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刑事辩护干货」合同诈骗罪如何进行有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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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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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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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合同诈骗罪判几年,合同诈骗400万判多少年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
一、罪名简介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构成要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立案标准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实行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且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
四、量刑标准首先,诈骗行为须发生在合同的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这也是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对于合同的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五、现状分析行为人实施了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主要为以下五种情形:(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六、典型案例卷四:案例分析 包括法理学 民法 商法 经济法 刑法 刑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 题型有案例分析、简述、论述对年数是没有限制的,但是有对学历的限制,要本科以上,这两年在校大三学生也是可以考了具体考试范围,你要参照当年,或者前一年考试大纲(今年的大纲还没有出吧,你看去年的,应该变化不大)
1.案例1 吴某某合同诈骗案以上就是大概的知识背景和所耗时间。相对大多数来讲基础算是比较差的。经过半年的努力最终成绩381,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
2.案例2 潍坊国建高创科技有限公司、陈某、赵某合同诈骗案
七、辩护思路别是101,95,95,90。成绩比较均衡,但是我的字写的及其丑陋,基本上属于残疾人系列,所以卷四分数相对较低,
1.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3.被害人交付财物是否基于其陷入错误认识
4.是否为单位犯罪
5.合同诈骗与诈骗的区别
6.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区别首先介绍自己,本科石油工程专业毕业,非法本一枚。2017年三月底正式开始准备司法考试和法律硕士。中途五月份出门旅游大半个月,平时的学习时间大概在8个小时左右,八月之前,五个小时给司法考试,三个小时给研究生考试。八月之后全天准备司法考试。
八、律师提醒
行踪轨迹信息通常是最为昂贵的信息类型。《解释》第5条明确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条以上的,即构成犯罪。鉴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入罪标准已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只宜理解为GPS定位信息、车辆轨迹信息等可以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坐标的信息。对于虽然也有涉及公民个人轨迹的其他信息,如火车票上的个人信息,但不宜纳入其中。
一、罪名简介
财产信息包括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信息等,实践中遇到非法获取的车主、车辆型号、发动机号、联系电话等信息是否属于“财产信息”呢?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嫌疑人(被告人)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鉴于涉及特殊信息的案件入罪门槛低,应当采用严格适用的立场,以缩小打击面。像上述车辆相关信息的确非常具体,符合“财产信息”的一般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如果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并非用于实施针对人身或者财产的侵害行为,则对其适用一般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更为合适。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行为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为人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往往为了牟利,《解释》第5条明确规定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构成“情节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此外,《解释》第6条针对为合法经营活动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专门规定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有人认为出售公民信息的违法所得应当扣除获取信息的成本,也有人认为不应当扣除获取成本,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因为刑法中的“违法所得”,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行为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解释》第6条规定的“获利”数额不宜与第5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采取同样的处理方式,前者应当扣除成本。原因在于:《解释》第6条之所以对为合法经营
(四)收受对方行为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活动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规定定罪量刑的特殊标准,就在于该类情形较为普遍,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故在具体适用刑法时应秉持谦抑,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行为人财物的。
体现宽严相济。因此,在适用“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规定时,应当缩小打击面,扣除获取公民信息的成本。

图片来源自互联网
《解释》第11条明确了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计算规则,特别是第3款确立了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认定规则,方便了司法实务操作。但从实践情况来看
二、构成要件
第一,对于特殊公民个人信息不宜适用《解释》第11条第3款的规定,而应当逐一认定,保证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原因在于:从司法实践来看,
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自然人需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一般公民个人信息的价格相对较低,数量也比较大,要求逐一认定不具有可操作性。而特殊公民个人信息价格通常较高,一般按条计价,逐条认定不存在难题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第二,在非法获取并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下,“自用目的”以及合法性问题是计算信息条数的重要因素。根据刑法理论,即使客观上存在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有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扰乱,也有对他人财物的侵害。
前后关系的数个行为,但如果这些行为指向同一法益,规范上仍以一罪处断。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过程中,具有同一目的支配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主要表现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罗列的5种情况。
的数个前后行为,在计算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时,择一计算即可,无须累计计算。具体而言,下列情况不累计计算信息数量:
三、立案标准
一是行为人以出售等流转为目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该信息流转他人;二是涉案信息属于《解释》第5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行为人以合法自用为目的非法获取这些信息,后又将该信息流转他人的,且不存在《解释》第6条规定的法定情节。第三,针对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四、量刑标准
罪侵害的数量多、计算难的问题,《解释》第11条第3款规定了“批量认定规则”,该条规定矫正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身存在的公正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批量信息”的判断标准应理解为涉案信息条数具备一定量级,并且不影响犯罪的基本认定。对于批量公民个人信息可以适用《解释》第11条第3款的规定
(2017年5月1日起试行)
即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应当排除。该推定规则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的倒置,公诉机关仍然承担对公民个人信息
(五)合同诈骗罪
第四,考虑到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多样性及因侵犯不同类型个人信息的社会危害性不同,《解释》第5条分别就不同类型的公民个人信息设置了50条、500条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000条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非法获取或者出售、提供的信息,其类型构成可能非常复杂,《解释》第5条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1款第6项规定,倘若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未达到第3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可按相应比例合计对其数量进行认定。那么,《解释》中的“按相应比例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例合计”该如何处理?对“按相应比例合计”存在两种理解:一是按照《解释》第5条第1款第(3)至(5)项中对于三类信息50条、500条、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5000条的规定,以1:10:100来进行换算,经换算后再进行考量《解释》第5条第1款第(3)至(5)项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二是在个案中将信息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在最高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基础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了各自的实施细则。现将相关省市的实施细则汇总如下:
一般认为,只有在无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是否严重危及本人正常生活或者给本人带来较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才需要再由司法机关自由决定是否达到
上海、江苏、四川、天津高院关于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
“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解释》将三类信息分别按照50条、500条、5000条进行平行罗列,毫无疑问是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将三类信息的入罪标准做等价衡量

即从立法的角度,将不同信息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通过信息的数量进行具体衡量和比较,50条重大敏感信息包含的社会危害性等同于500条敏感信息包含
五、现状分析
的社会危害性,同时等同于5000条一般信息包含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直接将第5条第1款第(6)项中的按相应比例合计按照该三类信息
通过裁判文书网可查询的,合同诈骗案由的案例共8.8592万例(不完全公示)。是司法实践中高发的罪名之一。可以说,只要有经济活动,就可能存在本罪。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信息不仅有信息内容上的区别,还存在信息量的不同,严格按照这一比例原则进行换算确实存在机械僵化的嫌疑。因此,

在三类信息的数量各自无法达到《解释》第5条第1款第(3)至(5)项中规定的标准时,司法机关可依据三类信息按1:10:100的比例进行换算,
由上图可以看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诈骗罪也随之增加,在2013年-2017年达到顶峰,其中2016年最多。
但在采纳该计算方式有碍公正评价时,可结合信息量等因素对三类信息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划分,由司法者根据个案事实裁量不同比例进行合计计算。
从行业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批发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金融行业。这些行业都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点行业,体量大
此外,《解释》中关于“情节严重”中“按照比例合计”的计算方式是否也适用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本文认为,“按照比例合计”的计算方式完全适用于
企业人员复杂、经营行为活跃等特点,成为滋生犯罪的土壤。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原因在于:社会危害性是综合、整体的判断,而并非是各部分独立评价的简单相加。在行为人非法获取或者出售、提供各类信息
从地域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城市,这也和经济发展、交易活跃度以及人员受教育程度相关。
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但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标准的场合,如果各类信息按比例折算已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标准,
由于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实践中利用刑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的情况多发。甚至,在合同不能履行的时候,第一时间不是诉诸民事法庭审判,而是动用相关司法关系,第一时间刑事立案侦查,利用刑事手段迫使继续履行经济合同。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如果同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其他犯罪(共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硬币都有两面,反过来看,本罪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无罪率相对比较高的罪名。因其与经济纠纷相互交织,所以也存在大量不起诉、无罪的案例,留给律师的辩护空间较大。
但是,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其他犯罪(共犯),有时候就是值得斟酌的,邓世运律师近两年处理的数起因为提供技术而涉嫌犯罪的案件都涉及这个问题。
六、典型案例
经过分析国内大量的判决,结合处理的数起此类案件的经验,邓世运律师总结出两个不应以共犯论处的裁判规则:一、被告人如果只是单纯提供
案例1:吴某某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吕某、张某根据严某、周某(均另案处理)的要求制作一个名为“宝利金”的虚假彩票网站,后将该网站出售给严某、周某,非法得款6500元。严某
案情简介:
台山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
吴某某从樱花公司处得知西门子公司正在寻求某项开关柜技术合作信息,吴某某即与樱花公司约定,由樱花公司与西门子公司签订协议,再由樱花公司聘请吴某某未副总经理与长城公司对接。
被告人杨某明知被告人万某让其设立的网站系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先后为其制作“贵达商务调查”、“异度商务调查”、“易捷商务调查”网站,并为
后,吴某某以西门子公司名义与长城公司签约,长城公司支付保证金80万元。将22万支付给了樱花公司,将33万交付樱花公司总经理处。随后,吴某某向长城公司发送了协议修正函,明确上述协议写明的“西门子”公司系笔误,应当为“樱花公司”。长城公司表示认可,并签章。
邗江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提供广告推广帮助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
吴某某了解到,该技术仅限上海地区,且为独家使用后,即与长城公司协商,将樱花公司纳入其集团内。协商未果,长城公司要求返还保证金,吴某某以协议约定,不予返还,遂案发。
王某伙同赵某某、曹某等人预谋在微信上运营“开鑫牧场”游戏非法获利。被告人何仲颖、姚嘉浩、刘文颖是东莞文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程序员,均听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是受樱花公司的聘请,作为该公司在温州的商务代理,与长城公司洽谈有关技术转让协议的。长城公司派员赴上海考察后,与昊某某等人其签署了有关协议。事后,吴某某又发函修正,明确告知协议上的乙方为西门子公司系笔误,自己的身份系樱花公司的商务代理,长城公司没有异议,亦没有当即要求退回保证金。该协议签订后,樱花公司便与西门子分公司签订了该技术的有关协议。樱花公司还将低压成套项目亦转让给长城公司直接与西门子分公司洽谈,最终该两项技术合作项目均达成协议。同时,吴某某收取80万元人民币后,已将其中的22万元支付樱花公司,将33万元交吴尚忠保管,这说明吴某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80万元保证金的犯意,其真正目的是为了获取长城公司生产开关柜后按协议支付其个人的技术使用费。
从赵某某的管理。从2016年12月份开始,赵某某指令被告人何仲颖、姚嘉浩、刘文颖等技术人员负责游戏程序的开发和维护,何仲颖、姚嘉浩、刘文颖等人
在客观上,昊某某没有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的名义或者虚构、伪造技术及转让的事实。在收取保证金后,并无将其挥霍或携款逃匿。反之,在得知开关柜只限在上海生产后,昊某某还积极建议采取变通的方法,让长城公司达到生产该产品的目的,具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动。故其行为不符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明知“开鑫牧场”游戏规则设计存在多级分销,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下,仍然共同开发了该程序。王某等人以“开鑫牧场”实施了诈骗、组织、领导传销
判决结果:
东莞第二法院认为,王某等主要犯罪人员均证实只是让何仲颖等技术人员开发、修改或维护游戏,未告知技术人员通过该游戏实施诈骗或传销等违法犯罪的情况
被告人吴某某无罪。
此外,本案中的三名被告人除了领取工资和开发游戏的补贴,也并未从犯罪所得中领取不合理的报酬。因此,三名被告人只是知道涉案游戏被用于犯罪却依然提供技术支持
二审维持原判。
,但是主观上和同案人王某等人事先并无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的共谋,依法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2:潍坊国建高创科技有限公司、陈某、赵某合同诈骗案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温某在明知张某等人提供赌博网站供他人组织赌博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服务器租赁、托管服务,判决被告人温某犯赌博罪。
案情简介:
潮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温某与张某为开设赌场而进行密谋的主观故意,温某也没参与建立、研发、出租赌博网站,原审判决将温某出租
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6月12日成为潍坊国建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亦系山东雷奇、山东国弘能源、青岛国建等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赵某系潍坊国建财务总监。
、托管服务器的行为定性为开设赌场,定性错误。温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继续为他们提供互联网服务器租赁、托管业务,获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陈某为在青岛承接建筑节能项目,于2014年成立了青岛国建作为潍坊国建的项目公司,青岛国建无资金及资产。同期,潍坊国建出现资金短缺,基本无资金维持正常运转,且拖欠大量外债。2014年4月至10月,陈某伙同被告人赵某采用伪造的相关项目合同、政府部门回执及他项土地权利证明等虚假材料提供给远东租赁公司,谎称潍坊国建取得了青岛市政府推广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并以该项目的回款及相应的房产作为担保向远东公司“借款”,从而骗取远东公司的信任。2014年10月15日,潍坊国建与上海银行浦东分行、远东公司签订了《上海银行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由远东公司委托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向潍坊国建发放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700万元。同月27日,潍坊国建和远东公司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资金支付监管协议》《抵押协议》和《保证协议》等。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刑事案件,但是对于刑事案件的定义是什么大家未必都知道。在众多的刑事案件里面,都是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同年11月6日,潍坊国建骗得远东公司5,700万元。上述资金中有714万元被用于支付远东公司管理费等费用外,余款被用于为山东雷奇归还贷款、提取现金、划转给马海波等数十个自然人、划款至山东共达投资有限公司、潍坊市万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公司,造成远东公司实际损失4,986万元。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潍坊国建、被告人陈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4,986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赵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判决结果:
(一)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沪01刑初43号刑事判决:
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一、被告单位潍坊国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二、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被告人赵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四、追缴被告单位潍坊国建违法所得人民币4,986万元,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上述款项发还被害单位远东公司。
相信看完本文的介绍之后大家都清楚了。在实际中,存在着很多的刑事案件的发生,我们需要对此做更多的了解,才能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违法犯罪行为,
宣判后,被告单位潍坊国建、被告人陈某、赵某不服,均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6)沪刑终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刑事案件进行追诉,最重要的是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先确定了案件的管辖法院才能继续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刑事案件怎样确定地区管辖?
七、辩护思路
对于合同诈骗案的辩护,律师应当紧扣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法条入手,结合证据找出辩点,进行有效辩护。以下是陈晓薇律师总结出来的,针对合同诈骗案的辩护观点。
(四)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01_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其一,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我国公、检、法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但由于各自的性质和诉讼职能不同,划分管辖必须与之相适应
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明确的侵占他人财物目的性。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就不构成本罪。本文第一个案例,行为人之所以无罪,就是因为法院认定其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其二,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这些情况也是划分管辖的重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
有人会说,主观上的东西,说了法院也不会信。所以,主观目的的认定不能仅依靠行为人的口供等言辞证据。主观表现都会通过客观行为反应出来,通过客观证据来映射出主观表现才是该事实认定的途径。
为了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执行这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
如果在签订合同之时,相对方履行之时行为人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取得财物之后积极投入生产等,并没有隐匿逃逸、奢侈消费、恶意转移财产等情况,仅因为客观经营问题,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则可以认定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主要是指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主观故意不能倒推。不能一出现有大额财物未返还或者合同未履行就直接推定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事案件二审改判率在15%左右。15%的改判率,实在不是很高,因此,一定不要把希望都寄托在二审改判上,一定要重视一审,一定要在一审时
02_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二审对刑事案改判必备条件: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法律规定了构成犯罪的5种情形: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适用刑法惩罚犯罪,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3、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上诉可以上诉状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上诉人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行为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决定抗诉时,必须制作抗诉书。
(四)收受对方行为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抗诉书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同时还应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法院接到抗诉书后,应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行为人财物的。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
本法条采取的是罗列形式,所以指控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要归结到上述5种情形中的一种。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针对第(一)种情况,要审查是否为虚构的不存在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未经他人授权,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综上所述,嫌疑人被检察院起诉后,法院会展开审理,普通案件在三个内做出判决,被告对判决书不服,可以提请上诉,这样上级法院会启动二审程序。
针对第(二)种情况,是否提供虚假的票据或者虚假担保。其中票据要行为人明知使用的是虚假票据。近几年,有很多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在民间流传甚广,认可度非常高,使用该票据并不是以承兑为目的,而是作为流转的支付手段。那么这种情况下,只要票据为真实,不论最终出票单位有无实际支付能力,均不应认定为虚假票据。一般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支票、本票等可以查询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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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产权做担保的,其中可能涉及到两种:一种是虚构的产权,并不存在。另外一种是民法中规定的“无权处分”,法律规定,如果在一审民事判决之前取得产权人的认可,则处分人可以取得处分权,则该担保既有效。担保行为一旦有效,也不存在犯罪问题。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会进行初步侦查获得一定的犯罪线索后会正式立案,立案后会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说明情况或者直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
第(三)种情况,主要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时,或者相对方履行义务之时有没有履行能力。主要可从经营情况,资金流转,资产状况等方面综合考虑。必要时,辩护人可以进行相应举证,证明当时当刻,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而排除犯罪。
一般拘留后会进行第一次询问。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自被拘留之日才知道自己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正在调查自己。那么从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多久
第(四)种情况,主要看行为人有没有更换常用手机号码,有没有变换住址,合同相对方能不能联系到,双方有没有进一步协商等。
首先是刑事拘留的期限。刑事案件公安机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要在三日内向检察院提请批捕。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至四天。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
第(五)种情况就是兜底条款,即本法条列举之外的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其他情况。主要区分虚构事实与夸大事实。虚构的是不存在的,凭空捏造出来的。夸大的事实是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为了达到签约的目的,进行一定的加工美化。其目的不是为了骗取财物,而是提高签约率。很多广告都存在夸大效果的情况。这也是罪与非罪的区分所在。
等案情复杂的案件经过批准后可以延长至30天。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后,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所以说刑事拘留最长时间
03_被害人交付财物是否基于其陷入错误认识
为37天。其实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因此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而且时间还要快,
这一点通常是辩护人最容易忽略的辩点。笔者曾代理过一个合同诈骗案,被害单位是一家国企,这个案子当中被害人之所以会交付款项,是因为其负责人想要拿到好处费,各种证据均能证明被害人的负责人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
其次是公安的侦查时间。一旦检察院决定逮捕了,公安机关也就可以放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一般会被关在看守所,不允许家属会见
所以,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是被害人被骗,被骗后自愿交付财物,如果能够证明被害人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而是为了追逐高额回报、商业回扣或者其他目的,那么可因合同诈骗证据链条断裂而不构成犯罪。
,但是律师可以会见。但是侦查时间也不是遥遥无期的。逮捕后,羁押侦查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情况特殊,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04_是否为单位犯罪
如果再上述时间内仍然无法侦查完毕的,且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从几个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可以看出,如果认定单位犯罪,那么相关个人的刑期会相对较低。
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上述期限仍不能侦查
主要是看单位主体是否合法成立,有无正当经营业务,涉案的业务是否为单位集体意志,即是否为单位决策层集体决策,合同签订是否为单位利益,取得款项是否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合同签订、履行等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等等。
然后就是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就是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05_合同诈骗与诈骗的区别
对于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半个月。但是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时间为一个月,而检察院审查起诉
(1) 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订立合同,是区分合同诈骗与诈骗的重点
的时间重新计算。所以此处最长时间为4个月。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后,案件就会送到法院进行公诉。从法院接到案件起,应当在两个月内审结案件,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此外,合同还可以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等。本罪中的合同性质应当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如果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就是刑事
当前互联网快速发展,很多企业操作不正规,经常性使用电子邮件、QQ聊天工具、微信等联络经济合同事宜。有的小企业则多采取灵活便捷的口头方式订立合同。所以不论合同的形式是否为书面合同或者口头合同,均为本罪中的合同。
刑事案件不批捕取保候审在两千到五万之间。公安局办刑事案件,在办案期间,嫌疑人家属可以交一笔保证金,申请取保候审。根据犯罪情况及当地
如果涉案并非是法律规定的合同,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
那么,如果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是否必然构成诈骗罪呢?笔者认为,此罪与彼罪的证据体系不同,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审查证据,不能单纯的认为非此即彼。
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
(2)行为人是否在履行合同内容有关的事宜
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不同刑事诉讼阶段需采用保证金形式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处于该诉讼阶段的案件承办机关根据职权责令提出。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
如果是在签订合同之前,或者合同已经完全履行完毕之后,实施相关行为,因没有合同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拟就的具体保证金数额应由上述机关的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为便于执行,在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宣布责令前,应提前向其或愿代其交纳的近亲属或其他人
亦或行为人虽然与相对人签订了合同,但其所实施的行为与所签订的合同并不相关,则也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
足额收取确定的保证金现金(以人民币为法定交纳货币)。在向其宣布《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同时,责令其本人填写《取保候审保证书》(未成年人可由其法定
所以,合同诈骗罪要求是在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使与合同约定内容有关的权利义务时发生。
1、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
06_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区别
3、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
关于刑法有句俗语:有救济,无刑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
这也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刑法的谦抑性。早期经常会有使用刑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的情况,最高检、公安部多次发文,对该情况进行纠正。情况有所好转,但目前在个别地方也偶尔存在。这就需要律师针对案件证据、事实进行深入剖析,进行有效辩护。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办刑事案件,对嫌疑人逮捕后,有特殊情况的,家属可以提出申请取保候审,一般情况下要缴纳一笔保证金,根据案件情况有不同标准
经济纠纷,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中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经济纠纷有两大类:一是经济合同纠纷;二是经济侵权纠纷。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需注意选择经验丰富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任何律师都有资格办理刑事案件,但擅长刑事案件的专业刑事律师较之其他专业律师或“万金油”型律师
合同诈骗,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委托辩护律师之后应与律师经常保持联系,了解案件进度、律师工作内容、会见当事人时间与频率、法律文书制作及提交等情况,此外还可以依法出席
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各项准备活动,主要包括送达诉状副本、调查收集证据、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与)人,公告当事人
首先看目的,经济纠纷是为了完成经济活动为目的,合同诈骗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指开庭当日正式开庭审判时所做的准备,主要内容是由法庭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宣布案由;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
其次看表现,经济纠纷即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坚持诚实守信原则,诚信披露与合同有关的情况,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而合同诈骗则是虚构身份、提供虚假材料、不具备履行能力。
法庭调查的目的,是审查核实证, 查清案件事实,为法院裁判作基础。法庭调查的顺序,在刑事案件中,先由公诉人或自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
最后看取得财物之后,经济纠纷是违约,行为人积极协商应对,实在无偿还能力时,依法申请破产。不隐匿财物、不逃逸、不奢侈消费。合同诈骗则是逃逸、隐匿、转移、奢侈消费等。
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他诉 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然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分别进行陈述,最后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被告人。
八、律师提醒
法庭调查结案,便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其顺序,在刑事案件中,为公诉或自诉人发言;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己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护
经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状况,合同签订之前应该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不会陷入合同风险。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审判长宣布
遇到不能按照合同履行的违约情况,也不要选择逃避,积极面对,找寻解决之道,才不会涉及刑事风险。
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 权。在其他案件中,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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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结束后,刑事公诉案件的,马上转入法庭评议,即由合议庭根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对案件事实、情节、证据及其法律适用进行评议表决。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或民事、经济案件,在进入法庭辩论前法庭还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进行评议。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合议庭开庭审理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任何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判决可能在法庭评议之后当庭宣告,也可能另行定期宣传。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其他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传的,应当在宣告判决后立即送达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