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刑事证据的质和证 [上]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8-20 | 817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时候公诉人不按套路出牌,证据卷中的证据并不会都出示。我们内幕交易的案子,其中有一张比对表,我当事人的行程与一个手机的基站做的匹配表格,我们花了大量的时间精力研究基站等,对该张表也做了近一页纸的质证意见,结果公诉人当庭并没有出示。制作证据目录表很重要,但又不能乱做,是要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64条来做,公诉人出示证据也是按照这个框架和顺序来的。
 1986年9月27日至28日,我国举办了首次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据统计,当年共有2.9万人报名参考,有1134人成绩合格取得律师资格。多年的司法实践工作让人意识到,法律的专业性很强,法律职业活动是高度技术化的专业活动,需要较高的法律知识和素养做支撑,必须要有相应的准入门槛。”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王进喜介绍说。在2009年出版的一本名曰《共和国部长访谈录》著作中,记录着原司法部部长蔡诚对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回忆:1986年、1988年和1990年的三次律师资格考试,是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摸索阶段,考试形式和内容上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考试内容多集中于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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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其中第六条第一款明确,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这意味着,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终于以法律的形式被确认下来,这也标志着新中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开始进行着第一轮的‘转型升级’。”王进喜这样评价。历经15年的改革、完善和发展,到2001年,律师资格考试的报考人数累计超过20万人,律师资格考试已成为一项在中国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家级考试,被称为继高考、研究生考试之后中国第三大考试。2001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2001年度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律师资格考试均不再单独举行,而是纳入2002年实施的统一国家司法考试。这预示着律考退出历史舞台。 事实上,关于统一国家司法考试的讨论由来已久,原来的“三考”在试题难度、考试纪律、分数评定等方面存有较大差距。律师资格考试是全国公开考试,其他两者则是内部考试,以至于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的准入门槛明显低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