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应当年3月至案发期间收购废旧金属的情况,损害商品声誉罪重大损失,损害商品声誉罪被判刑。包括收购日期、客户姓名、净重、单价、付出金额等情况,并以标注“粉”“盖”的形式区分统计回收的粉碎料及完整的油桶盖。经统计,国明分公司2016年5月至案发合计收购完整油桶盖20000余吨。20.国明分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实该公司类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分公
2018年4月13日,今日头条上红星新闻的一则报道引爆了朋友圈。该报道称:广州一名医生因网上发帖称“鸿毛药酒是毒药”,涉嫌损害商品声誉被内蒙古警方跨省逮捕。由于本案疑点较多,引起了广大网友及法律人士的热烈讨论。
心的司,负责人为被告人李国明,经营范围为废金属、废塑料、废纸、废化纤、废玻璃、废毛、废橡胶的回收;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的拆旧;金属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塑料制品的销售。国明分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1.公司合作协议、固定资产投入明细,证实2016年4月6日,沈龙兴投入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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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粉碎机、滚筒机及配件等共计80.93万元,其中李国明垫付4万元;2017年3月1日,李国明、沈龙兴达成合作协议,约定李国明占股85%,沈龙兴占股15%。22.固体废物危险特性及生态环境损害情况鉴定意见,证实2017年10月,南京环科所就国明分公司回收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抛光设备产生的剥离物及产生的铁
那么在本次事件中,案情经过如何?何为损害商品声誉罪?构成要件是什么?该医生是否构成本罪?针对这些问题,今日约法派原创文章,由陈晓薇律师诉讼团队会给大家一一解答。
置块的危险特性进行了鉴定分析,认为国明分公司回收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沾染有油漆、涂料、树脂、有机溶剂等,根据危废名录,废弃的油漆、涂料及树脂均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分别为HW12、HW13,均具有毒性的危险特性;废弃的有机溶剂危废类别为HW06,具有毒性或易燃性的危险特性。国明分公司回
案情经过
下简回收的危险废物具有毒性的危险特性,故其在抛光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剥离物及经碾压抛光处理产生的铁块均仍为危险废物。另外,南京环科所委托江苏新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锐公司”)对国明分公司厂区周边土壤及地表水进行样品采集与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分析认为国明分公司固体废物处置场所周
2017年12月,于广州执业的医生谭某在“美篇”app上发表了一篇名为《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的文章。文中称老年人心脏和血管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容易得心肌梗死之类的心血管疾病以及脑卒中之类的脑血管疾病。他认为该“鸿毛药酒”过分夸大了疗效,会对老年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并将该药酒称为“毒药”。谭某表示,“老年人,尤其有高血压,糖尿病的老年人尤其注意不能饮酒。而鸿毛药酒广告的主要消费者基本是老年人,非常危险。”
文章最后,呈现了一些关于鸿茅药酒的媒体报道、监管披露和自媒体科普内容
在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报案后,内蒙古凉城县公安局于2018年1月2日立案侦查,认为谭某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于于1月10日对嫌疑人谭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月25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对其逮捕。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第边地表水环境受到了损害,特征污染物为铜、镍、锌、甲苯、乙苯、二甲苯;国明分公司厂区2南侧农田土壤环境受到了损害,特征污染物为总铬、铜、镍、锌。国明公司处置固体废物过程中,对处置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管理不严格,露天堆放,污染物可能迁移扩散进入堆放区域周边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粉末状
什么是损害商品声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及处刑的规定。本条具体规定了两个罪名,即“损害商业信誉罪”和“损害商品声誉罪”,其中“损害商品声誉罪”,即是指捏造散布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并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释一剥离物通过厂房缝隙,飘洒至厂区南侧农田,进入农田土壤及地表水环境。国明公司回收的废弃包装物沾染有油漆、涂料、有机溶剂等,其抛光过程产生的粉末状剥离物可能也含油漆、涂料、有机溶剂等,此类物质中通常存在一定量的苯系物;且废弃包装物为钢材类金属制品,可能会含有铜、锌、镍、铬等重金
案中凉城县检察院的的起诉意见书认为,谭某散布不实言论,导致鸿茅公司对接的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造成鸿茅公司直接损失1425375.04元,并且其公司销量急剧下滑,商业信誉损害严重,因此批准对其逮捕。
损害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属,与国明公司违规处置场所周边受污染的地表水及土壤的特征污染物具有一致性。综上所述,国明公司违规处置场所周边地表水、土壤污染情况与其违规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国明、沈龙兴、李阳、李国忠的身份情况、被告人
1.主体要件
损害商品声誉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一般而言,多为“他人”的竞争对手,即与“他人”生产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提供同类服务或近似服务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行为人如果受经营者收买或唆使,故意在社会公众中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诋毁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且达到“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程度的,即应认为与经营者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共同犯罪。
纯粹李国忠的前科情况。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国明、沈龙兴、李阳、李国忠均系被动到案。关于控辩双方所提意见,本院作如下综合评析:(一)关于南京环科所出具的报告结论是否准确的问题。关于程序上的问题,如上文所述,南京环科所出具的报告实为检验报告,可以作为本案定罪量刑参考。国明分公司收购
2.主观要件
损害商品声誉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商品声誉、扰乱竞争秩序的结果,仍追求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017)闽0582刑初1229号案中,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认为:损害商品声誉罪的立法原意,不仅仅在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还体现了对市场主体的商品声誉的保护,行为人无论出于恶意竞争还是其他动机,无论直接故意或是间接故意,均不影响主观要件的认定。因此,只要有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故意,即可构成本罪。
法益的废旧油漆桶盖上有油漆、涂料、机油、润滑油等残留物的事实,有各被告人及国明分公司绝大部分员工的证言可以证实,且该事实系常识性描述,无需专业知识进行判断。经比对危废名录发现,废矿物油(机油、润滑油)、废涂料(油漆)等物质均属于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废旧油桶盖因沾染有上述毒性
3.客体要件
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客体是商品声誉与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商品声誉,是指企业投放市场的商品在质量、品牌、风格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和知名度。本罪条文写入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因此市场竞争秩序也是本法规保护的客观法益之一。
展水平物质亦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41-49;根据危废鉴别通则5.1、6.1关于危险废物混合后及处理后的判定规则,亦可以得出国明分公司将回收的沾染其他物质的废旧油桶盖与其回收的危险废物混合后的废物、废旧油桶盖经抛光后产生的剥离物及铁块均仍属于危险废物。另外,南京环科所在调查国明分公司违规处
4.客观要件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包括三个要素:其一,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其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其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备其他严重情节。
首先置固体废物行为造成环境损害情况时,对外委托了具有检测资质的新锐公司,该公司也依程序进行了取样、检测等一系列工作,检测结果可以作为技术支撑;南京环科所作为有检验能力的机构在新锐公司出具的检测结果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得出的报告可以作为司法活动的判断依据。综上分析,南京环科所出具的
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1.立案标准
是想使报告结论准确。(二)关于国明分公司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问题。经查,国明分公司与上级公司财务独立,自负盈亏,经公司负责人李国明及股东沈龙兴共同商议决定,为了单位利益开展收购废油桶盖业务,依法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据此向向公诉机关建议对犯罪单位国明分公司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员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六充起诉,公诉机关复函认为因没有合适人选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不具备追究该单位刑事责任的诉讼条件,可按照单位犯罪的条款先行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暂不对国明分公司补充起诉。故本院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直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健康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李国明、沈龙兴、李阳、李国忠的刑事责任。(三)关于国明分公司收购恒创公司生产的铁块是否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问题。经查,该业务系李国明从孙铁海处接洽而来,其曾经至恒创公司现场考察,并从孙铁海处确认恒创公司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作为从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其次事一般废旧金属回收行业的非专业人员,对恒创公司经相关设备处理后的铁块是否仍属于危险废物缺乏专业鉴别能力,且对恒创公司擅自更改处置工艺亦无从得知,故其上述行为无环境污染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应追究国明分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四)关于国明分公司收购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2.量刑标准
当污染的废旧铁桶盖的数量问题。经查,证人须某作为公司财务,在现金日记账中据实登记了公司每日收购情况,记录条目详实,且关系业务员的提成问题,可以排除其做虚假记录的可能性。另外,现金日记账中每月月终统计后被告人李国明均予以了签字确认。公诉机关根据现金日记账上记录的桶盖数量指控各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刑法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另外,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提出了的犯罪数额并无不当。部分被告人、证人提及少量铁桶盖是干净的或未使用的残次品,因该部分铁桶盖已与其他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亦属于危险废物,但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该情节。(五)关于被告人沈龙兴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沈龙兴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均明确
医生谭某是否构成本罪
根据上文所述,本案中医生谭某是否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应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最后其系接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是在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电话通知到案,其到案缺乏主动性,依法不构成自首。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恒创公司作为专业处理危险废物的环保企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将经环评报告确定的生产工艺擅自变更后生
1.谭某是否有损害鸿茅药酒声誉的故意
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主观上必须具有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故意。谭某在写作其《毒药》一文中,并未指明其抨击对象为鸿茅药酒,而是隐去一字,以“毛”代茅。
权利。产的危险废物有偿提供给他人处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孙铁海、张燕叶身为恒创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均有决策权,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月良、马海平、崔伟强系在主管人员的授
更何况,谭某对鸿茅公司商业信用、资信状况、经济实力以及商品质量、品牌形象并未作任何负面的评价,《毒药》一文的内容也只是劝说老年人不要听信“包治百病”的广告宣传,控制饮酒。据悉,在过去 10 年间,据不完全统计,鸿茅药酒广告曾被江苏、辽宁、山西、湖北等 25 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 2630 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谭某依此认定该商品广告不实宣传,也是合情合理的。
谭某在与律师会见时表示,“纯粹是出于医生的职业道德,才发了这么一篇帖子。鸿茅药酒是甲类非处方药,老年人看电视多,会误以为这是一种可以不限量饮用的酒。”因此,单就谭某发表《毒药》一文,不足以认定其具有损害鸿茅药酒声誉的故意。
完意、指挥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一般工作人员,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上述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国明身为国明分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无危险废物相关处理设备的情况下,决定、策
2.谭某文中的事实是否为捏造的
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是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因素之一。这里所称的“捏造”,既包括完全虚构,也包括在真实情况的基础上的部分虚构,歪曲事实真相。问题是,谭某在《毒药》一文中的论述中,有无捏造事实的嫌疑?鸿茅药酒到底有无对人体的危害呢?
纯粹划、组织员工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合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沈龙兴、李阳、李国忠系在主管人员的指挥、授意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一般工作人员,属于其他直接责
约法派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鸿茅药酒确实获得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准,属于甲类非处方药品、酒剂类中药,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 Z15020795。然而,在鸿茅药酒的广告宣传中,却对其属于处方药的事实只字未提,而一直宣传“鸿茅药酒,每天两口”,却没有告知孕妇、哺乳期的妇女,患有肝肾功能不全、心脏衰竭、肾衰竭、酒精过敏等人群均不适合服用该药酒的事实。
另外,在鸿茅药酒的配方中,出现了何首乌、附子、槟榔、半夏、苦杏仁这样的毒性药材,服用之后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虽然可能其剂量无法达到致命至害的标准,但是没有人能保证长期服用鸿茅药酒是否有危险。
我国持任人员,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月良、马海平、崔伟强、沈龙兴、李阳、李国忠均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月良、马海平、崔伟强均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沈龙兴、李阳、李国忠均
据资料显示,谭某曾获临床医学硕士学位,并于2008年获取医生执业资格,并曾于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工作,具备足够的医疗知识。因此,谭某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对鸿茅药酒提出质疑,是有足够资格的,也是合情合理的,不存在捏造的行为。
从能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恒创公司是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酌情从重处罚。恒创公司在处置废旧铁桶时产生的废渣、废液等新生危废能基本依法处置,对外销售的铁块上残留危险废物较少,国明分公司非法处置的废旧油桶盖上残留危险废物也相对
3.鸿茅药酒损害与谭某是否有因果关系
刑法规定,损害商品声誉罪的成立,必须是该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具有严重情节。据统计,谭某在微信群连续转发《毒药》一文10次左右,网站点击量2075次,美篇APP有三次访问,微信好友有250次访问、微信群有849次访问、朋友圈有720次访问、其他访问253次、被分享120次,单从浏览量上来说并不多,不足以造成非常大的影响。更何况,在此之前就有很多公众号、自媒体对于鸿茅药酒的虚假宣传与危害性进行过抨击。《毒药》在文末注明,其部分内容就转自另一公众号西茜医生,其影响力远胜谭某的美篇空间,然而不知为何,鸿茅公司并未追究此账号的责任。
首先较少,对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量刑时可酌情考虑上述情节。根据被告人马月良、马海平、崔伟强、沈龙兴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马月良、马海平、崔伟强、沈龙兴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为
在这种情况下,鸿茅公司除非能证明,其下游经销商全部阅读并认同谭某《毒药》一文的观点,否则若把全部140余万元的损失归咎于谭某的文章是明显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根据目前的事实与公布的证据看,谭某都不应该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中规定的损害商品声誉罪。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更应由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由公安机关直接出面追究刑事责任!然而,相信在我国公正的司法体系下,相关事实会尽快查清。在此之前,无论是谭某,还是我们,只能静静等待正义的到来。
其次,维护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海宁恒创再生物资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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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88条第6项对“处置”是这样规定的:“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上述规定仅从技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喻海松认为:之所以认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宜以是否具有经营许可证为唯一要件,还须判断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实质后果,与当前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无关系。行业处于能力不足的阶段,这点是确定的。在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加之危险废物处置价格较高,一些企业不愿承受昂贵的处理成本,就低价将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后者则多通过违法方式处理,譬如偷排、倾倒等。解决这一问题,长远而言,需要综合采取政策、法律、行政、经济等方面的手段,适当扩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发放,鼓励有处置、利用能力的企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降低危险废物的处置、利用交易价格。由于这一政策的调整难以一蹴而就,一些具有处置、利用危险废物能力的企业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处置、利用危险废物,只要未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从刑事规制的角度不应当加以禁止。否则,由于危险废物的处置能力现状,这些危险废物可能会被非法倾倒、排放,反而造成更大的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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