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刑事辩护干货」合同诈骗罪如何进行有效刑事辩护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17 | 11370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批量信息”的判断标准应理解为涉案信息条数具备一定量级,并且不影响犯罪的基本认定。对于批量公民个人信息可以适用《解释》第11条第3款的规定
(2017年5月1日起试行)
即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应当排除。该推定规则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的倒置,公诉机关仍然承担对公民个人信息
(五)合同诈骗罪
第四,考虑到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多样性及因侵犯不同类型个人信息的社会危害性不同,《解释》第5条分别就不同类型的公民个人信息设置了50条、500条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000条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非法获取或者出售、提供的信息,其类型构成可能非常复杂,《解释》第5条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1款第6项规定,倘若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未达到第3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可按相应比例合计对其数量进行认定。那么,《解释》中的“按相应比例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例合计”该如何处理?对“按相应比例合计”存在两种理解:一是按照《解释》第5条第1款第(3)至(5)项中对于三类信息50条、500条、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5000条的规定,以1:10:100来进行换算,经换算后再进行考量《解释》第5条第1款第(3)至(5)项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二是在个案中将信息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在最高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基础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了各自的实施细则。现将相关省市的实施细则汇总如下:
一般认为,只有在无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是否严重危及本人正常生活或者给本人带来较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才需要再由司法机关自由决定是否达到
上海、江苏、四川、天津高院关于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
“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解释》将三类信息分别按照50条、500条、5000条进行平行罗列,毫无疑问是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将三类信息的入罪标准做等价衡量

即从立法的角度,将不同信息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通过信息的数量进行具体衡量和比较,50条重大敏感信息包含的社会危害性等同于500条敏感信息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