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邹某某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违犯了国家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但邹某某是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没有前科,主观恶性小,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恳请法庭念在邹某某还年轻,对其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们再继续读这个法条,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据一般就是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书,那就是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明。造成损害的,又是一个事实,是造成损害的事实,那么造成损害的事实怎么证明呢?伤残鉴定啦、住院记录啦这些是造成损害的事实。
把这些事实都罗列下来,这个法条规定的有五个事实,你要拿证据全部证明了之后,才能够达到你的证明目的,让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不然你没有理由去找转让方。
司法实务中绝大部分案件都是有一定的辩护空间,可以去争取。对于有无罪辩护空间的案件,首先考虑做无罪辩护;没有无罪辩护空间的案件,则要通过罪轻辩护争取最有利的结果,这是当事人、家属、律师面对一个刑事案件首先应该确定的“宗旨”。
这是一个涵摄思维的应用,我们再看一个例子。这是之前一个当事人咨询的例子,他是房屋的介绍买卖纠纷,他把客户介绍给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商会给他一些提成费用。他要主张找这个公司拿回他的介绍费,公司说这个不是他介绍的,看他是怎么说的。他是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中介公司给两个购买房子的人沈某、何某53号的备案信息,欲证明冯某、吴某二人的购房信息是他提供的。也就是说,他提供了沈某、何某两个人购买53号房的信息,说我把这个提交给公司了。通过这个证据就能证明一个冯姓和吴姓的人的购房信息也是他提供的。大家认为这个能证明吗?很显然是不能的。你认为你应该收取冯某和吴某的中介费,你应该提交这两个人的证据,不能说我提交了其他人的就能证明我也提交了这两个人。
从这里也能看出,有的律师不具备律师思维,想当然地说一些话,做一些事情。如果我是当事人,看到这句话后,我就要质问这个律师了,我说你跟我提交的是什么证据,证明目的能不能满足,这就是代理的一个失误。
就拿取保候审来说,已经批捕的案件,确实无法再去回头阻击公安呈捕、检察院批捕,但是并不影响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辩护意见。批捕之后刑事案件仍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最应对接的仍然是公安机关,随着案件的进展,如果公安机关发现当事人存在无罪、罪轻事由,仍有撤销案件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