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刑事辩护干货」合同诈骗罪如何进行有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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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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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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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规定定罪量刑的特殊标准,就在于该类情形较为普遍,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故在具体适用刑法时应秉持谦抑,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行为人财物的。
体现宽严相济。因此,在适用“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规定时,应当缩小打击面,扣除获取公民信息的成本。 
图片来源自互联网 《解释》第11条明确了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计算规则,特别是第3款确立了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认定规则,方便了司法实务操作。但从实践情况来看
二、构成要件
第一,对于特殊公民个人信息不宜适用《解释》第11条第3款的规定,而应当逐一认定,保证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原因在于:从司法实践来看, 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自然人需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一般公民个人信息的价格相对较低,数量也比较大,要求逐一认定不具有可操作性。而特殊公民个人信息价格通常较高,一般按条计价,逐条认定不存在难题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第二,在非法获取并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下,“自用目的”以及合法性问题是计算信息条数的重要因素。根据刑法理论,即使客观上存在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有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扰乱,也有对他人财物的侵害。
前后关系的数个行为,但如果这些行为指向同一法益,规范上仍以一罪处断。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过程中,具有同一目的支配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主要表现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罗列的5种情况。 的数个前后行为,在计算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时,择一计算即可,无须累计计算。具体而言,下列情况不累计计算信息数量: 三、立案标准
一是行为人以出售等流转为目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该信息流转他人;二是涉案信息属于《解释》第5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行为人以合法自用为目的非法获取这些信息,后又将该信息流转他人的,且不存在《解释》第6条规定的法定情节。第三,针对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四、量刑标准
罪侵害的数量多、计算难的问题,《解释》第11条第3款规定了“批量认定规则”,该条规定矫正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身存在的公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