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之刑事辩护宝典「刑事律师必备」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15 | 11084 次浏览 | 分享到: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
(1)对污染物进行取样,过程是否会有产生化学反应而变成另外一种污染物的情况,以及取样标本中混入杂质等情况,这都是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漏洞。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对样本进行检测,前文所列举的取样的两种情况就有可能使检测的结果发生变化,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了鉴定的要求,检测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
(3)判断此污染物是否属于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需要依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比对,不排除此污染物其实仅仅是一般废物的可能性等情况。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同时《环境解释》关于“严重污染环境”和“后果特别严重”的规定中也涉及污染物的排放量,那么对于此污染物的排放量也需要进行检测,也有成为出罪事由的可能性。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此外,《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也对有害物质、危险废物的认定作出了规定。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
以下对三种情形分别进行讨论。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4“违法性”之辩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污染环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若无法在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找到相应的情形,则不符合违法国家规定的情况,不具“违法性”,而不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一般此种可能性较小。
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