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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之刑事辩护宝典「刑事律师必备」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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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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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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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3)行为人倾倒的某污染物只是一般污染物,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并不会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
在有此种可能性的情况下,对污染物的司法鉴定结果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可能就会成为行为人出罪的关键要素。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
8 程序之辩
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
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的鉴定意见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主要针对检材的提取、运输环境、移送等进行严格审查。
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如,司法实践中,有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直接用塑料瓶在工厂车间的废水桶舀水取样,还有直接在污水排放口舀水取样,这样错误的操作,这样可能使舀水工具污染取样水,并不能保障检材取样的水的原始性。
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
还有环境执法案件通常会联合其他部门执法,而取样人并不是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且不具有环境监测资格,直接导致取样主体不合法。
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还有取样次数不符合法律规定,取样的深度,样本数量等都会直接推翻鉴定意见。
(一)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
这些程序不合法,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客观性。环保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又是定罪量刑的唯一重要证据。如果推翻了鉴定意见,因原始现场已经改变,无法再进行重新鉴定,可以争取到无罪或者量刑上减少的良好辩护效果。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
参考文献
(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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