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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之刑事辩护宝典「刑事律师必备」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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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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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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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为之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
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虽然能够以列举的方式进行具体说明,但是不能保证这三种行为仅限于列举出来的那些方式,即使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了“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应当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从其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但这个规定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排放、倾倒或处置的判定要求较高,可能还会涉及专业领域的知识,因此,是否属于“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或许也能成为一个有效的辩点。
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
6 结果严重与否之辩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实行行为的结果是否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列出了十八种情况。在第三条列出了十三种“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
那么,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或者造成的结果是否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判断变得十分关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以及鉴定机构的检测数据进行判断,只有符合规定的才能得出“严重污染环境”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结论。否者,仅为行政违法行为,而不能认定为犯罪。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 因果关系之辩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行为人的行为有可能不是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可能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
(1)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并不是行为人排放的。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2)由行为人倾倒的某污染物在与其他物质长时间的作用下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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