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是近年来我国司法打击的重点。集罪显然,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的区别,集资诈骗司法解释,不符合“法律有规定”的要求,因而过失说难免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 2) 如果将污染环境罪确定为过失犯罪,刑法条文中却无对应的故意犯罪,这是不妥当的; ( 3) 将污染环境罪理解为过失犯罪会导致无法处理共同犯罪问题; ( 4) 由法定刑反推罪过形式,在方法论上存在疑问; ( 5) 过失说不符合客观事实,因为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有意违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污染物时,对可能发生的污染环境的结果不可能没有认识,在意志因素上应至少是放任; ( 6) 过失说导致刑罚处罚范围过宽,而不利于人权保障。
尤其是2018-2020年为期三年的金融领域严打攻坚战,使得陈晓薇律师团队代理的80%的刑事案件都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或者集资诈骗案。
2.笔者以为,过失说的主要问题在于: ( 1) 由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在缺乏过失的明文规定时,必须有更为实质的理由,而从条文表述和司法实践看,难以排除本罪可能由故意构成;( 2) 法定刑只是判断罪过形式的一种资料,不能由较低法定刑反推只能由过失构成,因为刑
我们代理的这些涉案当事人从P2P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到集团副总,从技术总监到产品总监、产品经理,从运营总监到人力资源总监,从财务负责人到风控总监,从分公司负责人到团队经理(团队长),还有普通的底层业务员。
抢法分则中不乏法定刑较低的故意犯罪,如侵犯通信自由罪、侮辱罪、诽谤罪; ( 3) 投放危险物质罪对象的毒害性通常大于污染环境罪的对象,而且作用机理存在明显差异,因而难以指责故意说会导致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完全重叠; ( 4) 虽然故意与过失存在规范上的层级关系,但立法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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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可能容忍对大量的故意行为论以过失犯罪; ( 5) 认为行为人不可能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不过是一种“主观想象”,《修八》之所以将原来的犯罪成立条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就是

染为了强调环境本身系污染环境犯罪所保护的法益,环境本身的损害( 而非传统的人身、财产损失) 就是法益侵害结果,而当行为人有意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时,不可能认识不到可能严重污染环境,因而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环境本身的损害这一点至少持放任的态度。
这些当事人中,有高学历的教授,有颇有成就和威望的企业家,有勤勤恳恳只懂技术的IT人员,有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风控高管,还有刚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
可以说,陈晓薇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来源于一件件实打实的案例的积累,来源于我们精耕细作的工匠精神,更来源于对经济金融领域刑事辩护的专注和执着。我们秉承“精细化+精准化=有效辩护”的执业理念,在非法集资领域办理了大量不予逮捕、免于起诉、取保候审以及缓刑的成功案例。
地方故意说的理由如下: ( 1) 行为人有意违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物质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显然是可以预见并且存在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因素的; ( 2) 将本罪确定为过失犯罪,缺乏法条的文理根据; ( 3) 若将本罪确定为过失犯罪,意味着故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物质而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成立
本期我们以近期办理的部分经典案件为引,与大家分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办理经验。
0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罪认罚前如何辩护?
1.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恐怕不合适; ( 4) 如果将本罪的责任形式确定为过失,就会否认本罪的共犯形态; ( 5) 将本罪确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至于形成处罚漏洞,因为过失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的,可以认定为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 6) 污染环境又触犯其他犯罪的,可以根据想象竞合犯原理进行处理,不至于造成罪刑不
很多涉案的人员都是最底层的业务人员,他们拿着最基本的工资,勤勤恳恳做业务,往往学历和知识面并不高,没有任何前科劣迹,都是淳朴善良的老百姓。
遇到被采取刑事措施后,往往手足无措,在检察院阶段必然会选择走认罪认罚具结从宽程序。
2.证故意说受到如下批评: ( 1) 故意说“意味着在以往环境污染犯罪不太严重的时代处罚过失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而在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的今天则不处罚了,显然,这不符合治理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政策要求”; ( 2) 虽然排污行为往往系故意,但行为人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一般不会持希望或
但在陈晓薇律师代理的大量案件中,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又反悔的情况大量存在。
那么,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应该如何辩护,才能最大限度地争取到量刑建议的从轻或者减轻呢?
1.边者放任的态度,故意说有混淆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之嫌; ( 3) 本罪的法定刑并未提高,若将本罪确定为故意犯罪明显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也完全背离立法者为顺应民意而严惩环境污染犯罪的修法初衷; ( 4) 虽然故意说认为只要充分运用想象竞合犯原理,也不至于导致罪刑不相适应的结果,但
详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为什么更需要专业律师辩护?”
02、如何把握退赃退赔的时机?
2.千是,无论从行为的危险性质、对象的毒害性程度,还是从行为发挥作用的机理,都不能简单地认为,故意排污的行为就一定危害公共安全而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因此,故意说难免造成罪刑失衡的结果。
很多当事人,一旦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家属就本能地认为,只要把违法所得退了,人就能取保出来了。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的案件中,一定要看准时机,让退出的每一分钱都起到效果,为最终的辩护目的服务,切勿盲目退赃退赔。3.结在本文看来,故意说的主要缺陷在于: ( 1) 虽然故意排污的行为可以通过将环境本身的损害解释为“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而论以污染环境罪,但对于因疏于管理发生污染物泄漏,即过失排污导致环境严重污染的情形,在《修八》生效之前尚可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治罪,按照故意说现在反而不能构成环境污染犯罪;
很多当事人因为盲目退赔,导致钱退了,人还被继续羁押,最后判决实刑。
同时,也要与承办人员充分沟通,以免退赔无门。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退赃退赔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关键情节。
新( 2) 虽然不能从法定刑高低反推罪过形式,但不可否认的是,故意犯的处罚范围明显窄于过失犯,在法定刑未作修改的情况下,故意说明显有违旨在扩大处罚范围、严惩环境污染犯罪的修法初衷,也有悖普遍处罚过失污染环境行为的世界环境刑事立法的通例; ( 3) ( 过失) 投放危险物质罪在行为方式、对象、作用机理上
详见“涉非吸认罪认罚具结1年 庭审改判刑期减半”
03、如何争取取保候审和羁押必要性审查?
人与环境污染犯罪存在明显差异,难以认为故意或者过失排污的,就危害公共安全而符合( 过失) 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否则,立法者完全没有必要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外专门规定环境污染犯罪; ( 4)能否处罚共同犯罪不应
取保候审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是《刑法》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坐等程序经过无异于守株待兔,只有专业辩护才能精准把握每次机会。切不可操之过急而浪费机会,也不能事先设定无法成功的结果而浪费机会。
取保候审一般情况下需要在到案后的第22天提出,这个时候公安机关已经侦查的差不多了,该查清楚的证据已经比较清楚,有没有涉案,构不构成犯罪等都有了基本的判断。这个时候递交取保候审申请,往往能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1双重罪过说的理由在于: ( 1) 从本罪的历史沿革、文理表述和司法判例看,本罪在《修八》前后均为双重罪过; ( 2) 我国刑法分则中并不缺乏故意与过失共用一个法条和法定刑的先例; ( 3) 由于环境法益并不等同于公共安全法益,无论过失说还是故意说都可能形成处罚漏洞和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 4) 根据污染环境罪的
很多家属认为,只要申请取保候审,人就能出来,所以在当事人刚被刑事羁押就马上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这是极大的误区。因为此时,公安机关还没有展开调查,甚至还没有将当事人的口供予以固定。但法律又明确规定,办案机关需要在3天内给与答复。那么,可想而知,答复的结果只有一个,就是不同意取保候审。
然而,再在合适时机提出,因为办案机关已经做出了不同意的决定,也基本不可能再推翻自己的结论,而同意取保。
(4双重罪过说受到的质疑是: ( 1) 由于故意犯罪的非难可能性重于过失犯罪,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认为一个罪名同时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罪过形式,否则违反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 2) 虽然刑法分则中存在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共用一个条款的立法例,但污染环境罪的法条表述明显与刑法理念和立法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也需要找准时机。如果公安机关比较强势,那么就需要在案件到了检察院之后提出,由检察院单独做出决定,会比让侦查、检察两个机关同时做出决定更容易些。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提出,必须在逮捕的证据基础上有较为突破性的变化。比如退赔、立功、取得谅解等。如果跟逮捕时证据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那么即便提出申请,也不会取得好的效果。
(1)笔者认为,双重罪过说有其合理性。无论故意说还是过失说,都可能导致处罚漏洞或罪刑不相适应,此其一。其二,责任主义只是强调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双重罪过说坚持了这一点,因而并不违反责任主义。其三,双重罪过说并不意味着在一个具体案件中行为人同时存在故意与过失两种心态,而是说污染环
详见:
①“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需要这么做”
②“非吸高管终获缓刑 精准辩护成效显著”
③“捕前非吸案无罪辩护实例分享”(附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证据目录)
④“舍“取保”求“起诉” 非吸高管终获缓刑 ”
近日境罪既可由故意构成,也可由过失构成,至于个案中能否认定为共同犯罪,取决于具体罪过形式是故意还是过失,即便是过失,也可以过失同时犯处理,而不至于形成处罚漏洞。双重罪过说的问题可能在于,容易给人在具体个案中行为人同时存在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的印象,而且,双重罪过是着眼于结果还是
04、非吸案件的辩护思路如何确定?
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也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除了把握罪名、主从犯、金额的主要辩点,也要针对每个案件进行更为精准的分析。非法集资类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多,各地在司法实践认定标准不一,没有办案经验的人很难把控全局,进而无法为当事人制定出最优辩护方案。附罪过形式例外说认为,作为责任主义之主要表现的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的罪过理论,已经不能充分解释刑法分则中罪过形式不明的立法; 随着刑法分则中罪过形式不明之罪立法的逐渐增多,不得不承认“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的原则出现了例外。
刑事辩护如带兵打仗,需要事异时移,需要随时调整辩护方向和策略,需要灵活应对,抓住每一次可能的机会,需要打蛇的七寸。
陈晓薇律师经常告知当事人及家属,要杀死一头大象,踢几脚、打几巴掌是完全达不到目的。必须要抓住要害部位,集中火力攻击,哪怕大象看起来再巨大、再强壮,也是可以杀死或者打倒的。
在案理由在于: ( 1) 过失说主张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不包括故意,明显人为缩小了污染环境罪的处罚范围,不利于贯彻治理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政策。( 2) 故意说导致“在污染环境犯罪相对较少的年代都处罚过失犯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而在污染环境犯罪较为严重的当下却不处罚污染环境罪的过失犯,显然不符
详见:
①“明星企业家涉案非吸 精准辩护终不起诉”
②“一起非吸案件成功缓刑”
05、非吸案件当事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如何有效反悔?
2019合治理污染环境犯罪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3) 根据《刑法》第 14、15 条的规定,罪过的判断标准应是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故意说坚持以行为人对排污等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来判断罪过形式,显然是不合适的。( 4) 双重罪过说最致命的缺陷在于,其仍然没有说清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到底是
我们遇到过许多签完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想要反悔的当事人,也有律师同行不知如何判断是否应当让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实,认罪认罚具结程序看似简单,背后却隐藏着复杂。
很多律师认为,当事人都认罪认罚了,他们也没什么工作了。只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他们的辩护工作就基本完成了。但陈晓薇律师团队代理认罪认罚的案件,工作量往往比无罪辩护的案件工作量还要大。
今过失还是故意,也就是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是不确定的。( 5) 既然刑法没有明确区分故意与过失,而且适用同样的法定刑幅度,在这种情况下,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的理论在量刑上也就失去了意义。( 6) 责任主义主要在有无责任上发挥作用,而非严格运用于区分故意与过失。( 7) 立法者根据现实需要制定的法律应当得
究其原因,就是在走认罪认罚具结程序之前,我们会把整个案件的全部证据、事实研究透彻。有哪些证据存在无法定罪的问题,哪些事实认定不清,哪些侦查机关无法补证等等。在这些专业分析的基础上,我们会跟检察机关沟通,为我们当事人争取到一个合理的量刑建议。
在此基础上,我们才会选择让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近日到刑法学理论的尊重,刑法学理论应当根据立法的发展作出适当的调整,而不应当动辄依据建构的理论来批判立法。总之,我国刑法理论之所以坚持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是因为故意与过失反映了非难可能性的明显差异,区分的最终目的在于量刑上能够区别对待,但是,“从诸如污染环境罪等罪过形式不明之罪的罪
实践中,也存在着当事人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又反悔的情况,这种情况该如何应对?
下文就是用我们实打实的成功案例,告知非吸案件的当事人及辩护人具体如何操作。
被本文认为,罪过形式例外说的诸多观点颇有见地,对于我们认识污染环境罪之类罪过形式不明的罪名的罪过形式很有启发意义。美中不足在于,该说只说“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的原则出现了例外,却并未说明何谓“例外”,即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到底是什么? 可以说,罪过形式例外
详见:
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为什么更需要专业律师辩护?”
②“成功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 非吸5年实刑变缓刑”
06、集资诈骗罪如何辩护?
处理故意排污的典型判例如: ( 1) 被告人李甲为牟利接受工业废水后,雇佣他人先通过自挖泥坑填埋工业废水,后找人在堆场内建一污水池,雇佣他人将工业废水倾倒于污水池内,其间将污水池与下水道接通,致使工业废水通过管道流入朱泾河,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法院认定构成重大环境污
非法集资类案件有两个刑法规定的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之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从犯罪的客观表现来看,这两个罪名都需要具备: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四个特征。
瑞金染事故罪。( 2)“山西运城水污染案”被告人杨军独资开办纸厂,将含有挥发酚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排入引内干渠随干渠内的供水流入樊村水库,污染了水体,致使运城市北城供水系统被污染,供水中断三天。法院认定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3) “四川雅安氟化物中毒案”被告人林卿书独资兴建
这两个罪最大的区别除了刑期上的不同之外,就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表现
瑞金名山县恒大化工厂后,未经环保验收擅自进行试生产运行,先后两次向厂外排放废水,造成沿途农田、河沟遭受高浓度氟化物污染,多位村民饮用了被污染的水后造成氟化物中毒。法院认定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第一水外溢现象; 次氧化锌和危险固体废物无有效防护措施,乱堆放; 部分原料运输进厂及废渣运输出厂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第三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存在洒落现象; 生产过程中存在硫酸锌溶液跑、冒、滴、漏现象; 存在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详见“虚拟币圈高管涉案集资诈骗 罪名变更成功缓刑”
201从案情描述看,属于过失排污的判例如: ( 1) “湖南浏阳镉中毒案”。湘和化工厂自投产以来,没有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建设规范的三级废水回收系统、雨污分流系统、危险固体废物堆场,未按规定使用酸雾吸收系统等环保设施,并使用镉含量高的次氧化锌原料进行生产。生产过程中一直存在废
07、《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非吸规定的变化
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有了新的变化,需要大家特别注意。具体条文如下:(蓝色为删除,红色为增加)
202( 2) “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案”。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未报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增产技术改造并试生产。在试生产过程中,用于工艺冷凝液处理系统的气提塔不能正常运行,视镜的垫子刺漏,使没有经过完全处理的含氨氮的工艺冷凝液直接排放。此外,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为尽( 3) “福建紫金矿业案”。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 以下简称“紫金山金铜矿”) 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虽采取了有关措施,但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该涵洞渗漏问题日益严重。紫金山金铜矿于 2008 年 3 月在未进行调研论证的情况下,违反规
刑事辩护不是固守成规、一成不变的,在案件辩护过程中要灵活应对、随机应变,当然前提是专业基础扎实,做事认真负责。陈晓薇律师团队始终把“精准化+精细化=有效辩护”的办案理念贯穿全案,无论案件难易,均全力以赴!
在今后的文章中,我们也会继续与大家分享各种理论、实务经验,希望不管对当事人,还是律师同行,都能有所裨益。
法院定擅自将 6 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2009 年 9 月在福建省环保厅要求彻底整改后,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彻底,隐患仍然存在。2010 年 6 月中下旬上杭县降水量达 349. 7 毫米。2010 年 7 月 3 日,铜矿湿法厂污水池 HDPE 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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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入 6 号观测井,再经 6 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连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泄露含铜酸性废水9176 立方米,造成下游水体污染和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 1 天。法院认定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属于明显属于故意排污的判例如: ( 1) 被告人张某在公司污水处理设备出现故障时,明知废水超标且有可能溢出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将处理设施关停,并擅自将积水池排放阀门打开,致其后汇集的废水通过该阀门直接排放。法院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2) 被告人周某某等人为牟利接受某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后,直接倾倒于上海青浦区练塘镇某某村西泾港东侧堤岸旁的涵养林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法院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从案情描述看,属于过失排污的判例如: ( 1) 被告人胡某进行铁件镀锌加工,排污管破裂后采取措施不得力,未能有效制止污水的排放,致使所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排放到厂北侧土坑内。法院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从案情描述看,故意与过失并存的判例如: ( 1)被告人薛某某和李某某在装载柴油时,因违规操作,造成柴油泼洒,一部分柴油直接洒入江中,另一部分洒在甲板上。被告人对甲板进行冲洗后,未使用船舶污水仓进行收集,而将柴油和废水直接排入长江中,造成柳林洲水体严重污染。被告人辩称系过失犯罪。法院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2) 2010 年 7 月份被告人赵某等人为赚取处理费,对运回的四氯化硅先储存于厂内储存罐内,而后陆续进行秘密倾倒处理。2010年 10 月 22 日因该储存罐泄漏,被告人赵某用电焊维修时发生爆裂,造成四周 470 亩小麦受污染,并导致在该厂打工的赵某以及在地里干活的王某受轻伤。法院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3) 2011年 6 月 14 日,被告人尚某等人为牟利,将运回的四氯化硅排放至某棉浆厂的灌内,加水稀释后非法排放至附近的幸福渠内。2011 年 6 月 17 日凌晨,尚某安排他人驾驶罐车将四氯化硅运至该棉浆厂向灌内排放时因罐车的管子脱落造成四氯化硅泄漏,致使路经此处的王某、任某及其女儿被烧伤,周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法院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对被告人关于罪过形式的辩解不予回应的判例如: ( 1) 被告人商某等人明知工厂产生废水未经充分处理,仍任由超标废水直排厂外,污染周边环境。被告人辩称本案是过失犯罪,法院未予回应,而是直接认定成立污染环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