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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之刑事辩护宝典「刑事律师必备」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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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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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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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牛秉儒.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确定[J].岭南师范学院学报,2020,41(02):88-95.
(四)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
[2]胡公枢.污染环境罪的实证分析[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6(05):61-67.
(五)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3]许伟伟. 我国污染环境罪刑法适用实证分析[D].烟台大学,2019.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
[4]许贞兰. 我国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完善研究[D].延边大学,2019.
实施上述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
[5]王琳,张雪珂.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探析[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7(02):73-81. [6]曹兆坤.污染环境罪法律适用难点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8(27):35-36.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
[7]张明楷.污染环境罪的争议问题[J].法学评论,2018,36(02):1-19.
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
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8]严厚福.污染环境罪:结果犯还是行为犯——以2015年1322份“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决书为参照[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7(04):56-65.
(七)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之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9]赵宏轩,郑延谱.污染环境罪之共同犯罪[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7(03):86-88.
(八)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
[10]蔡谨阳.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探讨[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7,32(02):53-57.
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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