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谭某是否构成本罪
根据上文所述,本案中医生谭某是否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应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最后其系接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是在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电话通知到案,其到案缺乏主动性,依法不构成自首。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恒创公司作为专业处理危险废物的环保企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将经环评报告确定的生产工艺擅自变更后生
1.谭某是否有损害鸿茅药酒声誉的故意
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主观上必须具有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故意。谭某在写作其《毒药》一文中,并未指明其抨击对象为鸿茅药酒,而是隐去一字,以“毛”代茅。
权利。产的危险废物有偿提供给他人处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孙铁海、张燕叶身为恒创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均有决策权,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月良、马海平、崔伟强系在主管人员的授
更何况,谭某对鸿茅公司商业信用、资信状况、经济实力以及商品质量、品牌形象并未作任何负面的评价,《毒药》一文的内容也只是劝说老年人不要听信“包治百病”的广告宣传,控制饮酒。据悉,在过去 10 年间,据不完全统计,鸿茅药酒广告曾被江苏、辽宁、山西、湖北等 25 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 2630 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谭某依此认定该商品广告不实宣传,也是合情合理的。
谭某在与律师会见时表示,“纯粹是出于医生的职业道德,才发了这么一篇帖子。鸿茅药酒是甲类非处方药,老年人看电视多,会误以为这是一种可以不限量饮用的酒。”因此,单就谭某发表《毒药》一文,不足以认定其具有损害鸿茅药酒声誉的故意。
完意、指挥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一般工作人员,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上述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国明身为国明分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无危险废物相关处理设备的情况下,决定、策
2.谭某文中的事实是否为捏造的
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是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因素之一。这里所称的“捏造”,既包括完全虚构,也包括在真实情况的基础上的部分虚构,歪曲事实真相。问题是,谭某在《毒药》一文中的论述中,有无捏造事实的嫌疑?鸿茅药酒到底有无对人体的危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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