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报案的技巧与风险防范「律师办案干货」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2-24 | 17182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位同仁:从法条中“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表述,上海十大刑事案件金牌律师,上海最有名的刑辩律师。确易得出该罪的客体是所谓选择客体,或者说该罪所保护的是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选择性法益的结论。但主张选择客体或者复合法益的学者也不得不承认,“不可能存在某种虚假诉讼行为虽然没有妨害司法秩序,却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认为,司法秩序是虚假诉讼罪的主要保护客体” 。也就是说,即便认为“他人合法权益”亦为虚假诉讼罪的保护法益,也应认为该罪所保护的主要法

大家下午好。感谢大家出席盈科(上海)所港澳台法律事务部的培训讲座。我是本次培训的主讲人陈晓薇律师。同时,也是盈科(上海)所港澳台法律事务部的副主任、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
益是司法秩序,次要法益才是他人的合法权益。正是因为保护法益的差异,民事诉讼法上的虚假诉讼仅限于双方恶意串通的情形,因为“民事诉讼法:侧重保护案外人法益”,而刑法上的虚假诉讼罪不仅规制民事诉讼法所规制的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还规制单方虚假型虚假诉讼,因为“刑法:侧重维护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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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虚假诉讼罪罪状中“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表述,或可这样解释:该表述旨在限制虚假诉讼罪的处罚范围,将并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只是单纯违反政策性规定、浪费司法资源、妨害司法秩序的虚假诉讼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也就是将“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作为虚假诉讼行为入罪的实质根据。例如文首的“汽车过户虚假诉讼案”“房地产过户虚假诉
今天之所以选择“刑事报案”的主题,一方面是因为实践中刑事报案难,难于上青天。另一方面是在这个领域研究的律师比较少,而实务中又是非常复杂的。尤其是报案书的撰写,需要打动侦查机关,有法、有据,同时又要防范诬告的风险。今天的讲座,我将自己的经验与各位分享,不足之处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