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客体要件
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客体是商品声誉与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商品声誉,是指企业投放市场的商品在质量、品牌、风格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和知名度。本罪条文写入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因此市场竞争秩序也是本法规保护的客观法益之一。
展水平物质亦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41-49;根据危废鉴别通则5.1、6.1关于危险废物混合后及处理后的判定规则,亦可以得出国明分公司将回收的沾染其他物质的废旧油桶盖与其回收的危险废物混合后的废物、废旧油桶盖经抛光后产生的剥离物及铁块均仍属于危险废物。另外,南京环科所在调查国明分公司违规处
4.客观要件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包括三个要素:其一,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其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其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备其他严重情节。
首先置固体废物行为造成环境损害情况时,对外委托了具有检测资质的新锐公司,该公司也依程序进行了取样、检测等一系列工作,检测结果可以作为技术支撑;南京环科所作为有检验能力的机构在新锐公司出具的检测结果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得出的报告可以作为司法活动的判断依据。综上分析,南京环科所出具的
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1.立案标准
是想使报告结论准确。(二)关于国明分公司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问题。经查,国明分公司与上级公司财务独立,自负盈亏,经公司负责人李国明及股东沈龙兴共同商议决定,为了单位利益开展收购废油桶盖业务,依法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据此向向公诉机关建议对犯罪单位国明分公司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员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六充起诉,公诉机关复函认为因没有合适人选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不具备追究该单位刑事责任的诉讼条件,可按照单位犯罪的条款先行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暂不对国明分公司补充起诉。故本院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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