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办理非法集资类案件指南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1-30 | 4875 次浏览 | 分享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是近年来我国司法打击的重点。罪显然,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的区别,集资诈骗司法解释,不符合“法律有规定”的要求,因而过失说难免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 2) 如果将污染环境罪确定为过失犯罪,刑法条文中却无对应的故意犯罪,这是不妥当的; ( 3) 将污染环境罪理解为过失犯罪会导致无法处理共同犯罪问题; ( 4) 由法定刑反推罪过形式,在方法论上存在疑问; ( 5) 过失说不符合客观事实,因为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有意违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污染物时,对可能发生的污染环境的结果不可能没有认识,在意志因素上应至少是放任; ( 6) 过失说导致刑罚处罚范围过宽,而不利于人权保障。
尤其是2018-2020年为期三年的金融领域严打攻坚战,使得陈晓薇律师团队代理的80%的刑事案件都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或者集资诈骗案。

2.笔者以为,过失说的主要问题在于: ( 1) 由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在缺乏过失的明文规定时,必须有更为实质的理由,而从条文表述和司法实践看,难以排除本罪可能由故意构成;( 2) 法定刑只是判断罪过形式的一种资料,不能由较低法定刑反推只能由过失构成,因为刑
我们代理的这些涉案当事人从P2P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到集团副总,从技术总监到产品总监、产品经理,从运营总监到人力资源总监,从财务负责人到风控总监,从分公司负责人到团队经理(团队长),还有普通的底层业务员。
法分则中不乏法定刑较低的故意犯罪,如侵犯通信自由罪、侮辱罪、诽谤罪; ( 3) 投放危险物质罪对象的毒害性通常大于污染环境罪的对象,而且作用机理存在明显差异,因而难以指责故意说会导致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完全重叠; ( 4) 虽然故意与过失存在规范上的层级关系,但立法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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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容忍对大量的故意行为论以过失犯罪; ( 5) 认为行为人不可能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不过是一种“主观想象”,《修八》之所以将原来的犯罪成立条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就是

为了强调环境本身系污染环境犯罪所保护的法益,环境本身的损害( 而非传统的人身、财产损失) 就是法益侵害结果,而当行为人有意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时,不可能认识不到可能严重污染环境,因而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环境本身的损害这一点至少持放任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