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今年2月份左右,才出了非法经营外汇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司法解释。再一看判决书,这个案件里面,律师提出了相关问题,而上个案件中律师并没有注意到。所以,指望法官发现问题,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是很难的。必须自己发现问题,指出来,并说服法官。
大一学生,可以去旁听本校的法学课程,这是为了让你培养法学思维,如果单纯的为了通过考试,不一定能够很好的养成法学思维。我大三的时候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用了不到6个月的时间,基本是这个方法。再有就是本身是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
二、质证的目的是什么?
谢邀。目前来看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考研,读个法学或法律硕士,毕业后参加法考。二是本科毕业后通过公务员考试或者招聘到法院、检察院、仲裁委、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或者企业法务部从事三年法律工作(必须是跟法律相关的岗位,例如书记员、助理等),再参加法考。加油,祝一切顺利!
专业律师做任何事情之前,首先就要搞清楚到底我们做一件事情的目的是什么,只有搞清楚了为什么要做这件事情搞清楚了,才能有的放矢,不浪费有限的子弹。我们心里一定要明白,我们对证据质证是为了:
之所以在已有公务员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基础上另行制定监察官法,是因为监察官具有独有的特质。监察官并不是普通的公务员,也不是法官或检察官,他们所承担的是独有的国家反腐败的职能,这种职能通过监察
1.将该项证据排除掉
职责予以实现。国家监察官立法的基本法理就在于通过监察队伍的职业化,促成上述职能与职责的实现。这也是监察官法的立法目的所在——“有助于加强监察队伍建设,保障国家监察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确保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2.削弱该证据的证明力
也正是有这样的基本理论推断,本文这里想要更进一步理清三个基本问题:首先是监察权的基本属性究竟是什么?这是所有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其次是监察工作与司法工作究竟存在什么不同?这些不同是监察官法定职责设计与回答诸多质疑的基本前提;最后是监察官是否需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否需要实施员额制。
3.发现该证据中为我所用的方面,加以利用
第一个问题争议较大。监察权的性质是个新的学术问题。学界在考察西方国家的监察制度后,指出监察权在西方主要有两种基本性质——立法权的延伸或行政权。前者是议会派出的监察官,是立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后者则是行政权监督行政权。西方的理论提供了参考,国内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三种观点——监督权说、第四权说和复合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