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物证、书证如何质证?找苏州专业刑事律师,找苏州刑事律师。一种意见认为,冒用他人的银行借记卡到银行取款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理由是: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银行卡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与借记卡二者在功能上虽有交叉,但存在质的差别,信用卡是贷记卡,具有透支功能,对于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银行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而借记卡不具有透支功
法律规定
本案中,张捡拾他人遗失在ATM机里的农行储蓄卡,属于银行借记卡,其利用该卡冒名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是本案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均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
《刑诉法司法解释》:69-73条,《检察院规则》231-233,《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30、52、68,《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61-63
,持卡人使用借记卡一般不会给银行带来风险。因此,持借记卡行骗和持信用卡行骗所侵犯的客体也有差别。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而信用卡诈骗罪除此之外还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持借记卡诈骗银行不会承担风险,侵犯的是合法持卡人的财产所有权
物证是什么,物品和痕迹。书证是用其表述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或者其他物品。物证与书证、物证与电子证据等往往发生重合。
而持信用卡诈骗不但侵犯了财产所有权,而且还会因其具备的透支功能危害到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其社会危害性大于诈骗罪。因此,本案张冒用他人遗失的银行借记卡到银行取款的行为没有侵犯到金融管理秩序,仅是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应定性为诈骗罪。
我最近代理的一个内幕交易的案子里面,就有一个物证,U盘。这个U盘是我的当事人用于存储其研究报告、投资日志计划的U盘。这个U盘由我当事人公司的人员递交至公安。这个U盘是唯一一个客观证据,能够证明我当事人无罪的证据。但控方对于U盘并没有举证,并且一再强调U盘的创建时间可能是被修改过的。我们作为辩护人肯定认为如果控方不能证明U盘被修改,根据存疑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那就应当认定为未被修改。该份证据法院最终是否采信,或者排除,都会给一个合理的说法。这个U盘既具有物证的属性,又具有书证和电子数据的属性。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银行借记卡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因此,张冒用他人的银行借记卡取款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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