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刑事证据的质和证 [上]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8-20 | 818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项证据能否具备证明力,需要我们律师向法官提出,从各个方面去说明该份证据有没有证明力,有多大的证明力,为什么会这么判断,去说服法官采信或者不采信该份证据。最后,再由法官根据其个人的逻辑和经验去做最终的认定。
既然监察官无需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那么监察官还有实施员额制的必要吗?这个问题即使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也存在不同的认识。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员额制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但监察制度不是司法制度,
      搞清楚了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接下来,我们开始讲具体证据如何质证。
是否有必要引入在司法改革中仍有待完善的员额制?确实,员额制作为司法改革重要内容,是司法精英化的直接体现,这也是司法工作不同于监察工作的区别之一。司法工作更多强调的是法官的个人理性,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目前质证环节和辩论环节是严格划分开的。我注意到有的民事案件中,在上海的中院已经开始实行质证环节和辩护环节同时进行,即边质边证的试点工作,而且效果非常好,也很节省时间。所以,建议能够对证据边质边辩,不但对证据本身提出质疑,而且要对该份证据在全案中的地位作用做出辩论意见的回复。
因此以精英化方式运作有其合理性,但监察工作强调的是集体理性,个人仅仅是集体的一部分,监察工作是以集体智慧作为反腐败工作开展的基础,因此监察工作需要更多人才的直接参与。也有学者指出,
      此外,在开庭之前,我们每一个案子都会做两份证据目录:第一份目录是全案证据根据案卷编号以及页码制作,这样在庭审中很轻松能够翻出证据在那一卷的哪一页。
可以参照韩国的检察官模式建立我国监察官的员额制,然则,这一意见显然忽视了实践合理性,想要当下阶段实施仿韩国检察官模式的员额制,无疑要对现行监委内部组织机构与人员进行大幅度的改革,
           
 
                        【证据目录示例】
员额制的核心问题仍然在于监察官们需要具备怎样的办案能力的问题。本文所欲表达的是,要提高监察官的办案能力,并非一定是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员额制才能够实现的,通过强化“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