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是陈晓薇律师培训课程的文字整理:怎么找刑事律师,刑事案件找律师.咋办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各位下午好:
首先问大家一个问题:为什么律师民事、刑事、行政 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并购重组上市等非诉案件都能代理呢?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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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我认为,肯定是有一个主导性的东西在里面,那么什么是这个主导性的东西呢?我自己不断地思考,不断地摸索,最后得出的结论就是律师思维。只要你具备了律师思维,那么你做任何案子,做任何法律方面的研究都是没有问题。
电信网络诈骗金额在3万以下,有办理取保候审的可能,诈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办理取保候审难度大,但也有办理成功的可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在50万以上的,办理取保候审难度更大,除非特殊情况和身体健康原因,否则不可能取保候审,具体总结如下如下:
那么,究竟什么是律师思维?这个问题我也思考了很久,也思考了很长时间,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什么是律师思维,大家在整个分享过程中也可以一起来思考,来探讨。
一开始我不会给律师思维下一个定义。律师思维可以说是没有定义可下,律师思维是包含各个方面,每个人的经验、体会是不一样的。大家在听课的过程中可以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形成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思考。
取保候审,是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不代表以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刑。关键在于罪名是否成立 ,诈骗金额是否降低,情节是否不严重取保候审后,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到了法院还是要被判刑。取保候审只是刑事案件中的强制措施之一,不是取保后就没事或者一定要判缓刑了,但积极退赃,并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争取从轻处罚。我在办案中遇到很多案件,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认为自己没事了,不重视开庭,结果最终被法院判了实刑,并且自2016年大学生徐玉玉被电信网络诈骗致死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对电信诈骗案件慎用缓刑,所以即使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了
一、律师思维的重要性
1.律师思维的方式、方法和路径
网络诈骗犯罪是网络黑产犯罪中最常见的罪名,是我重点研究的专业领域,在最近几年我办理了大量的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了无罪和罪轻的处理结果,在办案的过程中我总结了律师办理这类案件的大量经验技巧,这里就简单介绍以下我们在处理网络诈骗时的一些技巧问题。
看一下这句话:“不忘初心,方得始终”,这句话很多人是很追捧的,曾经有一度我看到大部分人微信和qq的签名都改成了这句话,口号喊得非常响亮。那好,我们作为律师,从我们专业的思维角度思考一下,这句话有没有问题?有没有什么重大的漏洞在里面?
“不忘初心”,“不忘初心”讲的是一个前提条件,“方得始终”讲的是一个结果,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我给你一个前提条件,就能得到这样的结果,你只要秉承你所谓的初心,就能得到你想要的结果。
第一辩护思路:从证据链入手,看是否形成指控犯罪的完整证据链,如果我们能找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最终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那案件就有可能争取到不批捕、不公诉或无罪的可能。在网络黑产案件中,证据一般都是围绕资金流和网络痕迹,我们律师要做的工作就是从资金流和网络痕迹的证据中找到证据存在的问题,切断证据链,在我处理的毕某、
大家想想这里面是否有问题?我的梦想是成为一个知名的大律师,那大律师有几个衡量标准,第一我做的案例在全国有影响力,第二我的创收要达到几千万,这个是一个大律师的标准。那好,我有这个初心在,整天回家在家里睡觉、刷微博、刷微信、逛淘宝、逛街,那十年之后,我能不能等到大律师的这个名号?很显然是等不到的。
这句话最大的漏洞是什么呢?它忽略了中间的方式方法,忽略了这个前提条件,即初心到始终的一个路径。律师大量的工作其实就是做中间这一部分工作,律师不可能给别人承诺,根据案子的基本情况,结果就是什么什么样。
利用虚拟的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与传统犯罪不同,不会在犯罪空间或者说在犯罪场所留下可以证明其行为和人身同一的痕迹或者物品,网上证据与网下证据衔接难,在这样情况下,即使有线索指向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也很难确定某一个已经受理的具体诈骗犯罪事实就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很难确定实施网上诈骗的计算机网络操作行为就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
律师的工作是什么呢?就是大量的从前提条件到结果的一个连接过程。这是从这句话我们想跟大家分享的,律师思维中的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就是方式、方法和路径。
2.律师思维的案例
网络诈骗的所有环节都是在网络上用技术完成,并且一般存在分工协作,涵盖了购买设备、搭建网站、开发钓鱼软件、研究木马程序、拨打电话(群发短信)、假冒身份虚构事实、骗取钱款、转账取款等行为过程,在实践中,上述环节都是独立进行,往往司法机关只能查获一个环节的嫌疑人,并且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双方只在网络中接触,根本就不认识,也没法指认辨认到底是谁骗了自己。
李嘉诚说过,没有律师,我不敢在任何文件上签字。律师思维能帮助当事人解决很多问题。下面举几个案例:
案例一
一个中外合资项目,外方以其专利技术折合成注册资本后,占股权的5 2 % , 中方觉得这样会丧失主动权,于是请来相关专家进行咨询。首先请来的是技术专家, 技术专家考察后认为,专利的先进性与其价值相符,若从专利先进性进行谈判恐怕不行,其运用的是技术性思维。
第一步,审查‘由案到机’的证据链。 公安机关在侦查此类案件时,主要依据电子形成的痕迹、物证,采取各种计算机技术追溯到作案的计算机,明确作案主体使用计算机IP 地址。我们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第一步要做的,就是通过对服务器日志、网站日志、用户文件、最近访问记录、浏览器记录、删除数据恢复、U盘插拔记录等电子证据的质证,来审
中方听此建议后,找来会计师计算投资回报。会计师计算后认为, 按专利的价值投资, 5年后可收回, 其运用的是会计思维。
中方觉得5年收回成本过高, 于是又找来律师咨询。律师了解事实后,首先想到的是对专利进行“ 检索” , 结果发现有一半专利是过期的。按照法律规定 , 专利过期后将成为公共资源, 任何人可以免费使用。于是中方与外方谈判 , 成功使外方出资额由原来占股权的5 2%下降到2 6% , 中方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 股权由4 8%上升到7 4% , 投资回报由5年收回缩短为2年半收回。这就是律师思维创造的财富。
第二步:审查‘由机到人’的证据链。公安机关经核实找到了IP对应的那台计算机,是否就能证明该IP地址的拥有人,在这台计算机上从事违法行为?当然不能,定罪需要一个严谨的调查、取证的过程,IP地址只是其中一部分,还需要证明是犯罪嫌疑人本人使用该IP地址做出了构成犯罪的行为,仅仅一个ip地址,只能作为线索,对相关嫌疑人进行“初查”。在信
案例二
还有一个案例是我们正在做的案子。甲方号称通过铁路运输形式发送给了乙方,乙方也向甲方提供了《收货确认书》,甲方也给乙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本身是国企,每年审计时发现有一笔钱挂在账上,就向甲方发送了询证函,确认该笔债务。甲方根据这些证据起诉乙方,最终一审判决乙方应当支付甲方货款。
息网络犯罪中,当犯罪行为与锁定的IP地址关联后,只是表明:第一,犯罪行为与现实地址建立了可能的关联,但并不意味着必然的关联。如果存在利用IP地址随机分配等情形,则不能得出犯罪行为与锁定的IP地址的现实地点之间的必然关联。第二,即便前述关联确立,亦不能直接建立现实地点与行为人之间的关联。即仍然需要在现实地点与行为人之间
我们代理乙方二审介入后,发现一个判决书的问题。判决书里讲明,通过上述几个证据,可以证明甲方已经发货,或者已经交付。交付或发货的凭证是什么?是不是这几种?《收货确认书》顶多可能证明出具过该分文件,但是发货的事实是没法证明的。
发货事实需要有哪些证据?第一,甲方是通过铁路运输的,那发货单、货运单、签收凭证在哪里?第二,发货日期是什么时候,列车的班次、列次是什么?但从上面提到的这四个证据看,并不能证明已经发货。这就是律师思维的第二个案例。
确定必然的关联性,以此才可以最终认定行为人与网络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 仅有IP地址无法简单的认定犯罪,大部分被判刑的都是有其他证据印证,例如自己认罪,或者网络日志缓存日志等痕迹、QQ登录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相印证。王某网络犯罪案中,公安机关从报案人的电脑中提取出木马病毒,并证实该木马病毒挂马IP地址,而王某的QQ号,在案
案例三
第三个案例是这样的,当事人找到我们,说自己的儿子是个大好人,他不可能做这样的事情的,不信你去打听一下。这时我是要跟家属讲明白,这也有一个律师思维在里面。好与坏、对与错不是对等的,他可能是个很好的孩子, 但不一定不会做错事。
再比如公安机关的人员在讲到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说,这个人劣迹斑斑,这个事情肯定就是他做的。这个时候我们也要进行抗辩,就是运用了律师思维。
发前两天曾登陆过该IP地址,那是否能证明王某就是犯罪实施者呢?经过分析可以发现,该木马病毒是通过租借虚拟专用服务器(VPS)和虚拟专用网络(VPN),通过公共网络将木马程序从网络后台植入被害人电脑,在同一个公共网络中多台计算机的IP地址是相同的,所以,仅凭一个ip地址,是无法确定王某就是犯罪分子,是可以切断“由机到人”的证据链的。
二、什么是律师思维?
通过我自己多年的经验,简单总结了以下四种律师必备的思维。分别是:结构化思维、涵摄思维、立场思维、质疑思维。
首先,我认为法律思维可以简单分为:法官思维、检察官思维、公安思维、律师思维。
此外,在另外十多起案件中,都是存在一种情况,就是涉案ip的电脑本身中了木马病毒,沦为被别人控制的“肉鸡”,我们律师在处理案件时,一定要看警察找到IP地址后,是否对IP地址拥有者的电脑进行排查,确定电脑是否被病毒控制,或者其他人使用,要配合网络日志,以及一些qq登录时间等其他证据。
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是远离激情的理性。一个好的律师要与法律共舞, 就要把一个复杂事件冷酷地分解为若干个环节, 在这个分析和决定的过程中, 没有所谓的‘痛苦’ 、‘悲伤’、‘不幸’、‘羞愧’、‘气愤’、‘预判’以及‘震惊’这些感情因素。这个律师要能够‘独立’并且‘封闭’地分析事件每一个环节 , 一步一步得到结论。 而且 , 通过改变任意一个环节的某个条件 , 能够得出一系列不同的结论”,这就是律师思维。
1.结构化思维
什么是结构化思维呢?
网络黑产的钱款转移,一般都有洗钱的环节,甚至经过专业的洗钱团队来进行洗钱,赃款转移大量使用黑卡,有些会转入赌博平台,还有些会把网络游戏作为资金流转平台,资金转入后,立即被用来购买游戏装备、点卡等,然后打折出售给游戏装备商套现。在有的案件中,甚至出现多级转账和多级洗钱的手法将赃款转移到境外,要想将每一笔资金都形成指向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链是很难的。
像我现在写任何的法律文书,必须要把文书的目录放在最前面。很多人并没有这个习惯,而我必须要编排目录。我看到目录之后,我要思考我要讲的点有没有讲全。我的目录,一二三四点之间是一个递进式的关系呢还是平行列举式的关系,我要表达的意见有没有表达清楚。为了检查自己的文书内容,这是我们做目录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们做刑事案件,案卷特别厚,像我今早有个当事人的案卷是103卷。那好103卷我拿到之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列目录。可以看到,公安机关的案卷里面是有目录的,但是都比较简单。我自己列,我要把每一页都列进去。比如说询问笔录,几几年几月几日几点几分到几点几分,某某询问笔录,多少页到多少页,列一个表,每一页从案卷一开始到最后一页全部罗列出来,我就可以找出来公安机关已经查证了哪些证据,哪些证据是现在还没有查证的,但这从整个案子来看是非常有必要的。通过列目录的过程,我也可以找到这个案子的辩点和漏洞。
给我印象最深的案子,是我办理的山东李某等5人案件,他们将得来的赃款全部从境外网站上购买比特币,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涉案赃款是2000多万,但我们根据资金流水的证据,最终让检察院在起诉时,将金额降低为700多万。我办理的案件中,降低赃款金额最多的案子,是将1.9亿赃款金额让法院认定为1.2亿,足足降低了将近8000万。
再具体讲一下结构化思维。大家看到这一堆食物,有黄瓜、西红柿、水果之类的很多东西。有时候我们的脑子里也都是这样杂乱无章的,那么结构化思维是什么?首先,这堆东西是什么?是食物,是一个树状图的形式,蔬菜、水果、其他的主食,是不是很清楚?有时候我们会做一个即兴的演讲,给你一分钟的时间准备,你能不能讲出来一些东西,你讲的是扁平化的材料的堆砌,还是有逻辑性、有层次结构的东西?这就关系到你有没有运用到结构化的思维。
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曾经说过 :“每种学问都运用一定的方法 , 或遵循特定的方式来答复自己提出的问题。”我们做的每一件事都是有方法可循的。
对于结构化思维,我认为达到必须把一件事情能讲清楚,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这五个方面讲清楚了,整个事情就清楚了。有些人跟我们讲事情,非常凌乱,一会前面怎么样,一会后面怎么样,扯了半天都没讲清楚到底在表达什么。
1、赃款流入的银行卡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所有或持有。要重点注意在赃款流转的过程中那些黑卡的问题,要看这些黑卡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持有,要审查证据中,是否有黑卡的扣押证据;还要注意取款人方面的证据问题,是否抓到取款人,是否有证据证明取款人与犯罪嫌疑人有关联。
我们可以回想一下,我们自己做的事情,比如一个民事案件,你要三分钟内跟法官讲清案子的情况,那么你要讲清楚:谁和谁之间在什么时间,签订了一个什么样的协议,结果是什么。
所以我现在也在刻意的训练我自己家的小朋友,用这种思维,因为他有时候表达是凌乱的。一会说今天我们学校怎么样,讲完这个之后就没有下文了。我说你讲话一定要讲清楚,你想表达什么东西,都要表述完整。
我看到在座很多都是助理,那我们助理在向律师汇报工作的时候,也可以把这个思维用进去,你也要按照这个条理性的东西讲清楚,归纳出来,而不是扁平化的扔给律师。
2、操作赃款的的支付宝、网银或其他网络支付账户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持有和操作。在很多网络黑产案中,赃款会流入多个支付宝、网银等网络支付账户,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这些账户都是由犯罪嫌疑人所有或操作。在王某网络犯罪案中,赃款被转入5个支付宝账户,之后全都流入网络赌博平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5个支付
另外还有一个例子。民事案由是非常多的,是比较混乱的,如果要你来讲,如何有条理的介绍所有的案由。台湾的王泽鉴老师就运用结构化思维,理出了这本书,所有前面的424个案由,归纳起来无非是这六种。
因此,结构化思维,就是首先要有一个整体的把握,不是看一个点,而是一定要有一个框架。比如要写一个“约法派”微信公众号文章:鸿毛药酒的事件。
宝账户由王某操作,那公安机关为何将王某抓获呢?原因就是网安侦查总队分析这5个支付宝账户的登录IP地址轨迹,发现王某的QQ号和邮箱以及支付宝账号IP轨迹在不同时间点与这5个支付宝账号多次吻合,以此来证明涉案的5个支付宝账号使用者是王某。这一点是需要我们律师注意的,就是IP轨迹吻合问题, 在很多网络黑产案件中,都会出现这个问题
1)首先要讲清楚鸿茅药酒事件是什么;
2)找出来这个事件对应的法律规定;
3)对应分析,我们认为这个行为是和哪一个法条是相符的;
4)比对好后可以得出结论,我认为他不构成犯罪。
之前我也写过一篇关于宝马离婚案的文章,也是按照这个结构撰写,点击阅读量还是比较高的。
我们律师要注意的是,根据多个支付账号的IP地址轨迹吻合就来认定一个人是犯罪嫌疑人是一种推定,在租借虚拟专用服务器(VPS)和虚拟专用网络(VPN)的情况下,在同一个公共网络中多台计算机的IP地址是相同的,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是有可能切断资金流向证据的。
所以,大家在做一件很难的事情的时候,不要急着去做,一定要先静下心来想一想整体的框架是什么。只要你把整个事情肢解出来,一步一步地填东西进去,其实是非常容易的。
之前提到的是结构化思维解决问题的方法,还有一个是关于结构化思维分析问题的方法。其实总结起来还是三句话:是什么(提出问题),为什么(分析问题),怎么做(解决问题)。
第四步:审查‘由人到人’的证据链。在很多案件中,网络诈骗、网络黑产案件都呈现出黑色产业链,这些人一般都互不认识,只是在QQ群里的网友,互相之间连真实名字都不知道。网络犯罪中行为人之间意思联络形式多样化、联络主体虚拟化、共同行为模糊化,有时候要形成指向某一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链是有难度的,在很多案件中,公安机关只抓获黑色产
我们写文章也要用到这种思维,任何文章最后都要给出律师的建议。一个社会现象发生后,我们给这个现象来一个定义,为什么会出现这个问题,是社会出现了问题还是法律层面,还是其他方面的问题?我们都可以来论证。
顺便讲一个很有趣的事情,我之前碰到一男一女在吵架,大概因为男人踩到了女人的脚,二人吵起来了。我在旁边听了一会,那个男人表达非常清楚,而女人虽然哗啦哗啦讲了一堆,声音很大很聒噪。那个男的说第一句,是不是你挡着我的路了?第二句,我踩到你后有没有跟你道歉?第三句,我跟你道歉了,你还要唧唧歪歪是什么意思?三句话就听清楚整个事件了,很明白就是这个男人不小心踩到女人的脚,向女人道歉了,女人还在那里无理取闹。
结构化思维可以运用到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不光是代理案子的过程中,任何时候都可以用到结构化思维。包括我在今天的讲座中,也运用了结构化思维,大家可以看一下我的目录。后面我会具体讲一下如何来训练结构化思维。
随着网络黑产从业者反侦察能力的提高,公安机关在取证时要找到“由人到人”的证据链越来越困难,我去年在湖北荆州和河南周口处理的案件中,犯罪团伙分别使用蝙蝠聊天软件和台湾的聊天软件whatsapp,这些聊天软件是端到端的加密,服务器不留痕迹,直接用ID登录,不需要绑定任何身份信息,极致安全私密、信息可以双向撤回、删除聊天信息,这些
2.涵摄思维
接下来,我们认识一下涵摄思维。涵摄思维在台湾应该是一个人尽皆知的法律用语,但是在大陆地区的使用甚少。涵摄思维是什么呢?就是运用证据来证明一个事实,再将该事实与法律规定的事实比对、匹配,最后得出法律上的结论。
第二辩护思路:看能否改变定性。诈骗罪的处罚是比较重的,我们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考虑能否改变罪名,例如将诈骗罪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等,我在2017年在内蒙有一起案件,由诈骗罪改为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去年在山东有一起案件由诈骗罪改为了开设赌场罪,还有一起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由诈骗罪改为非法经营罪。
单纯讲这个概念是有点枯燥的,且不是很具体,那么我们展开来讲一下。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8种类型的证据: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我们办过案子的人,就会发现,有一种证据,可以说几乎在每一个刑事案件里面都会出现,叫做《情况说明》。法律只规定了八种证据类型,那么《情况说明》是什么?是侦查机关自己创设的证据形式吗?
2017年,郑某文等人投资设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2018年年初,郑某文开始进行诈骗活动。2018年9月份,邹某某看到某公司的招聘信息,应聘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只对其进行股票知识的培训,邹某某一开始并不知道公司进行诈骗活动,直到公司把他们的工作手机收上去,不让他们与投资人联系后,邹某某才意识到公司的经营是不合
这时我们就需要运用涵摄思维了,我们要分析它到底是什么,在八种证据里面匹配最接近的一种。
证人证言是什么?就是自然人来讲一下他看到了什么,听到了什么,感知到了什么。《情况说明》呢?它是一个机构,这个机构叫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盖着单位的章,有时候没有任何人签字,主要是为了弥补证据里面的某一个漏洞。
某公司组织结构共分四层,郑某文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投资诈骗平台的网络推广,组建诈骗团队,搭建直播间,进行诈骗活动,并从上线处拿赃款,然后按其制定的提成比例,给员工分赃,位于公司的最顶层;郑某亨和谭某某负责某公司的日常管理,员工培训,提供讲师直播话术,除此之外,两人还各带一个业务小组,直接进行诈骗活动,位于公司的第二层;
例如,要调取执法记录仪的资料,他们给你出具一个情况说明,因为什么原因该资料找不到了;或者有什么证据有漏洞,他会直接出一个情况说明,我们当时就是这么提取证据的,就是这么告知他的。
比如我办理过一个妨碍公务的案件,只有一个被打的公安执法人员的陈述,说执法前告知过嫌疑人他们是公安执法。但嫌疑人说没有被告知是公安执法,直接上来就被按倒。只有一个公安人员的陈述很显然不能定案,除此外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或第三方的证人证言。那怎么办呢?公安机关出具了一个情况说明,当时抓捕的时候,他们穿有制服,带着工作证,嫌疑人是能看到的,知道执法者是公安。那法官看到有这个情况说明,本罪就定了,事实上,也是定的比较牵强。但是,如果没有这个情况说明,定罪就很难。
业务部六个小组的各个组员,是公司的第四层,他们处于公司的最底层。各组员听从公司和组长安排,服从公司管理,按照公司分工维护客户,按照公司规定的工资和提成比例分得赃款,在公司没有一点话语权。邹某某仅是近30名组员中的一个,公司多他一个,少他一人,对整个公司的诈骗活动影响不大,其在诈骗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可以看出,这个《情况说明》最相近的一种是证人证言,但机构是说不了话的,只有通过人来表达,但是这个人又不出现在情况说明里面,所以说我们用涵摄思维,顶多作为证人证言,我们要求证人出庭,那谁来出庭呢?没有人会出庭的,这就是我们刑事案子里面的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除此之外,我们还有一个证据形式。最近在代理一个内幕交易的案子,我们了解到这个案子里面有个非常特殊的证据形式,就是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书》。那么证监会出具的《认定书》到底是什么?是某个机构出具的证人证言呢?还是鉴定意见?这都是不一样的。现实中,法官也不会把这个《认定书》排除掉,而是作为证据使用,所以这块我们运用涵摄思维的话,需要质疑,这个证据到底是八种证据类型的哪一种?每一种证据类型我们质证意见的角度都是不一样的,这到底是哪一种?他们说不出来,我们质证也没有方向了。
某公司的诈骗活动流程为,公司以股票投资咨询、推荐股票等名义,对外推广业务员微信、QQ号,引诱被害人与业务员取得联系,业务员与被害人聊天,推荐被害人至网络直播间,讲师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被害人至“菲比特”平台购买虚拟货币。在整个诈骗活动中,高额回报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让被害人自愿购买虚拟货币,高额回报对被害人被骗起
再跟大家讲一下《侵权责任法》,通过《侵权责任法》把涵摄思维讲透。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一条
邹某某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就如实供述自己参与的诈骗活动及某公司的诈骗活动,并且在此后的笔录中,也一直稳定供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邹某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实我们读法条的时候,可能读一遍过去就没有印象了,但是带着涵摄思维读的话就不一样了。要体会,这样对案子的了解才会更深刻。我们来看:
邹某某对自己的所作所为非常后悔,感觉对不起被害人,对不起自己的父母,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刚才又当庭自愿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可以对邹某某从宽处罚。
首先,以买卖等方式转让,这个转让行为是一个事实,需要固定下来。买卖的事实有哪些证据来证明呢?一般情况下就是合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车管所登记证明等,可能还有更多证据,通过这些证明法律上的转让行为。如果你是案子的代理律师的话,你就要去找这些证据了,要向当事人来核实,找出并固定能够证明转让行为的证据。
我们再看这个法条的第二点,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这里就有两个概念,就是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还有一个是机动车。机动车的概念我们要查一下,都是有明文规定的。拼装或者报废标准的事实怎么证明,这个我们一般都是有鉴定意见,根据法律里面关于车辆报废的规定,他是哪年买的,到现在已经超过了,证明这个拼装或报废必须要有鉴定。
综上所述,邹某某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违犯了国家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但邹某某是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没有前科,主观恶性小,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恳请法庭念在邹某某还年轻,对其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们再继续读这个法条,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据一般就是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书,那就是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明。造成损害的,又是一个事实,是造成损害的事实,那么造成损害的事实怎么证明呢?伤残鉴定啦、住院记录啦这些是造成损害的事实。
把这些事实都罗列下来,这个法条规定的有五个事实,你要拿证据全部证明了之后,才能够达到你的证明目的,让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不然你没有理由去找转让方。
司法实务中绝大部分案件都是有一定的辩护空间,可以去争取。对于有无罪辩护空间的案件,首先考虑做无罪辩护;没有无罪辩护空间的案件,则要通过罪轻辩护争取最有利的结果,这是当事人、家属、律师面对一个刑事案件首先应该确定的“宗旨”。
这是一个涵摄思维的应用,我们再看一个例子。这是之前一个当事人咨询的例子,他是房屋的介绍买卖纠纷,他把客户介绍给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商会给他一些提成费用。他要主张找这个公司拿回他的介绍费,公司说这个不是他介绍的,看他是怎么说的。他是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中介公司给两个购买房子的人沈某、何某53号的备案信息,欲证明冯某、吴某二人的购房信息是他提供的。也就是说,他提供了沈某、何某两个人购买53号房的信息,说我把这个提交给公司了。通过这个证据就能证明一个冯姓和吴姓的人的购房信息也是他提供的。大家认为这个能证明吗?很显然是不能的。你认为你应该收取冯某和吴某的中介费,你应该提交这两个人的证据,不能说我提交了其他人的就能证明我也提交了这两个人。
从这里也能看出,有的律师不具备律师思维,想当然地说一些话,做一些事情。如果我是当事人,看到这句话后,我就要质问这个律师了,我说你跟我提交的是什么证据,证明目的能不能满足,这就是代理的一个失误。
就拿取保候审来说,已经批捕的案件,确实无法再去回头阻击公安呈捕、检察院批捕,但是并不影响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辩护意见。批捕之后刑事案件仍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最应对接的仍然是公安机关,随着案件的进展,如果公安机关发现当事人存在无罪、罪轻事由,仍有撤销案件的职权。
所以律师的思维里面,涵摄思维是非常重要的。包括我自己在做事的过程中,我同学、我朋友也反映说我,做了律师以后,越来越沉默,越来越死板、刻板,看见我就觉得这个人不活络。我其他朋友聊天的时候非常活跃,想到什么说什么,我就不行,我讲一句话都想找出来它的依据在哪里,证据在哪里,能不能证明现有的东西,我感觉自己越来越变成这种人。
包括我跟我们团队的其他成员也讲,我们自己在说一句话,或在写法律文书的时候,必须要两个方面的保障:第一,一定要有法律依据;第二,一定要有证据支撑。如果这两个你只是找到了一个,另一个没有,那就不要说这句话或者这个结论,因为这很可能是一个错误的结论。
所以刑事案件当事人被批捕后,案件仍在侦查阶段,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同样至关重要。律师可以通过会见、外围调查了解案情,在此基础上向办案机关出具法律意见,同时依法指导当事人如何应对办案机关的讯问、应对刑事诉讼程序。1.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当事人的涉案情况,同时了解办案机关的讯问内容,通过办案机关的讯问、向
再举个例子,之前跟一个朋友合作,他邀请我一起谈一下那个案子,我们一起去了。是一个乱七八糟的案子,包括离婚、股权的纠纷等等。当事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股东是她老公和婆婆,她其实已经把公司财产基本转移到自己的名下了。她当时在跟她老公离婚,她问:“我这个有没有其他刑事方面的风险?”我还没说话呢,我朋友马上就说,没问题的,你没看王宝强跟马蓉、宋喆,宋喆进去了,马蓉不还是在外面呆着吗?他说了这句话之后,我没办法当场指出来。后来我给他发了微信,指出他提供了一个法律咨询是错误的。为什么呢?我说你可能只是看到了一个表面的现象。大家都看到,宋喆进去了,马蓉因为跟王宝强是夫妻关系,所以没有刑事责任,他就得出了这么一个结论。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他把这个观念传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很有可能被定为职务侵占罪。
那么有什么不同呢?这两个之间最大的不同是来咨询的这个当事人,她的公司叫有限责任公司。王宝强成立的那个公司,叫王宝强工作室,跟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同的。工作室是他个人全部财产对其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投入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为什么马蓉没问题,因为王宝强的工作室里面是夫妻共同财产,有马蓉的份额在。有限责任公司不一样,两个股东都不是你,你只是法定代表人,这个财产只要没有分配到你老公名下,这个财产就是公司的财产,当事人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的行为。即便是她老公不追究她的责任,她婆婆呢?而且现在的问题是,她要主动提出离婚,这不是激怒了两个股东吗?他们一查账,马上可以刑事立案了。
律师会见时需要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哪些人身权利以及诉讼权利。比如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比如告知当事人如何应对办案人员的讯问、如何核实讯问笔录的内容,讯问笔录存在不实记录时应如何进行更正等等。我们通常会告知当事人,讯问笔录的内容来自于当事人,是当事人能够把握的证据
所以,我们律师提供咨询和服务,一定要专业,这是前提。这里我多提一句,我们律师能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一定是要有时间成本的,而不是两三句话就回答了。任何一个法律问题的答复都是要进行大量的案例分析和法律检索的。我不拒绝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如果有人来咨询我问题,如果说是我自己经历、或碰到过的法律问题,我可以给他解答。如果没有碰到过我需要研究的,我会说清楚,你这个问题我没碰到过,我需要研究,可能会需要多长时间,每小时的工作成本是多少钱,愿意就接受,不愿意就算了,都是要讲清楚的,我不会说随口答复一个没有经过论证、查证的答复。
再讲一个关于合同诈骗的例子。
侦查阶段由于律师看不到卷宗材料,与办案机关沟通成为了解案情重要渠道。但是实务中,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多是只告知罪名、基本的案件侦办情况,或是程序方面的内容,比如现阶段公安仍在侦查、或是准备移送审查起诉。想要进行实质性的沟通,律师必须通过会见、外围调查了解基本案情后,以法律文书的形式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如取保候审申请书、无罪建议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所谓“空口无凭”,能拿出“成品”的文书,办案人员才会觉得有和你沟通的价值,同时辩护律师以事实、证据为依据,出具有价值的法律意见能够帮助办案机关查明案情、做出更精准的认定,防止冤假错案。再次强调,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辩护至关重要,当事人被批捕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对于已经错过批捕环节辩护的当事人来说,后面要做的是力尽可能的补救,而非是坐等。
我们在读这个法条的时候,会看到什么呢?首先,有下列情形之一,就要匹配这五种情况,有没有虚构单位、有没有冒用他人名义、有没有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有没有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的,或者收到之后逃跑的,有没有这些情况。这是第一步,对比这个案子有没有这些情况。如果有的话,再看第二点。
要看什么呢?要看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是他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一个主观性的东西,他肯定回答没有的。那么主观方面怎么证明呢?主观方面是通过客观方面来推定的。那怎么推定呢,比如说这几个方面的证据,第一口供,他有没有承认。
当然有两类情况属于例外:一类是极少数确实没有任何无罪、罪轻辩护空间的案件,大可不必浪费时间、精力;另一类是当事人受人误导,相信侦查阶段辩护“无用论”(同样适用于检察院阶段“无用论”),对于有辩护空间的案件,是需要律师、当事人、家属三方的有效配合才可能争取,自己都说服不了自己的情况下,趁早放弃。
一般承认的人不多,但是也有承认的,他说我就想骗他的钱,这个人是属于比较笨的。如果不承认的话怎么看呢,就是你收到这笔钱之后你有没有挥霍,有没有奢侈消费。本来只能买得起班尼路,后来突然去买了一堆阿玛尼。这就跟你之前的一贯消费是不匹配的。还有就是你有没有拿了钱之后逃匿,拿了钱之后还是正常的工作生活,还是躲躲藏藏,切断一切联系,看有没有这方面的证据。
还有接下来我们读法条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在签订之前我骗你什么的,那肯定不能构成。还有我跟你签订合同的时候是如实告知的,合同签订完后我说了其他的你信了,那也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我们读法条的时候一定要抓住这个事实,法律条文规定的事实要拎出来。骗取我们怎么解读呢?第一,我骗你了,第二,你相信了,第三,你交付了,第四,我取得了,这才是一个骗取的过程。不要看骗取两个字,是有四个环节的过程的。
答: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我现在代理的一个合同诈骗的案子,有一个点就是我虽然骗了,但是你没有相信。你没有相信的情况下把钱给了我,这个逻辑就有问题了。这个案子到时候再看结果,因为还是比较有研究空间的。为什么明知人是在骗他,还把钱给他了,因为这是国企的负责人,他知道人在骗他,但是在给钱一个小时内,要有巨额的回扣。这也就是说,骗是一方面,信不信是另一方面。交付这个财物,基于的目的对结果也是不一样的。读法条,一定要用到涵摄思维。
3.立场思维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实行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且所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三个要素:第一,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的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对于本罪中“合同”的范围,应当从是否发生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是否体现市场交易关系作为确定的标准
我们接下来看一下立场思维,立场思维对我们非常重要,特别是我们接案的时候。很多当事人找到我们后,说我现在有个什么事情,一讲说我这个能不能胜诉、或者能不能无罪,问的很直接。如果说这个当事人我不看好,我会跟他直接说,通过你描述的这个事情,全部的材料来看,如果你说的都属实的话,我基于这些判断你可能会输、你可能会赢、会多少多少年,一个非常简单的解答。
但如果我想把他作为我的客户,我可能会跟更深层次的跟他聊,我会说基于你现在描述的情况,我判断出来一个走势是这样的。但是如果我接受了你这个案子的委托,目前你的证据哪里非常薄弱,通过律师介入,律师的工作就是挖取证据,我会从哪些方面去找哪些证据,来证明什么样的事实,结果对你会非常有利的,就有可能胜诉。当事人听了之后,认为还是很有道理,他也愿意委托。
具体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判定:一是合同是否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二是合同是否规定财产流转的内容,反映市场交易关系;三是合同内容是否具有双务、有偿性。至于合同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所以说,律师委托的点在哪里,就在于不忘初心,方得始终的中间这一段。你一定要告诉当事人,不能打保票,不能说你这个案子绝对没问题,有时候水平比较低的当事人会相信,但高端的当事人绝对不会相信的。当事人是基于律师的的工作和思路,接下来的操作达到什么样预期的效果而委托律师的,而不是基于律师打包票。
这是一个立场思维。所以说,律师必须要有立场。很多人来咨询你,他就不跟你说我是谁,有这么一个事情,怎么怎么样。我会问你是哪一方,是原告还是被告,他说我是原告被告不重要。我会跟他解释,不是这样的,你必须要告诉我你是原告还是被告,如果你是被告的话,那我可以给你讲你怎么样去组织证据,去驳倒原告,但你如果是原告的话,我怎么给你加强证据,让这个案子定下来,完全不一样的。所以律师一定要有一个立场,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
第二,行为人实行了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24条将本罪的合同诈骗行为规定为以下几种:一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的财物。以虚构的单位签订合同,是指行为人杜撰客观上根本不存在的单位,然后以该
4.质疑思维
还有第四点是质疑思维,质疑思维其实我们每个律师都在办案过程中运用过,我们做刑事案件,有一个叫鉴定意见的,当事人一看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有鉴定人签字,鉴定人都是比较清晰的,在网上都能查到,机构和人也有资质,就觉得没问题。其实这样是错的。一百个鉴定意见里面有一百个错的,如果你不提出质疑的话,照搬这个鉴定意见,那这个案子就有问题了。
杜撰的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冒用他人名义签合同,是指打着客观存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旗号,与对方签订合同。二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与对方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三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
举个例子,也是我之前碰到过的。有个案子法官让我们撤诉,他说你们不撤诉,我就判你们输,他是这么告诉律师的。我们也很纠结,但是通过现有的证据,我们觉得他不可能判我们输,因为对方确实已经收到货了,还堆在对方的仓库里面,只是不能用而已,对方在异议期内没有提出任何的异议,异议期也已经过了,我们觉得不太可能。后来我们就搜了一下这个法官,结果一搜,2015年的时候,这个法官59岁,他为什么想让我们撤诉呢,就是因为他要退休了,这个案子一结他可以就退休了。我们了解够就顶着压力没撤,最后还是判我们赢了,对方全额支付货款。
所以有时候我们要质疑,而不是法院说的话我们都要信,包括我跟袁律师合作的一个案子也是差点被法官骗了。书记员打电话过来说,明天不开庭了,因为什么什么原因,还叮嘱我们说,这个事情千万不要告诉当事人。我们一听就觉得有问题,为什么不能告诉当事人?如果信了他的话,可能会缺席判了。后来我们告诉当事人,你赶紧去问一下法官,问明天到底开不开庭。他打电话过去,书记员说搞错了,搞成另外一个案子了。
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财物。所谓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是指没有履行大额合同或者全部合同的能力。在没有履行大额合同或者全部合同能力的情况下,先跟对方签订一个小额合同,并且予以履行,或
当然这个是他的一个说法,但是真相是什么,我们不得而知。如果我们真的信了这个书记员的话,也没有告诉当事人,那就是我们代理的一个重大失误。所以法官的话也不能全信。
包括你的带教律师的话也不能信,你自己要有自己的判断,不是你律师说什么就是什么。前段时间代理一个案子,是虚假诉讼,被他师傅带到坑里了,他师傅告诉他说,没事的,你去把这个合同弄出来,担保协议弄出来,陪同去立案就行了,没什么问题的,他就去了。去了之后呢,就虚假诉讼了,师傅也进去了,他也进去了,关了十几个月。
者先履行某一合同的部分业务,以此骗取对方的信任,使得对方与其签订大额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全部合同,当对方与行为人签订、履行了大额合同,或者履行了全部合同后,行为人将对方财物非法占有。四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
当时他看到原告被告手拉手去立案,作为一个律师,不管你是执业多久,就应该已经有一定的警惕心了。法官会问他,他回答我不知道,他确实可能不知道,但是作为律师是要有警惕心的,原告被告怎么可能手拉手呢,去立案本来都已经争夺几千万的财产了。所以这个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质疑思维,任何事情都要去质疑。
但这个质疑思维不是说让我们变成否定思维,注意,我们提的不是否定思维而是质疑思维。我们身边经常会有一种人非常喜欢否定,你说什么他都会否定,这种人非常讨厌。那我们质疑思维就不一样,我们要找出合理的理由、依据来质疑,质疑是要提出证据和分析过程的。
第三,骗取的财务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7条将本罪中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规定为2万元。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三、律师思维在办案过程中的应用
刚才讲了很多,都是在案例中、在法条解读中的应用。下面再给大家讲一个,律师思维在刑事报案中的应用。律师作为刑事报案的代理人,需要的是“立”的思维。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
民事案件代理原告,需要的就是“立”的律师思维,被告就是“破”的思维。公安侦破案件,查案子是“立”的思维,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就是“破”的思维。刑事律师还可以代理一种案子,就是刑事报案,这也是“立”的思维。所以说律师的思维呢,是在“立”和“破”之间来回穿梭的,作为一个刑事律师的话,不但要有打破控方证据锁链的“破”的思维,还要有“立”的思维,因为刑事报案也是一块比较大的业务。
我之前也讲过一起律师代理刑事报案的专题,怎么去代理报案呢,需要是一个“立”的思维。什么是“立”的思维呢?就是把法条列举出来,我指控这么几个人,构成合同诈骗,那我先把法条列出了,接下来我去套这个人的行为,是不是跟法条相符的,主观目的是什么,客观上做了哪些假的东西,相当于是公安侦破案件一样,某个事实,哪些证据来证明,是一个“立”的思维。
我们看这份起诉书。我是怎么做刑事案件的呢?一般我会把起诉书打印出来,贴在我的桌子前面,一句话一句话的对比,每天对比,就是看检察院的起诉书有没有一点点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撑的。我先要把法条里面的事实提出来,我们提取起诉书也是一样的,可能会有几十个事实,每一个事实有没有证据来支持,这个工作量是非常大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我们看这个起诉书的框架就是,主体什么人,一大段个人信息;做了哪些事情,造成了哪些后果;依据什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是起诉书的结构,很明显是一个立论的过程,是为了说明他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律师在代理刑事辩护过程就是一个“破”的过程。
举个例子,我们来简单看我之前写过的一个诈骗案件的法律意见书,后来是没有被逮捕。这是一个“破”的过程。当事人是医院的副院长,负责与劳务中介对接,给外来找工作的人员提供体检服务,收取体检费用每人170元,返还给劳务中介140元。这个劳务公司把外地人找过来说我给你找工作,你去这个医院体检,结果体检完之后也不找工作,外地来的人有的也就算了。这个案子案发后,市长也很着急,亲自跑去督办这个事情。
(1)在危害国家安全、重大毒品、贪污贿赂等依法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犯罪案件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2)以生产经营为借口集资,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集资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绝大部分集资款并未投入生产经营,不能交代其他钱款具体去向的行为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有人认为,主观上面怎么讲啊,我一句话就讲完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就完了。很多人问我,你的法律文书怎么写这么多,其实大家如果有机会看一下我的法律意见书,是没有废话的。
从这个例子来看,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第一,他没有参与共谋。他只是这个医院的副院长,劳务公司介绍一个人来体检,收170元,他返给劳务公司140,而且他的体检全套,包括抽血、验尿、胸透全都做。我们想想30块钱体检一次,想想感觉也是有问题的,对吧?这是我们的直觉,所以警方基于这个把他抓了。黑职介肯定是诈骗,不用质疑,那么我分析他主观上不具备诈骗的故意,有六点:
天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贾某(已判刑)注册成立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但未正式投入运营。2014年7月,贾某伙同朱某(已判刑)、张某1(已判刑)、毛某(已判刑)等人共同注资运营公司。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程某在该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被告人程某伙同贾某、朱某、张某1等人,联系杨某、段
第一点,他没有参与共谋,没有一起来骗外地人。
第二点,他对于黑职介的诈骗并不知情,客观上也不可能知情,他只是拉了业务过来,这个中介有没有给别人介绍工作,是不知情的。
第三点,他客观上已经穷尽了审查义务,对于黑职介,他查了资质,也看了营业执照,也告知了他们要做正规的事情,所以客观上已经穷尽了审查义务了。
第四点,医院已经尽到了警示、警告的义务,他们医院里贴出了横幅,提示防止黑中介什么的。
第五点,他为什么返这么多钱给人家做这个业务呢,他的目的是为了提升销售业绩,作为主管这块的副院长把销售业绩拉高,你要解释清楚他的目的是为了什么,不具有诈骗的故意,那他的目的要说清楚。
第六点,他没有获利,没有得到额外的利益。
还有就是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包括体检的流程、出具的体检报告都是真实的。最后讲到这里之后,我们是不是觉得,已经把所有的东西反击回去了?主观上客观上,是不是就已经达到让检察院内心确信了他不构成犯罪了?我觉得不行,因为检察院很明显会问一个问题,他为什么要反这么高的利返回去?这个返利的行为也要跟检察官讲清楚。他这个返利行为,是什么呢,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但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那顶多是拘留15天或罚款,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某等众多网络关键词持有人,谎称某科技有限公司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属单位,专门开展网络关键词转让业务,向客户谎称可以高价收购被害人手中的关键词,但需要办理交易许可证、版权证书、安全认证、通用网址认证等增值服务,使得被害人误以为通过某公司办理业务就可以实现网络关键词的高价转让,进而“自愿”向某公
还有一些别的情况也要考虑进去,为什么他不可能发现是黑中介?因为这个中介开在区政府的旁边,劳动者去找工作,一看开在区政府旁边,无形中有一种区政府为黑中介背书的感觉,如果是犯罪,不可能开在这里,还开了这么多年。这也是我们申请不予逮捕的一个理由。
四、如何培养律师思维
司交付大量钱款办理上述增值服务。后向被害人提供虚假证实、虚假认证等价格低廉的服务。被告人程某参与诈骗被害人杨某、段某诈骗款项共计781200元,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提成比例从被害人所办理的服务项目获利。2015年8月4日,被害人杨某以被诈骗为由报案至天津市某区公安局某分局,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程某被抓获归案。
接下来将介绍关于培养律师思维的方法:
培养结构化思维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辩护律师无异议,辩护律师当庭提交被害人杨某、段某签订的收条、谅解书、调解协议书,证明了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程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低及无再犯罪的危险性,辩护律师提请
刚才也讲了很多,就是一个中心思想,你要表达一个什么目的?我可以分几块,一块是证据、一块是法律支撑,这个讲完之后就比较完备了。你想表达的意思是递进式的,还是平行式的,还是罗列式的。所以平时在工作和生活当中,要刻意地去训练,通过训练无形当中,让结构化思维成为你自己的一个思维方式。还有就是从一个案卷的目录开始,逐步去养成。
培养质疑思维
质疑思维我就不多说了,大家一定要有质疑的思维,包括对法官、检察官的质疑。一定要质疑任何看似正确的东西,如果说有一个人在我面前说的毫无漏洞,我第一反应就是,肯定是假的。有人可能认为说的这么好可能是真的,但我第一反应是肯定是假的。一个东西越完美,就越要质疑他。
2012年4月,贾某注册成立某公司,但未正式投入运营。2014年7月,贾某伙同朱某、张某1、毛某等人共同注资运营某公司。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程某在该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被告人程某伙同贾某、朱某、张某1等人,联系杨某、段某等众多网络关键词持有人,谎称某公司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属单位,专门
培养涵摄思维
涵摄思维也讲的很多,其实我把如何训练在刚才讲什么是涵摄思维的时候已经跟大家分享过了。律师所说的每一句话都要有证据支撑,都要有法律依据。为以后做律师奠定基础。为在律所实习快速成长做足准备。
培养说服思维
开展网络关键词转让业务,向客户谎称可以高价收购被害人手中的关键词,但需要办理交易许可证、版权证书、安全认证、通用网址认证等增值服务,使得被害人误以为通过某公司办理业务就可以实现网络关键词的高价转让,进而“自愿”向某公司交付大量钱款办理上述增值服务。后向被害人提供虚假证实、虚假认证等价格低廉的服务。被告人
我们大多数的工作就是说服我们的当事人签订合同,说服法官采纳我们的意见,说服对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这些都是一个说服的过程。大家觉得,说服听起来比较简单,但其实是蕴含在我们生活得方方面面的。有的人说话我们就是容易相信他,有的人说话我们就是不信,那我们运用刚才的结构化思维去说服一件事情的时候,那成功的概率应该是非常高的。
说服思维,我们可以点滴开始做起,比如说今天结束之后,我们跟旁边的朋友认识一下,说服他去做一件事情,看要用什么技巧方法。其实每一个人的技巧方法都不一样,但最终的目的是一样的。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段某的陈述;已决犯贾某、朱某、张某1、刘东、张某2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孟某、王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的POS的基本信息以及交易记录、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账户的交易信息以及结算业务申请书、涉案手机的通话记录、天
基本上,主要的律师思维就是这些,但是其他的也有很多。包括深度思维,看问题不要停留在表面上,要继续深入。还有我认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思维就是极客思维,就是我们律师做事情一定要把事情做到极致,我觉得这种精神也要运用到我们的工作中去。
好的,今天就跟大家分享这么多,有不恰当的地方,希望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津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合作协议书以及情况说明、北龙中网(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说明、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出具的回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出具的回函、证明、中国信息化推进联盟出具的回函、情况说明、北京安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冒充网址的说明、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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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交易流水、服务合同、程某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等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程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备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程某系初犯,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依法宣告缓刑。鉴于案件审理期间出现新的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具备坦白、从犯、初犯、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为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