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损害商品声誉罪的成立,必须是该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具有严重情节。据统计,谭某在微信群连续转发《毒药》一文10次左右,网站点击量2075次,美篇APP有三次访问,微信好友有250次访问、微信群有849次访问、朋友圈有720次访问、其他访问253次、被分享120次,单从浏览量上来说并不多,不足以造成非常大的影响。更何况,在此之前就有很多公众号、自媒体对于鸿茅药酒的虚假宣传与危害性进行过抨击。《毒药》在文末注明,其部分内容就转自另一公众号西茜医生,其影响力远胜谭某的美篇空间,然而不知为何,鸿茅公司并未追究此账号的责任。
首先较少,对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量刑时可酌情考虑上述情节。根据被告人马月良、马海平、崔伟强、沈龙兴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马月良、马海平、崔伟强、沈龙兴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为
在这种情况下,鸿茅公司除非能证明,其下游经销商全部阅读并认同谭某《毒药》一文的观点,否则若把全部140余万元的损失归咎于谭某的文章是明显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根据目前的事实与公布的证据看,谭某都不应该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中规定的损害商品声誉罪。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更应由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由公安机关直接出面追究刑事责任!然而,相信在我国公正的司法体系下,相关事实会尽快查清。在此之前,无论是谭某,还是我们,只能静静等待正义的到来。
其次,维护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海宁恒创再生物资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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