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刑事证据的质和证 [上]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8-20 | 818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份目录是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64条制作一个证据目录,将全案的证据都归总到对应的项下,这样公诉人出示了哪些证据,可以一目了然,不会出现遗漏。
监察官立法,关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最终成果的取得,慎之又慎应当是理所当然。因此,本文较为赞同采取分步走的姿态——先出台相对应的指导意见或试行办法,在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成果的基础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那时我国的法律体系还没有正式形成,考试内容主要以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等为主。报考人员仅限于正在申请律师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律师工作人员,以及法学研究教学人员当中符合做律师工作条件的人员。”彭雪峰至今还清楚地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在彭雪峰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第16个年头——2002年,律师资格考试取消,首次实行国家司法考试,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谢幕”,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正式“接棒”
第六十四条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从“律考”到“司考”再到“法考”,作为法律界的“门槛考试”,为国家遴选了一大批法律专业人才,很多人已成为骨干力量,他们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新中国成立之初,根据曾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之精神,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明令取缔了旧的律师制度,解散了过去的律师组织。1956年,国务院正式批准司法部提出的《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同年6月,全国共建立800多个法律顾问处,专职律师2500多人。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也就是一年的光景,由于受“左”倾思潮影响,律师制度也随之夭折。直到1979年12月,重建后的司法部出台《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律师制度才得以恢复。1986年之前,是国家司法工作恢复初期,并不具备举行大规模考试的条件,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律师资格主要通过考核授予制度予以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