。当事人是医院的副院长,负责与劳务中介对接,给外来找工作的人员提供体检服务,收取体检费用每人170元,返还给劳务中介140元。这个劳务公司把外地人找过来说我给你找工作,你去这个医院体检,结果体检完之后也不找工作,外地来的人有的也就算了。这个案子案发后,市长也很着急,亲自跑去督办这个事情。
(1)不起诉理由:二〇一〇年至二〇一二年十二月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丈夫何某某(另案处理)在以北京**水产经销中心名义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供销货物的过程中,通过使用其他单位发票,加盖北京**水产经销中心印章,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虚开发票140余张,涉及发票金额70余万元。
    有人认为,主观上面怎么讲啊,我一句话就讲完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就完了。很多人问我,你的法律文书怎么写这么多,其实大家如果有机会看一下我的法律意见书,是没有废话的。

    从这个例子来看,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第一,他没有参与共谋。他只是这个医院的副院长,劳务公司介绍一个人来体检,收170元,他返给劳务公司140,而且他的体检全套,包括抽血、验尿、胸透全都做。我们想想30块钱体检一次,想想感觉也是有问题的,对吧?这是我们的直觉,所以警方基于这个把他抓了。黑职介肯定是诈骗,不用质疑,那么我分析他主观上不具备诈骗的故意,有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