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刑事辩护干货」合同诈骗罪如何进行有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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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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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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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状分析
的社会危害性,同时等同于5000条一般信息包含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直接将第5条第1款第(6)项中的按相应比例合计按照该三类信息 通过裁判文书网可查询的,合同诈骗案由的案例共8.8592万例(不完全公示)。是司法实践中高发的罪名之一。可以说,只要有经济活动,就可能存在本罪。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信息不仅有信息内容上的区别,还存在信息量的不同,严格按照这一比例原则进行换算确实存在机械僵化的嫌疑。因此,

在三类信息的数量各自无法达到《解释》第5条第1款第(3)至(5)项中规定的标准时,司法机关可依据三类信息按1:10:100的比例进行换算,
由上图可以看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诈骗罪也随之增加,在2013年-2017年达到顶峰,其中2016年最多。 但在采纳该计算方式有碍公正评价时,可结合信息量等因素对三类信息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划分,由司法者根据个案事实裁量不同比例进行合计计算。
从行业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批发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金融行业。这些行业都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点行业,体量大
此外,《解释》中关于“情节严重”中“按照比例合计”的计算方式是否也适用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本文认为,“按照比例合计”的计算方式完全适用于
企业人员复杂、经营行为活跃等特点,成为滋生犯罪的土壤。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原因在于:社会危害性是综合、整体的判断,而并非是各部分独立评价的简单相加。在行为人非法获取或者出售、提供各类信息 从地域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城市,这也和经济发展、交易活跃度以及人员受教育程度相关。 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但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标准的场合,如果各类信息按比例折算已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标准, 由于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实践中利用刑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的情况多发。甚至,在合同不能履行的时候,第一时间不是诉诸民事法庭审判,而是动用相关司法关系,第一时间刑事立案侦查,利用刑事手段迫使继续履行经济合同。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如果同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其他犯罪(共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硬币都有两面,反过来看,本罪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无罪率相对比较高的罪名。因其与经济纠纷相互交织,所以也存在大量不起诉、无罪的案例,留给律师的辩护空间较大。 但是,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其他犯罪(共犯),有时候就是值得斟酌的,邓世运律师近两年处理的数起因为提供技术而涉嫌犯罪的案件都涉及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