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时需要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哪些人身权利以及诉讼权利。比如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比如告知当事人如何应对办案人员的讯问、如何核实讯问笔录的内容,讯问笔录存在不实记录时应如何进行更正等等。我们通常会告知当事人,讯问笔录的内容来自于当事人,是当事人能够把握的证据
所以,我们律师提供咨询和服务,一定要专业,这是前提。这里我多提一句,我们律师能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一定是要有时间成本的,而不是两三句话就回答了。任何一个法律问题的答复都是要进行大量的案例分析和法律检索的。我不拒绝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如果有人来咨询我问题,如果说是我自己经历、或碰到过的法律问题,我可以给他解答。如果没有碰到过我需要研究的,我会说清楚,你这个问题我没碰到过,我需要研究,可能会需要多长时间,每小时的工作成本是多少钱,愿意就接受,不愿意就算了,都是要讲清楚的,我不会说随口答复一个没有经过论证、查证的答复。
再讲一个关于合同诈骗的例子。
侦查阶段由于律师看不到卷宗材料,与办案机关沟通成为了解案情重要渠道。但是实务中,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多是只告知罪名、基本的案件侦办情况,或是程序方面的内容,比如现阶段公安仍在侦查、或是准备移送审查起诉。想要进行实质性的沟通,律师必须通过会见、外围调查了解基本案情后,以法律文书的形式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如取保候审申请书、无罪建议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所谓“空口无凭”,能拿出“成品”的文书,办案人员才会觉得有和你沟通的价值,同时辩护律师以事实、证据为依据,出具有价值的法律意见能够帮助办案机关查明案情、做出更精准的认定,防止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