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思维究竟是如何养成的?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6-23 | 14825 次浏览 | 分享到:
再次强调,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辩护至关重要,当事人被批捕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对于已经错过批捕环节辩护的当事人来说,后面要做的是力尽可能的补救,而非是坐等。
    我们在读这个法条的时候,会看到什么呢?首先,有下列情形之一,就要匹配这五种情况,有没有虚构单位、有没有冒用他人名义、有没有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有没有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的,或者收到之后逃跑的,有没有这些情况。这是第一步,对比这个案子有没有这些情况。如果有的话,再看第二点。

    要看什么呢?要看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是他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一个主观性的东西,他肯定回答没有的。那么主观方面怎么证明呢?主观方面是通过客观方面来推定的。那怎么推定呢,比如说这几个方面的证据,第一口供,他有没有承认。 
 当然有两类情况属于例外:一类是极少数确实没有任何无罪、罪轻辩护空间的案件,大可不必浪费时间、精力;另一类是当事人受人误导,相信侦查阶段辩护“无用论”(同样适用于检察院阶段“无用论”),对于有辩护空间的案件,是需要律师、当事人、家属三方的有效配合才可能争取,自己都说服不了自己的情况下,趁早放弃。 

    一般承认的人不多,但是也有承认的,他说我就想骗他的钱,这个人是属于比较笨的。如果不承认的话怎么看呢,就是你收到这笔钱之后你有没有挥霍,有没有奢侈消费。本来只能买得起班尼路,后来突然去买了一堆阿玛尼。这就跟你之前的一贯消费是不匹配的。还有就是你有没有拿了钱之后逃匿,拿了钱之后还是正常的工作生活,还是躲躲藏藏,切断一切联系,看有没有这方面的证据。

    还有接下来我们读法条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在签订之前我骗你什么的,那肯定不能构成。还有我跟你签订合同的时候是如实告知的,合同签订完后我说了其他的你信了,那也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我们读法条的时候一定要抓住这个事实,法律条文规定的事实要拎出来。骗取我们怎么解读呢?第一,我骗你了,第二,你相信了,第三,你交付了,第四,我取得了,这才是一个骗取的过程。不要看骗取两个字,是有四个环节的过程的。
答: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