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损害商品声誉罪—从鸿茅药酒一案谈起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1-01 | 594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健康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李国明、沈龙兴、李阳、李国忠的刑事责任。(三)关于国明分公司收购恒创公司生产的铁块是否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问题。经查,该业务系李国明从孙铁海处接洽而来,其曾经至恒创公司现场考察,并从孙铁海处确认恒创公司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作为从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其次事一般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非专业人员,对恒创公司经相关设备处理后的铁块是否仍属于危险废物缺乏专业鉴别能力,且对恒创公司擅自更改处置工艺亦无从得知,故其上述行为无环境污染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应追究国明分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四)关于国明分公司收购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2.量刑标准
当污染的废旧铁桶盖的数量问题。经查,证人须某作为公司财务,在现金日记账中据实登记了公司每日收购情况,记录条目详实,且关系业务员的提成问题,可以排除其做虚假记录的可能性。另外,现金日记账中每月月终统计后被告人李国明均予以了签字确认。公诉机关根据现金日记账上记录的桶盖数量指控各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刑法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另外,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提出了的犯罪数额并无不当。部分被告人、证人提及少量铁桶盖是干净的或未使用的残次品,因该部分铁桶盖已与其他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亦属于危险废物,但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该情节。(五)关于被告人沈龙兴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沈龙兴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均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