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思维究竟是如何养成的?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6-23 | 14815 次浏览 | 分享到:

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财物。所谓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是指没有履行大额合同或者全部合同的能力。在没有履行大额合同或者全部合同能力的情况下,先跟对方签订一个小额合同,并且予以履行,或
    当然这个是他的一个说法,但是真相是什么,我们不得而知。如果我们真的信了这个书记员的话,也没有告诉当事人,那就是我们代理的一个重大失误。所以法官的话也不能全信。

    包括你的带教律师的话也不能信,你自己要有自己的判断,不是你律师说什么就是什么。前段时间代理一个案子,是虚假诉讼,被他师傅带到坑里了,他师傅告诉他说,没事的,你去把这个合同弄出来,担保协议弄出来,陪同去立案就行了,没什么问题的,他就去了。去了之后呢,就虚假诉讼了,师傅也进去了,他也进去了,关了十几个月。
者先履行某一合同的部分业务,以此骗取对方的信任,使得对方与其签订大额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全部合同,当对方与行为人签订、履行了大额合同,或者履行了全部合同后,行为人将对方财物非法占有。四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
    当时他看到原告被告手拉手去立案,作为一个律师,不管你是执业多久,就应该已经有一定的警惕心了。法官会问他,他回答我不知道,他确实可能不知道,但是作为律师是要有警惕心的,原告被告怎么可能手拉手呢,去立案本来都已经争夺几千万的财产了。所以这个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质疑思维,任何事情都要去质疑。

    但这个质疑思维不是说让我们变成否定思维,注意,我们提的不是否定思维而是质疑思维。我们身边经常会有一种人非常喜欢否定,你说什么他都会否定,这种人非常讨厌。那我们质疑思维就不一样,我们要找出合理的理由、依据来质疑,质疑是要提出证据和分析过程的。
第三,骗取的财务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7条将本罪中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规定为2万元。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三、律师思维在办案过程中的应用

    刚才讲了很多,都是在案例中、在法条解读中的应用。下面再给大家讲一个,律师思维在刑事报案中的应用。律师作为刑事报案的代理人,需要的是“立”的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