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组织结构共分四层,郑某文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投资诈骗平台的网络推广,组建诈骗团队,搭建直播间,进行诈骗活动,并从上线处拿赃款,然后按其制定的提成比例,给员工分赃,位于公司的最顶层;郑某亨和谭某某负责某公司的日常管理,员工培训,提供讲师直播话术,除此之外,两人还各带一个业务小组,直接进行诈骗活动,位于公司的第二层;
例如,要调取执法记录仪的资料,他们给你出具一个情况说明,因为什么原因该资料找不到了;或者有什么证据有漏洞,他会直接出一个情况说明,我们当时就是这么提取证据的,就是这么告知他的。
比如我办理过一个妨碍公务的案件,只有一个被打的公安执法人员的陈述,说执法前告知过嫌疑人他们是公安执法。但嫌疑人说没有被告知是公安执法,直接上来就被按倒。只有一个公安人员的陈述很显然不能定案,除此外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或第三方的证人证言。那怎么办呢?公安机关出具了一个情况说明,当时抓捕的时候,他们穿有制服,带着工作证,嫌疑人是能看到的,知道执法者是公安。那法官看到有这个情况说明,本罪就定了,事实上,也是定的比较牵强。但是,如果没有这个情况说明,定罪就很难。
业务部六个小组的各个组员,是公司的第四层,他们处于公司的最底层。各组员听从公司和组长安排,服从公司管理,按照公司分工维护客户,按照公司规定的工资和提成比例分得赃款,在公司没有一点话语权。邹某某仅是近30名组员中的一个,公司多他一个,少他一人,对整个公司的诈骗活动影响不大,其在诈骗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可以看出,这个《情况说明》最相近的一种是证人证言,但机构是说不了话的,只有通过人来表达,但是这个人又不出现在情况说明里面,所以说我们用涵摄思维,顶多作为证人证言,我们要求证人出庭,那谁来出庭呢?没有人会出庭的,这就是我们刑事案子里面的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除此之外,我们还有一个证据形式。最近在代理一个内幕交易的案子,我们了解到这个案子里面有个非常特殊的证据形式,就是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书》。那么证监会出具的《认定书》到底是什么?是某个机构出具的证人证言呢?还是鉴定意见?这都是不一样的。现实中,法官也不会把这个《认定书》排除掉,而是作为证据使用,所以这块我们运用涵摄思维的话,需要质疑,这个证据到底是八种证据类型的哪一种?每一种证据类型我们质证意见的角度都是不一样的,这到底是哪一种?他们说不出来,我们质证也没有方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