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仁:从法条中“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表述,上海十大刑事案件金牌律师,上海最有名的刑辩律师。确易得出该罪的客体是所谓选择客体,或者说该罪所保护的是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选择性法益的结论。但主张选择客体或者复合法益的学者也不得不承认,“不可能存在某种虚假诉讼行为虽然没有妨害司法秩序,却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认为,司法秩序是虚假诉讼罪的主要保护客体” 。也就是说,即便认为“他人合法权益”亦为虚假诉讼罪的保护法益,也应认为该罪所保护的主要法
大家下午好。感谢大家出席盈科(上海)所港澳台法律事务部的培训讲座。我是本次培训的主讲人陈晓薇律师。同时,也是盈科(上海)所港澳台法律事务部的副主任、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
益是司法秩序,次要法益才是他人的合法权益。正是因为保护法益的差异,民事诉讼法上的虚假诉讼仅限于双方恶意串通的情形,因为“民事诉讼法:侧重保护案外人法益”,而刑法上的虚假诉讼罪不仅规制民事诉讼法所规制的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还规制单方虚假型虚假诉讼,因为“刑法:侧重维护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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