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思维究竟是如何养成的?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6-23 | 1538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
    民事案件代理原告,需要的就是“立”的律师思维,被告就是“破”的思维。公安侦破案件,查案子是“立”的思维,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就是“破”的思维。刑事律师还可以代理一种案子,就是刑事报案,这也是“立”的思维。所以说律师的思维呢,是在“立”和“破”之间来回穿梭的,作为一个刑事律师的话,不但要有打破控方证据锁链的“破”的思维,还要有“立”的思维,因为刑事报案也是一块比较大的业务。

    我之前也讲过一起律师代理刑事报案的专题,怎么去代理报案呢,需要是一个“立”的思维。什么是“立”的思维呢?就是把法条列举出来,我指控这么几个人,构成合同诈骗,那我先把法条列出了,接下来我去套这个人的行为,是不是跟法条相符的,主观目的是什么,客观上做了哪些假的东西,相当于是公安侦破案件一样,某个事实,哪些证据来证明,是一个“立”的思维。

    我们看这份起诉书。我是怎么做刑事案件的呢?一般我会把起诉书打印出来,贴在我的桌子前面,一句话一句话的对比,每天对比,就是看检察院的起诉书有没有一点点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撑的。我先要把法条里面的事实提出来,我们提取起诉书也是一样的,可能会有几十个事实,每一个事实有没有证据来支持,这个工作量是非常大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我们看这个起诉书的框架就是,主体什么人,一大段个人信息;做了哪些事情,造成了哪些后果;依据什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是起诉书的结构,很明显是一个立论的过程,是为了说明他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律师在代理刑事辩护过程就是一个“破”的过程。

    举个例子,我们来简单看我之前写过的一个诈骗案件的法律意见书,后来是没有被逮捕。这是一个“破”的过程。当事人是医院的副院长,负责与劳务中介对接,给外来找工作的人员提供体检服务,收取体检费用每人170元,返还给劳务中介140元。这个劳务公司把外地人找过来说我给你找工作,你去这个医院体检,结果体检完之后也不找工作,外地来的人有的也就算了。这个案子案发后,市长也很着急,亲自跑去督办这个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