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刑事辩护干货」合同诈骗罪如何进行有效刑事辩护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17
|
11379 次浏览
|
分享到:
六、典型案例 经过分析国内大量的判决,结合处理的数起此类案件的经验,邓世运律师总结出两个不应以共犯论处的裁判规则:一、被告人如果只是单纯提供 案例1:吴某某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吕某、张某根据严某、周某(均另案处理)的要求制作一个名为“宝利金”的虚假彩票网站,后将该网站出售给严某、周某,非法得款6500元。严某 案情简介:
台山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 吴某某从樱花公司处得知西门子公司正在寻求某项开关柜技术合作信息,吴某某即与樱花公司约定,由樱花公司与西门子公司签订协议,再由樱花公司聘请吴某某未副总经理与长城公司对接。
被告人杨某明知被告人万某让其设立的网站系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先后为其制作“贵达商务调查”、“异度商务调查”、“易捷商务调查”网站,并为 后,吴某某以西门子公司名义与长城公司签约,长城公司支付保证金80万元。将22万支付给了樱花公司,将33万交付樱花公司总经理处。随后,吴某某向长城公司发送了协议修正函,明确上述协议写明的“西门子”公司系笔误,应当为“樱花公司”。长城公司表示认可,并签章。
邗江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提供广告推广帮助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 吴某某了解到,该技术仅限上海地区,且为独家使用后,即与长城公司协商,将樱花公司纳入其集团内。协商未果,长城公司要求返还保证金,吴某某以协议约定,不予返还,遂案发。
王某伙同赵某某、曹某等人预谋在微信上运营“开鑫牧场”游戏非法获利。被告人何仲颖、姚嘉浩、刘文颖是东莞文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程序员,均听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是受樱花公司的聘请,作为该公司在温州的商务代理,与长城公司洽谈有关技术转让协议的。长城公司派员赴上海考察后,与昊某某等人其签署了有关协议。事后,吴某某又发函修正,明确告知协议上的乙方为西门子公司系笔误,自己的身份系樱花公司的商务代理,长城公司没有异议,亦没有当即要求退回保证金。该协议签订后,樱花公司便与西门子分公司签订了该技术的有关协议。樱花公司还将低压成套项目亦转让给长城公司直接与西门子分公司洽谈,最终该两项技术合作项目均达成协议。同时,吴某某收取80万元人民币后,已将其中的22万元支付樱花公司,将33万元交吴尚忠保管,这说明吴某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80万元保证金的犯意,其真正目的是为了获取长城公司生产开关柜后按协议支付其个人的技术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